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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教育機構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本教育機構的辦學活動和管理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教育機構的名稱:——————(全稱)。
第三條 本教育機構的性質:由————自愿舉辦的(高等、中等、初等)學歷或非學歷的教育機構,屬社會公益性事業(yè),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教育組織。
本教育機構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或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四條 本教育機構的辦學宗旨是:————;辦學層次:————(初、中、高等學歷或非學歷);辦學形式:————(全日制或業(yè)余教育);招生對象:————。
第五條 本教育機構的辦學審批機關是:————;登記管理機關 1
是:————;業(yè)務主管單位————。
第六條 本教育機構辦學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報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領取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并經————(民政行政部門)進行法人登記后開展教育活動。
第七條 本教育機構的注冊地址:————(詳細地址并注明自有或租賃)。
第八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辦學范圍
第九條 本教育機構的舉辦者:————。屬于國家機構以外的————(企業(yè)單位、事業(yè)單位、公司、社會團體組織或個人)。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教育機構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董事、理事);
(三)有權查閱(董事會、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
第十條 本教育機構開辦資金:————元;出資者:————,金額:————;出資形式:————;出資比例:————。
第十一條 本教育機構的業(yè)務范圍:
(一)————;
(二)————;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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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具體明確,與業(yè)務主管單位確認的辦學范圍一致]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本教育機構依法設立————(董事會、理事會),其成員為——人!ǘ聲⒗硎聲┦潜窘逃龣C構的決策機構。
第十三條 決策機構的產生方式、人數(shù)、任期:首屆————(董事會、理事會)由舉辦者依照規(guī)定條件推薦組成,以后決策機構的人員調整由原(董事會、理事會)全體人員討論決定。(董事會、理事會)在其成員中設(董事長、理事長)1名。(董事、理事)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及有關單位(業(yè)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董事、理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決策機構成員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
注:董事會、理事會成員一般為3-25人;任期3年或4年;有關單位主要指業(yè)務主管單位
第十四條(董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學校章程;
(二)辦學活動計劃;
(三)學校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學校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學校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董事、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臵;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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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教職工的工資報酬;
………………………………。
第十五條 (董事會、理事會)每年召開——次會議(至少2次)。經1/3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 召開(董事會、理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董事、理事)。(董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理事)代為出席(董事會、理事會),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
第十七條 (董事會、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理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董事會、理事會、校務委員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理事)的過半數(shù)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董事、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 學校章程的修改;
(二) 學校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
第十八條 (董事會、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理事)審閱、簽名。(董事會、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章程規(guī)定,致使本教育機構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理事)可免除責任。(董事會、理事會)記錄由(董事長、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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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董事長、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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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guī)和本教育機構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本教育機構的主要負責人(院長、校長、主任),由(董事會、理事會)依照任職條件,進行聘任、解聘或變更,并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二十一條 本教育機構主要負責人(院長、校長、主任)依法獨立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的權力,行使的職權:
(一) 執(zhí)行(董事會、理事會)的決定;
(二) 實施發(fā)展規(guī)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各項規(guī)章
制度;
(三) 提出教育機構內部組織機構的設臵方案,人員組成名單,
報(董事會、理事會)批準;
(四) 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 負責本教育機構日常管理工作;
(六) (董事會、理事會)授予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其他權力。
本教育機構負責人(院長、校長、主任)列席(董事會、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本教育機構內設機構及職責:———————— 第二十三條 本教育機構設立(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其成員為——人。(監(jiān)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并推選1名召集人。人數(shù)較少的民辦教育機構可不設監(jiān)事會,但必須設1-2名監(jiān)事)
監(jiān)事任期與(董事、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 監(jiān)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本教育機構管理人員或業(yè)務主管部門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jiān)事會中的管理人員代表 5
由教育機構管理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教育機構(董事、理事、院長、校長、主任)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第二十五條 監(jiān)事會或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教育機構財務;
(二)對本教育機構(董事、理事)、(院長、校長、主任)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
(三)當本教育機構(董事、理事)、(院長、校長、主任)的行為損害本教育機構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
