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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三大問題
近期,網(wǎng)上關于《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14號公告,簡稱《管理辦法》)的話題不少,觀點各異很正常,但是,有篇報道的題目卻讓我詫異了。這個題目是《100萬美元以上賬戶余額的中國稅收居民要注意了,你的信息將被交換到國內(nèi)稅務機關》,我很肯定的說,這個題目有誤。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guī)淼姆蔷用窠鹑谫~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三大問題的知識,歡迎閱讀。
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基本概念
由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jiān)會、證監(jiān)會、保監(jiān)會聯(lián)合發(fā)布的《管理辦法》明確:金融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針對不同類型賬戶,按照《管理辦法》規(guī)定,了解賬戶持有人或者有關控制人的稅收居民身份,識別非居民金融賬戶,收集并報送賬戶相關信息。
首先,看看所稱的金融機構及金融賬戶的指向
這里所稱金融機構,包括存款機構、托管機構、投資機構、特定的保險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金融賬戶是指:存款賬戶、托管賬戶以及其他賬戶。金融賬戶包括存量賬戶和新開賬戶。其中的存量賬戶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個人賬戶和機構賬戶:
(一)截至2017年6月30日由金融機構保有的、由個人或者機構持有的金融賬戶;
(二)2017年7月1日(含當日,下同)以后開立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金融賬戶:
1.賬戶持有人已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了本款第一項所述賬戶的;
2.上述金融機構在確定賬戶加總余額時將本款第二項所述賬戶與本款第一項所述賬戶視為同一賬戶的;
3.金融機構已經(jīng)對本款第一項所述賬戶進行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的;
4.賬戶開立時,賬戶持有人無需提供除本辦法要求以外的其他信息的。
其次,了解一下存量賬戶盡職調查是怎么回事
《管理辦法》所稱盡職調查,并非一般意義上的調查,而是指金融機構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了解賬戶持有人或者有關控制人的稅收居民身份,識別非居民金融賬戶,收集并記錄相關賬戶信息。實際上,一直以來,金融機構在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下,為了反洗錢目的早已經(jīng)開展了類似客戶身份識別工作。
按照《管理辦法》規(guī)定,金融機構應在期限內(nèi)完成對存量賬戶的盡職調查:
(一)存量個人賬戶(分為包括低凈值賬戶和高凈值賬戶)
1.低凈值賬戶是指截至2017年6月30日賬戶加總余額(賬戶加總余額是指賬戶持有人在同一金融機構及其關聯(lián)機構所持有的全部金融賬戶余額或者資產(chǎn)的價值之和,下同)不超過相當于一百萬美元(簡稱“一百萬美元”,下同)的賬戶。
金融機構應當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存量個人低凈值賬戶的盡職調查。另,對于存量個人低凈值賬戶,2017年6月30日之后任一公歷年度末賬戶加總余額超過一百萬美元時,金融機構應當在次年12月31日前,按照規(guī)定程序完成對賬戶的盡職調查。
2.高凈值賬戶是指截至2017年6月30日賬戶加總余額超過一百萬美元的賬戶。
金融機構應當在2017年12月31日前對存量個人高凈值賬戶完成盡職調查程序。
(二)存量機構賬戶
1.截至2017年6月30日賬戶加總余額超過二十五萬美元的存量機構賬戶,金融機構應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賬戶的盡職調查。2.截至2017年6月30日賬戶加總余額不超過二十五萬美元的存量機構賬戶,金融機構無需開展盡職調查。但當之后任一公歷年度末賬戶加總余額超過二十五萬美元時,金融機構應當在次年12月31日前,按照規(guī)定完成對賬戶的盡職調查。
2.有關對于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極非金融機構的相關盡職調查不在此贅述。
最后,認識一下賬戶信息報送以及交換的對象
在完成盡職調查后,金融機構應當將在該機構及所屬境內(nèi)分支機構開戶的“非居民金融賬戶”信息,匯總后向國家稅務總局報送。
有關稅收居民身份的認定標準,對于個人而言,通常同時采用住所(居所)標準和停留時間標準,納稅人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構成該國(地區(qū))的稅收居民;對于企業(yè)而言,通常采用注冊地標準和管理機構所在地標準。
《管理辦法》所稱非居民是指中國稅收居民以外的個人和企業(yè)(包括其他組織),但不包括政府機構、國際組織、中央銀行、金融機構或者在證券市場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關聯(lián)機構。前述證券市場是指被所在地政府認可和監(jiān)管的證券市場。
中國稅收居民是指中國稅法規(guī)定的居民企業(yè)或者居民個人。
所稱非居民金融賬戶是指在我國境內(nèi)的金融機構開立或者保有的、由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極非金融機構持有的金融賬戶。
據(jù)此,《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所有的規(guī)定,不論是對新開設金融賬戶還是存量賬戶的盡職調查,還是相關賬戶涉稅信息的收集和向稅務機關報送,都是針對的“非居民金融賬戶”。
綜上所述,有關中國稅收居民在其他國家(地區(qū))的金融賬戶信息的交換,按照相關規(guī)則,已承諾實施《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的國家(地區(qū))之間將相互進行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的交換。至于對方國家(地區(qū))對于稅收非居民的相關認定標準和程序等,各不相同,根本不屬于我國《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調整的范圍,更不可能由此統(tǒng)一得出賬戶余額多少美元以上就將被交換回國的標準及結論。
對于賬戶持有人為中國稅收居民個人的,金融機構不會收集和報送相關賬戶信息,也不會交換給其他國家(地區(qū))。賬戶持有人同時構成中國稅收居民和其他國家(地區(qū))稅收居民的,其中國境內(nèi)的賬戶信息將會交換給相應稅收居民國(地區(qū))的稅務當局,其境外的賬戶信息交換給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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