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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上訴狀
上訴人:xx,男,漢族,19xx年10月20日生,住鄭州市管城回族區(qū)貨棧街xx號。 被上訴人:xx-x,女,漢族,1994年5月1日生,住鄭州市管城回族區(qū)南五里堡北街xx-x號。
法定代理人:xx-x(系xx-x之母),女,漢族,住鄭州市管城回族區(qū)南五里堡北街xx-x號。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鄭州市管城回族區(qū)人民法院(2015)管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錯誤判決,并予以改判或者發(fā)回重審。
2、訴訟費判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1、一審判決徑直采納交巡警四大隊作出的錯誤的第x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上訴人承擔全部事故責任,錯誤。
發(fā)身交通事故時,被上訴人僅系11周歲的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的技術、熟練程度及經(jīng)驗等均不能達到常人的技術水平、標準,再加之被上訴人駕駛自行車高速在機動車道上行駛,導致本案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 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因此,被上訴人未滿12周歲擅自在機動車道上駕駛自行車高速行駛,是發(fā)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事故的部分責任。而一審法院對此不予認定,徑直采納交巡警四大隊作出的錯誤的第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上訴人承擔全部事故責任,顯然錯誤。
2、被上訴人的法定代理人未盡監(jiān)護職責,導致本案事故的發(fā)生,應承擔部分事故責任。 被上訴人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年僅11周歲,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行駛本身就是非常危險的事情,作為被上訴人的監(jiān)護人應對其進行監(jiān)護,我國民法通則第18條規(guī)定:“監(jiān)護人應當履行監(jiān)護職責,保護被監(jiān)護人的人身、財產(chǎn)及其他合法權益;監(jiān)護人不履行監(jiān)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jiān)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因此,作為被上訴人的法定代理人沒有履行監(jiān)護義務,沒有保護被上訴人的人身安全,致使違反法律規(guī)定駕駛自行車在機動車道上高速行駛。顯然,被上訴人的監(jiān)護人應承擔部分事故責任,而一審法院判令上訴人承擔全部責任,顯然錯誤,應予糾正。
3、一審判決認定本案事故車輛的車主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肇事司機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錯誤,應以糾正。
上訴人與肇事司機雖系雇傭關系,但本案事故的直接侵權人是肇事司機,而不是車主上訴人,根據(jù)“誰侵權,誰賠償”的基本侵權法原則,肇事司機應當承擔事故責任,上訴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雇主責任、義務幫工責任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的適用第1條第3項規(guī)定:“賠償權利人只起訴了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機動車駕駛人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向賠償權利人釋明另一方應當參加訴訟的必要性,經(jīng)釋明后,仍堅持不起訴另一方的,視為其放棄對另一方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并列明當事人。在判決承擔責任時只需根據(jù)查明的事實,對賠償權利人起訴的一方應承擔責任的份額作出認定即可,
對賠償權利人堅持不起訴的另一方應當承擔責任的份額不予判決!倍粚徟袥Q對直接侵權的肇事司機不與追加參加訴訟,對其肇事司機的重大過失也不予查明,不認定肇事司機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僅認定上訴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顯然錯誤,應予糾正。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承擔全部事故責任,而肇事司機、被上訴人的監(jiān)護人拒不承擔任何責任,嚴重錯誤,致使適用法律錯誤。
三、一審判決程序違法。
1、被上訴人申請一審人民法院進行殘鑒定時,未經(jīng)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協(xié)商選擇鑒定機構,一審法院就徑直委托鄭州市隴海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26條規(guī)定:“ 當事人申請鑒定經(jīng)人民法院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币虼,一審法院未經(jīng)雙方協(xié)商就徑直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且上訴人認為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嚴重錯誤,被上訴人的傷情根本不構成9級傷殘。顯然,一審判決程序嚴重違法。
綜上所述,一審判不論決認定事實,還是適用法律均存在錯誤,且程序違法,因此,上訴人特依法提起上訴,請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后,予以改判或者發(fā)回重審。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月**日
民事上訴狀(交通事故)范本
上訴人(原審被告):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x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x支公司,住所地:xx-xxx-x。
負責人:xx-x,該公司經(jīng)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xx-x人民法院二〇一二年x月x日 [2012]xx-x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現(xiàn)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2012]xx-x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
2、請求二審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改判。
3、請求二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上訴理由:
一、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1、原審法院對被上訴人xx-x誤工事實認定及證據(jù)的采納錯誤。 被上訴人xx-x為女性已年逾65歲,并且已經(jīng)身患xx-x病和xx-x等多種疾病,在原審時也未能提出具有勞動能力和相應收入的有效證明,因此原審法院采信被上訴人xx-x關于誤工情況的證據(jù)是錯誤的。
2、原審法院對被上訴人xx-x因交通事故受到的醫(yī)療費損失認定錯誤。