監(jiān)事列席(董事會、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 監(jiān)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jiān)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jiān)事過半數(shù)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教學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教育機構按照審批機關批準辦學內容,招收學生、制訂教學大綱、教學計劃,開設相應課程,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制訂相應教學管理制度。經業(yè)務主管部門備案后發(fā)布招生簡章(廣告)。
第二十八條 本教育機構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按照國家規(guī)定建立學籍管理制度,提供教育服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對受教育者實施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教育機構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任職資格和任職條件聘任教師,并制訂相應的教師管理、考核的制度。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并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教育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為:————(董事長、理事長、院長、校長、主任)。
首屆法定代表人,由舉辦者依法在(董事長、理事長、院長、校長、主任)的人選中推舉擔任。
本教育機構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教育機構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zhí)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zhí)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zhí)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zhí)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資產和財務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教育機構設立的資產來源:
(一)舉辦者出資總額:————(明確單位出資、個人出資、聯(lián)合出資及數(shù)量)、出資形式————(貨幣、實物、土地、知識產權)、出資比例;————
(二) 接受社會捐贈:————(捐贈人的姓名、數(shù)額、用途等);
(三) 政府資助:—————
第三十三條 本教育機構設立注冊資金:————(萬元) 第三十四條 本教育機構的經費來源:舉辦者出資投入資金;接受政府資助;在核準的辦學范圍內開展教學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收入;社會捐贈;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教育機構執(zhí)行物價部門(核定或備案)的項目和收費標準收取教育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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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本教育機構收取的費用主要用于本教育機構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辦學資金專項專用,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抽逃或者挪用。辦學盈余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教育機構依法從年度凈資產增加額中(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單位)或從年度凈收益中(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單位),按不低于年度凈資產增加額(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單位)或凈收益(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單位)25%的比例提取發(fā)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臵、更新等。
第三十八條 本教育機構依法建立資產管理制度。教育機構存續(xù)期間,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由教育機構依法實施管理和使用,不得轉讓或用于校外投資。
第三十九條 本教育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規(guī)定的會計制度設立專門帳戶,設臵會計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依法進行會計核算。保證會計、出納分工負責,財務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會計人員必須具有專業(yè)資格。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進行財務審計,審計情況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四十條 本教育機構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接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
第四十一條 如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教育機構,須在該條明確由學校的決策機構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作出辦學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自該決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將該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有關材料與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后確定合理回報。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教育機構,不規(guī)定此條款。
第四十二條 本教育機構自覺接受辦學審批機關、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組織的檢查和督導。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三條 本教育機構章程的修改,須經(董事會、理事會)討論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審批機關審查同意,自審批機關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教育機構變更名稱、層次、類別等辦學項目,由(董事會、理事會)通過后報審批機關批準。如進行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董事會、理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四十五條 本教育機構變更舉辦者、法定代表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董事會、理事會)通過后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四十六條 本教育機構在下列情況下自愿終止辦學,在(董事會、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由學校報審批機關批準。按照國家的規(guī)定由審批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進行財務、財產清算和結算,清償債務,處理一切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教育機構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一)不完成章程規(guī)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繼續(xù)開展活動的;
(三)發(fā)生分立、合并的;
(四)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xù)辦學,自愿解散的;
——————————。
第四十七條 本教育機構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終止辦學,接受審批機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教育機構經辦學審批機關審查同意,登記管理機關發(fā)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后,即為終止。終止的教育機構向審批機關交回辦學許可證和學校印章。
第四十九條 本教育機構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辦學審批機關和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 ——年——月——日(董事會、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和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董事會、理事會全體成員簽名: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章程范本2017-01-22 11:36 | #2樓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
第二條 地址:
第三條 性質: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自愿舉辦的民辦教育短期培訓機構。
第四條 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信守職業(yè)道德。
第五條 本機構接受業(yè)務主管部門鞍山市教育局、登記管理機關鞍山市物價局和鞍山市民政局的指導和監(jiān)督管理。
第二章 業(yè)務范圍
