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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稅法車輛購置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車輛購置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購買自用應稅車輛應納稅額的計算
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其計稅價格由納稅人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和價外費用組成。還要注意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包括購買國產(chǎn)車、購買進口車。不論是購買國產(chǎn)車還是進口車,都需要注意需要并入計稅價格的項目。
并入計稅價格的項目 | 不并入計稅價格的項目 |
(1)購買者隨購買車輛支付的工具件和零部件價款(2)支付的車輛裝飾費(3)銷售單位開展優(yōu)質銷售活動所開票收取的有關費用(各項費用在一張發(fā)票上難以劃分) | (1)支付的控購費(2)銷售單位開給購買者的各種的發(fā)票金額中包含增值稅稅款 |
【提示】代收款項應區(qū)別征稅:(1)凡使用代收單位(受托方)票據(jù)收取的款項,應視作代收單位價外收費,應并入計稅價格中一并征稅;(2)凡使用委托方票據(jù)收取,受托方只履行代收義務并收取代收手續(xù)費的款項,不并入計稅價格征收車輛購置稅。
(二)進口自用應稅車輛應納稅額的計算
【特別提示】這里所謂進口自用車輛,指的是納稅人報關進口車輛并自用。
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以組成計稅價格為計稅依據(jù)。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進口自用應稅車輛計征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jù),與進口環(huán)節(jié)計算增值稅的計稅依據(jù)一致。
也可以用以下公式計算: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
如果進口車輛是不屬于消費稅征稅范圍的大卡車、大客車,則組成計稅價格公式簡化為: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
(三)其他自用應稅車輛應納稅額的計算
納稅人自產(chǎn)自用、受贈使用、獲獎使用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凡不能取得該型車輛的購置價格,或者低于最低計稅價格的,以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為計稅依據(jù)計算征收車輛購置稅。
(四)特殊情形自用應稅車輛應納稅額的計算
1.減稅、免稅條件消失車輛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1-(已使用年限÷規(guī)定使用年限)]×100%×稅率
其中,規(guī)定使用年限國產(chǎn)車按10年計算,進口車按15年計算;超過使用年限的車輛,不再征收車輛購置稅。未超過使用年限的,上述公式可簡化成:
國產(chǎn)車最低計稅價格=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1-(已使用年限×10%)]×100%
應納稅額=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1-已使用年限×10%)×稅率
進口車最低計稅價格=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1-(已使用年限×6.66667%)]×100%
應納稅額=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1-已使用年限×6.66667%)×稅率
2.未按規(guī)定納稅車輛應補稅額的計算
納稅人未按規(guī)定繳稅的,應按現(xiàn)行政策規(guī)定的計稅價格,區(qū)分情況,分別確定征稅。不能提供購車發(fā)票和有關購車證明資料的,檢查地稅務機關應按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征稅;如果納稅人回落籍地后提供的購車發(fā)票金額與支付的價外費用之和高于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的,落籍地主管稅務機關還應對其差額計算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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