被上訴人xx-x本身已經(jīng)身患xx-x病和xx等多種疾病,其住院治療用藥只是部分用于治療交通事故所受傷害,且被上訴人xx-x僅提供醫(yī)療費收據(jù)而未提供結算發(fā)票和全部用藥清單等,因此原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xx-x因交通事故受到的醫(yī)療費損失達xx-xxx-x元并判決上訴 1
人承擔xx-xxx-x元是錯誤的。
3、原審法院對被上訴人xx-x后續(xù)治療費認定錯誤。
據(jù)悉,被上訴人xx-x因自身原因已經(jīng)去世,根本不會發(fā)生x年后更換假肢等后續(xù)治療費用的情況,因此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承擔后續(xù)治療費xx-xxx元是錯誤的。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存在錯誤。
原審法院根據(jù)被上訴人xx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提供的《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以下簡稱《保險條款》)中的
第三條第(二)項單方責任免除條款,認定該保險人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不負賠償責任,而該單方責任免除條款是加重被保險人責任而排除被保險人主要權利、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格式條款,被上訴人xx保險xx支公司沒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上訴人注意該條款,更沒有向上訴人給予說明,直到本案一審開庭審理時,被上訴人xx保險xx支公司當庭陳述條款時上訴人才注意到該條款!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比欢鵁o證據(jù)表明被上訴人xx保險xx支公司對于《保險條款》第三條第(二)項免責條款以合理的方式提請上訴人注意。且被上訴人xx保險xx支公司亦未就該條款向上訴人明確說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第十九條 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逗贤ā返谒氖畻l規(guī)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北簧显V人xx保險xx支公司提供的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格 2
式條款),且其中《保險條款》第三條第(二)項條款,屬免除其責任條款,并且有加重上訴人責任、排除了上訴人的主要權利。據(jù)此,《保險條款》第三條第(二)項違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應依法認定該條款無效。由于上訴人已按所承保的險種繳納了保險費,履行了保險合同約定的義務,根據(jù)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上訴人履行了承保義務,其亦應享有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獲得賠償?shù)臋嗬。總之,被上訴人xx保險xx支公司對交通事故應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進而導致賠償責任的分配承擔錯誤、判決結果嚴重錯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三項之規(guī)定,特訴至貴院,請求依法撤銷原審裁判后改判,改判為被上訴人xx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給予被上訴人xx-x合理的賠償。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簽名:
2012年x月x日
3
交通事故上訴狀范本
上訴人:張某,男,30歲,漢族,司機,地址:
被上訴人:李某,女,30歲,漢族,無業(yè),地址:
原審被告:馬某,男,38歲,漢族,車主,地址:
上訴人因不服呼市新城區(qū)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新民五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故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 依法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不合理的訴訟請求;
二、 一二審的訴訟費由被上訴人合理分擔。
事實與理由:
一審判決在適用法律上存在諸多錯誤,故使上訴人承擔的賠償費用超出了法定的標準,故提出上訴,請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以糾正一審判決的不合理裁判。
一、 誤工費的計算明顯錯誤。
被上訴人吳俊林在住院期間,一直聲稱自己是下崗職工,沒有收入來源,但在開庭時,卻出示了會計師事務所的工資證明。證明吳俊林的工資為1900元,另外每個月支付其通訊費150元,合計2050元。上訴人認為,這份證明明顯是不真實的,另外,工資的損失不應當包括通訊費,因為通訊費是員工在工作中需要聯(lián)系業(yè)務而由單位支付的費用,并不是收入來源,不能算作工資,故工資不能夠按2050元進行計算。根據(jù)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第20條,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但一審法院沒有聽取上訴人的一審答辯,做出錯誤的判決,請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糾正。
二、 一審判決上訴人承擔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和交通費沒有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第28條,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根據(jù)扶養(yǎng)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yǎng)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故要讓上訴人承擔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那么應當以吳俊林的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作為作為計算的依據(jù),而一審法院以傷殘鑒定作為計算的依據(jù)是明顯錯誤的。
根據(jù)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第22條,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jù)為憑;有關憑據(jù)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shù)、次數(shù)相符合。本案的一審原告吳俊林沒有能夠證明其花費的交通費與自己的住院有聯(lián)系,特別是在時間上,其提供的票據(jù)與其住院時間根據(jù)不能夠一致,而一審法院濫用審判權,支持了吳俊林的交通費的請求,是錯誤的。
三、 關于吳俊林的醫(yī)療費,也有一部分與要次交通事故無關。
從醫(yī)院的病歷中可以看出,吳俊林在治療過程中,用了進口的貴重藥品,有與醫(yī)院簽訂的“使用貴重藥品協(xié)議書”。另外,有明顯與本案無關的治療和用藥。在醫(yī)院的病歷中,看到吳俊林在住院期間治療了一些與脖子無關的病。所以,這部分費用應當予以減除,而一審法院全
額支持了其醫(yī)療費14109元是錯誤的。
另外,本案的具體侵權人是上訴人,而與劉英武無關,故不應當由劉英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總之,一審法院在判決本案的過程中,對于醫(yī)療費、誤工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等項目在計算上都存在一些明顯錯誤,故上訴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訴,請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糾正。 此 致