第六條 業(yè)務范圍(辦學類型):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七條 本機構實施 ××× 負責制,每屆 年,屆滿可連任。本機構由××× 擔任第一屆××× 校長,負責機構的全面工作。
第八條 ××× 對本機構行使下列事項決定權:
1、教學計劃,內部管理制度;
2、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3、內部結構設置;
4、聘任或解聘本機構負責人及業(yè)務部門負責人及教職員工;
5、設立、撤消、變更等方案;
6、修改章程;
7、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九條 本機構設立××× 辦公會,其職權是:檢查本機構的情況,對校長在行使職權時進行監(jiān)督。
第四章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十條 本機構經費來源:
1、自籌經費 ××萬元做為辦學啟動資金。
2、政府的資助或社會捐贈。
3、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條 本培訓機構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設置會計帳籌,保證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機構嚴格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定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
第十二條 是否要求得到合理回報。
第十三條 換屆或變更法人、機構名稱之前,必須進行財務清算審計。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四條 修改章程須 經 ××× 通過15日內,經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六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財產處理
第十五條 本機構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銷的,由
校長辦公會表決通過,經業(yè)務主管審核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十六條 本機構終止時,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妥善處理各項事宜。
第十七條 本機構終止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本機構經業(yè)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xù)后即為終止。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 。
第二十條 本章程自管理機構登記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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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職業(yè)培訓機構章程范本2017-01-22 11:34 | #3樓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深圳市××職業(yè)培訓中心(學校)。辦學地址:深圳市××區(qū)××路××號××樓(室),郵政編碼:××××××,電話:(區(qū)號)××××××××。
第二條 辦學性質(必須寫明:本中心(學校)是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從事公益性職業(yè)培訓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辦學宗旨(必須寫明:遵守國家和地主法律法規(guī),遵守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學校設立的目的要符合《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四條)。
第四條 辦學規(guī)模:培訓能力為×××人,年培訓××××人。
第五條 培訓職業(yè)(工種)和層次:××職業(yè)(工種)××級。
第六條 培訓形式:說明是獨立辦學,還是聯(lián)合辦學(誰和誰聯(lián)合);說明是全日制學歷教育,還是業(yè)余(或日間)培訓等。
第二章 資產
第七條 中心(學校)固定資產×××××萬元,由×××(個人或公司)投資。(按《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七條規(guī)定,如果使用有國有資產,應說明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國有資產占××%,已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如果是公辦學校,應說明投資來源及是否屬于國有資產,是否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是否與校園分離等)。
第八條 寫明是否要求依法取得合理回報,按××比例提取回報。
第九條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資產管理必須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條 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董(理)事會,董(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董(理)事會是本學校的決策機構,董(理)事會成員有×××,×××,×××,×××,×××等人,(說明是由舉辦者或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5人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理)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董(理)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根據(jù)《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二十條,學校董(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聘任和解聘中心主任(校長);
(二) 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規(guī)章制度;
(三) 制定發(fā)展規(guī)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四) 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 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福利待遇及課酬;
(六) 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董(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1/3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董(理)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臨時會議。董(理)事會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2/3以上組成人員意見通過。
(一) 聘任和解聘中心主任(校長);
(二) 修改學校章程;
(三) 制定發(fā)展規(guī)劃;
(四) 審核預算、決算;
(五) 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董(理)事會議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理)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理)事對董(理)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董(理)事會議記錄由董(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五條 本中心(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擔任。
第十六條 中心主任(校長)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 執(zhí)行董(理)事會的決定;
(二) 實施發(fā)展規(guī)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guī)章制度;
(三) 與教職員工簽定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組織參加社會保險,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 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 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 學校董(理)事長的其他授權。
第四章 中心(學校)自行終止及善后處理
第十七條 本中心(學校)由于以下原因,提出自行終止,并由董(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
(一) ×××;
(二) ×××;
(三) ×××;
(四) ×××;
第十八條 本中心(學校)終止前,須完成最后一批學員的培訓工作,妥善解決教職員工終止合同后的一切待遇及經濟補償。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務債權,處理剩余財產。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十九條 本中心(學校)按法律程序完成終止清算后,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回辦學許可證及印章,并向民政行政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后即為終止。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除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辦理外,由董(理)事會修改補充,并在董(理)事會通過后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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