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遺囑和遺產的法律知識
書寫自書遺囑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遺囑是以立遺囑人生前對自己的合法財產及其他事項所作出的處分,有效的遺囑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那么,如何才能書寫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呢?書寫自書遺囑的注意事項有哪些呢?詳情請閱讀下文了解。
1、自書遺囑中所處理的財產必須是自己的合法財產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以及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近年來,財產的表現(xiàn)形式呈現(xiàn)多樣化,比如股權、證券等等,遺囑人只能處理個人所有的財產。在司法實踐中,有些遺囑人缺乏這方面的意識,或是由于我國傳統(tǒng)“大男子”主義的影響,在立遺囑之時,根本沒有想到首先應該先將屬于配偶的部分財產析出,否則一旦發(fā)生糾紛上公堂,易導致遺囑部分無效的后果。除此之外,遺囑人在立遺囑時,應盡量涵蓋所有遺產,同時具明遺產分配的比例等。
2、遺囑的簽名
我國的習俗強調簽名,不認可蓋章、按手印的方式。如果遺囑人沒有簽名,盡管遺囑內容真實,但因欠缺形式要件也是無效的。除了上文所分析的,若是自書遺囑有些許改動的,建議在改動的地方簽名、按手印,同時注明改動的日期,但最好還是重新再訂立一份遺囑。
3、自書遺囑的時間尤為關鍵
自書遺囑一定要寫明確切的日期,注明年、月、日。通過日期,我們可以判斷出遺囑的效力。司法實踐中,因未寫明日期或是日期不確切而認定不滿足遺囑的形式要件,判決遺囑無效的案件比比皆是。筆者建議應該嚴格依照法律條文來書寫,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另外,對于日期的涂寫、更改,我國《繼承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
4、自書遺囑的時候最好有專業(yè)人士指導
為防止自書遺囑無效或有瑕疵,自書遺囑的時候最好找專業(yè)人士來指導。專業(yè)人士會考慮遺囑的效力。按照立遺囑人的意思訂立遺囑,綜合考慮家族關系,子女情況,稅收,遺產來源等問題,尤其是對于遺產的所有權問題,一定需要追根溯源,避免遺囑內容的無效。
遺產分配的方式
遺產分配的方式有哪幾種遺產分割的方式,是指繼承人取得遺產應繼份的方法。關于遺產分割的方式,如果遺囑中已經指定了分割方式,則應按遺囑指定的方式分割遺產;遺囑中沒有指定遺產分割方式的,由繼承人具體協(xié)商遺產的分割方式;繼承人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調解確定遺產分割的方式;調解不成的,則通過訴訟程序,由人民法院確定遺產的分割方式。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辦法處理!备鶕(jù)這一規(guī)定,遺產分割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實物分割
遺產分割在不違反分割原則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實物分割的方式。適用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對可分物,可以作總體的實物分割。如對糧食,可劃分出每個繼承人應繼承的數(shù)量。但對不可分物,則不能作總體的分割,只能作個體的分割,如電視機、冰箱等。對不可分物不能作實物分割的,應當采取折價補償?shù)霓k法。
二、變價分割
對不宜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將其變賣,換取價金,再由各繼承人按照自己應得的遺產份額的比例,對價金進行分割,各自取得與應得遺產份額相對應的價金。
三、補償分割
對不宜分割的遺產,如果繼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該遺產,則由該繼承人取得該遺產的所有權。取得遺產所有權的繼承人按照其他繼承人應繼份的比例,分別補償給其他繼承人相應的價金。
四、保留共有的分割
遺產不宜實物分割,繼承人又都愿意取得遺產,或繼承人愿意繼續(xù)保持遺產共有狀況的,則可將其作為共同所有的財產,由各繼承人按各自應得的遺產份額,確定該項財產所應享有的權利與應分擔的義務。
立房產遺囑的注意什么?
房屋在當前是很受大家關注,把房產作為遺產給后人也是很常見事。那么在立房產遺囑時該怎么辦呢?小編就將這些方面的內容整理出來,希望能夠讓您了解立房產遺囑要注意什么?
如何立房產遺囑,立房產遺囑的注意事項有哪些?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zhí)行人。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立遺囑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zhí)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shù)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shù)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遺贈和遺囑有什么區(qū)別
遺贈是公民以遺囑方式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時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立遺囑的公民為遺贈人,接受遺贈的人為受遺贈人。遺囑是立遺囑人生前對其遺產所作的處分或對其他身后事務所作的安排,并在死亡時發(fā)生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
遺贈與遺囑繼承都是通過遺囑方式處分財產,這兩種方式在形式上有許多相似之處,但區(qū)別是明顯的。根據(jù)我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遺囑繼承與遺贈的主要區(qū)別主要體現(xiàn)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接受遺產的主體不同:受遺贈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或國家,但必須不是立遺囑人的法定繼承人;而遺囑繼承人只能是自然人,并且必須是法定繼承人。
(二)權利的行使方式不同:受遺贈人只有在知道受遺贈的兩個月內明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時才視為接受,否則視為放棄遺贈;而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處理前,沒有明確表示放棄的視為接受繼承。
(三)遺囑和遺贈的構成要件和效力是不同的,在現(xiàn)實生活中一定要區(qū)分不同的情況來判定遺囑的效力。具體講,遺囑繼承和遺贈之間的區(qū)別主要有:
(1)兩者的受讓主體不同。遺贈受領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而遺囑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之內的人。
(2)兩者所指向的客體范圍不同。遺贈的客體只包括財產權利不包括消極的財產義務。而遺囑繼承人不但享有接受遺產的權利,同時還須承擔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義務。
(3)權利的接收、行使的方式不同。遺贈受領人應當在知道遺贈的內容后的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受領的意思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而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以后,遺產處理以前,沒有明確表示放棄的,視為接受繼承。
(4)獲得遺產的方式不同。遺贈受領人不直接參與遺產分割,只能從遺囑執(zhí)行人或法定繼承人處獲得遺產;而遺囑繼承人要直接參與遺產分配。
(5)最后,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指定候補繼承人,而在遺贈中則不能指定候補的遺贈人。
遺囑有哪些有效要件
(一)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繼承法》第22條規(guī)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規(guī)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因此,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具有遺囑能力。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二)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繼承法》第22條規(guī)定:“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三)遺囑應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繼承法》第19條規(guī)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彼^缺乏勞動能力,是指尚不具備勞動能力或已喪失了勞動能力;所謂沒有生活來源,是指法定繼承人本身不具備獨立維持個人最低物質生活水平的經濟條件;所謂繼承人,是指法定繼承人,包括我國《繼承法》所規(guī)定的兩個順序的法定繼承人。
(四)遺囑只能處分遺囑人的個人合法財產。
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該部分,應認定為無效。
(五)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社會公德和公共利益。
如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某人利用遺產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將實施某種違法犯罪行為作為繼承人接受遺產的附加條件,該遺囑無效。
另繼承人如存在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行為;而被繼承人以遺囑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可確認遺囑無效。
(六)遺囑應具備法定的形式。
遺囑的形式應合法?刹捎霉C、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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