呼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15年8月17日
交通事故上訴狀模版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謝素立,經(jīng)理
地址:石家莊市裕華區(qū)談固南大街45號神農(nóng)大廈三樓及二十樓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春華,女,漢族,1984年3月6日出生,住址: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qū)長江東路大鶴物流園內14號房,電話13805341103。系死者趙目增之妻。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慶貴,男,漢族,1962年6月13日出生,住址:山東省鄆城縣玉皇廟鎮(zhèn)韓莊行政村韓莊015號。系死者父親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馬鳳英,女,漢族,1962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死者母親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方宇,男,漢族,2015年9月21日,住址同上,系死者長子
法定代理人:李春華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方澤,男,漢族,2011年11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死者次子
法定代理人:李春華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依娜,女,漢族,2015年11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死者之幼女
法定代理人:李春華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梁洪亮,男,漢族,38歲,住
河北省石家莊市無極縣里城道鄉(xiāng)東池陽村民智街樂園巷3
號。
上訴人因不服山東省平原縣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平
少民初字第36號案件判決,特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
院依法改判或者發(fā)還重申。
2.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事由
1、一審法院判決我公司承擔賠償費用共計354437.78
元認定錯誤
依合同約定,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車輛沒有在年檢期限
內,或其駕駛人沒有合法有效的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營運
證等證件,我公司依約定不予賠償,在庭審中,我方被保險
車輛并未提供相關證件供我司審核,待庭審結束后,依然未
向我公司提供相應證件,我公司有理由相信其不具備合法有
限的駕駛資格,或其車輛沒有在年檢期限內,所以 ,我公
司認為,被上訴人(一審原告)的損失應當由被上訴人梁洪
亮承擔。
2、一審法院判決死者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zhèn)標準計算屬
于認定事實不清
根據(jù)最高院司法解釋,適用城鎮(zhèn)標準應當滿足兩個條件:其經(jīng)常居住地居住于城鎮(zhèn)且其主要收入來源來源于城鎮(zhèn),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能證明其主要收入來源來源于城鎮(zhèn)也不能證明其經(jīng)常居住地位于城中,原告提供證據(jù)不全,應當按照農(nóng)村標準進行計算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或者發(fā)還重申。
此致
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石家莊市中心支公司
交通事故民事起訴狀范本
原告:張×,女,漢族,生于 1954年 3 月25 日,原在××有限公司工作
住址:××路××花苑41號101室,電話:×××××
被告:胡×,男,漢族,上!痢劣邢薰抉{駛員
被告:上!痢劣邢薰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上海市××路**號
郵編:200030 電話: ××××
訴訟請求:
一、賠償原告截止起訴前的醫(y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殘疾用具費、復印費、鑒定費、鑒證費等合計59494.62元;;(附清單)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費: 20000元;
三、賠償原告助動車損失費: 5000 元;
四、律師代理費4000元由被告承擔;
五、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03年4月 1日下午1:15 ,當原告在上班途中,騎助動車正常行經(jīng)××路、××路路口時,遭遇被告胡×駕駛的小客車(牌號為滬A*×××××)右轉彎撞擊,致使原告頭部直接墜地及身體多處受傷,并致使原告的助動車嚴重損壞。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往市六人民醫(yī)院,經(jīng)門診診斷,造成原告頭部顱底骨折,左顳頂頭皮下血腫、壓痛、耳聾等。后經(jīng)××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隊認定,被告對上述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見證據(jù)1)。原告又于2003年12月18日,經(jīng)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鑒定中心傷殘評定,確認 “路交通事故致顱底骨折,遺留頭痛、頭暈,左耳偉導功能障礙,屬十級傷殘” (見證據(jù)2)。又于2004年7月30日,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原告臚腦受傷,市六人民醫(yī)院于2003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書,要求原告應住院手術檢查,但由于住院手術檢查費用高達1萬余元,且當時原告經(jīng)濟窘迫而被告拒絕作任何賠償?shù)那闆r下,原告不得不放棄了住院手術治療的機會(見證據(jù)4)。現(xiàn)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遺癥,經(jīng)常頭痛、頭暈、耳鳴等,不得不被原單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動車損壞嚴重,至今仍在被告處。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繕和歸還義務,現(xiàn)已造成助動車報廢,使原告經(jīng)濟損失5000元。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顯然構成對原告的侵權,并且直接給原告造成了人身損害和經(jīng)濟損失,據(jù)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懇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上海市**區(qū)人民法院
原告:
(簽名)
2015年 月 日
附件:1、本訴狀副本 2 份。
2、證據(jù) 10 份,共 13 頁。
3、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
4、被告的信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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