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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差旅報銷制度
1、出差人員必須事先填寫“出差申請單”,注明出差地點、事由、天數(shù)、所需資金,經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出差。
2、出差人員借款需持批準后的“出差申請單”,填寫“用款申請單”,列明用款計劃,由部門負責人簽字擔保后,分管領導審批后,經財務負責人審核方可借款。
3、出差人員回公司后,應形成出差完成情況書面報告,并向分管領導匯報,由分管領導考核結果,簽署考核意見。
4、審核人員根據(jù)簽有分管領導考核意見的“出差申請單”和有效出差單據(jù),按費用包干標準規(guī)定,經審核后方可報銷差旅費。
5、凡與原出差申請單規(guī)定的地點、天數(shù)、人數(shù)、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費不予報銷,因特殊原因或情況變化需改變路線、天數(shù)、人數(shù)、交通工具的,需經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后方可報銷。
6、出差回公司應在一星期內報賬,超過一星期報銷差費,每一天按30元罰款,若遲報時間超過一個月以上,每一張單據(jù)按每月30元累積加罰(發(fā)票日期),并追究其部門擔保人責任。
7、出差時借款,本著“前賬不清、后賬不借”的原則,延誤工作責任自負,特殊情況由總經理特批,對各部門違反規(guī)定給予借款而造成賬務混亂的,追究財務經辦人及負責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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