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名的醫(yī)患糾紛事件有哪些
醫(yī)患糾紛事件從古至今都有發(fā)生,所以我們要了解醫(yī)患糾紛的一些處理方法。下面是百分網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有名的醫(yī)患糾紛事件,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醫(yī)患糾紛事件
公元前167年,臨淄地方有個小姑娘名叫淳于緹縈(緹縈音tíyíng)。她的父親淳于意,本來是個讀書人,做過太倉令,因為喜歡醫(yī)學,經常給人治病,出了名。
有一次,有個大商人的妻子生了病,請淳于意醫(yī)治。那病人吃了藥,病沒見好轉,過了幾天死了。大商人仗勢向官府告了淳于意一狀,說他是錯治了病。當?shù)氐墓倮襞兴?quot;肉刑"(當時的肉刑有臉上刺字,割去鼻子,砍去左足或右足等),要把他押解到長安去受刑。
淳于意幾個女兒都低著頭傷心得直哭,只有最小的女兒緹縈又是悲傷,又是氣憤。她提出要陪父親一起上長安去,家里人再三勸阻她也沒有用。
緹縈到了長安,托人寫了一封奏章,:"我叫緹縈,是太倉令淳于意的小女兒。我父親做官的時候,齊地的人都說他是個清官。這回兒他犯了罪,被判處肉刑。我不但為父親難過,也為所有受肉刑的人傷心。一個人砍去腳就成了殘廢;割去了鼻子,不能再按上去,以后就是想改過自新,也沒有辦法了。我情愿給官府沒收為奴婢,替父親贖罪,好讓他有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漢文帝看了信,十分同情這個小姑娘,又覺得她說的有道理,就召集大臣們,對大臣說:"犯了罪該受罰,這是沒有話說的?墒鞘芰肆P,也該讓他重新做人才是,F(xiàn)在懲辦一個犯人,在他臉上刺字或者毀壞他的肢體,這樣的刑罰怎么能勸人為善呢。你們商量一個代替肉刑的辦法吧!"
大臣們一商議,擬定一個辦法,把肉刑改用打板子。緹縈就救了她的父親。
這起醫(yī)患關系的著名事件直接導致了漢文帝廢除肉刑。
現(xiàn)代知名的醫(yī)患糾紛事件
廣東省化州市,作為粵西地區(qū)的一個貧窮的縣級市,因出現(xiàn)一樁離奇的醫(yī)患糾紛案(醫(yī)生將患者嚇死),令到這個小地方聲名在外。
在 2008年6月的一天,當時患者彭XX因連續(xù)發(fā)高燒不退,到當?shù)鼗菔腥嗣襻t(yī)院就診,接診的外科蘇醫(yī)生第一日安排患者抽血檢查,作了乙肝等常規(guī)檢查后,在得知患者曾有過不潔性行為后,第二天又要求患者再次抽血檢查,這次抽血后又說是常規(guī)檢查,叫患者回家等消息。
因為醫(yī)生在第二次抽血檢查時,沒有說明是做HIV(艾滋病)抗體檢查,更沒有要求患者或其家屬簽署檢查同意書或書面授權,所以患者及其家屬都不知道第二次是做HIV(艾滋病)抗體檢查,但是第二天在患者及家屬毫無心理準備之下,卻被該醫(yī)生電話告知患者家屬:患者感染HIV(艾滋病),并告知不能幫患者擦汗,要分開吃飯,汗液口水都可能傳染等。而當時患者正好在電話旁,聽到醫(yī)生講到自己感染HIV(艾滋病),嚇得患者與其家屬抱頭痛哭,患者也因接受不了這個打擊而于第三天離家出走,失蹤至今杳無音迅,患者家屬報警查找也無任何消息,
事后患者家屬按照該醫(yī)生的吩咐,全家人到上一級疾控機構作HIV(艾滋病)抗體檢查,全部都沒事;患者家屬為進一步核實患者是否真的感染了HIV(艾滋病),到該醫(yī)院核查患者檢驗結果,出乎意料的是:該醫(yī)院檢驗科無任何該患者的HIV(艾滋病)檢驗記錄(包括電腦檢驗決錄),甚至連檢驗科的患者登記資料都是由接診的蘇醫(yī)生填寫而不是檢驗科醫(yī)生填寫,更為離譜的是,檢驗科連患者的血液標本都沒有保存,這些發(fā)現(xiàn)讓患者家屬感到震驚、憤怒,為此患者家屬將該醫(yī)院告上了法院。
按照規(guī)定,HIV(艾滋病)抗體檢查一定要患者或其家屬自愿同意并簽署同意書或書面授權,檢查為疑似病例時,要上報疾控機構并作進一步確診,當?shù)蒯t(yī)院這些違法違規(guī)的過錯行為競被當?shù)鼗菔腥嗣穹ㄔ阂?ldquo;經患者同意而作HIV(艾滋病)抗體檢查”為由認定醫(yī)院無過錯,駁回了患者家屬的訴求(醫(yī)院不提交任何證據,也無任何證據證明其做HIV(艾滋病)抗體檢查得到過患者或其家屬同意),而對于為何沒有該患者的檢驗記錄、為何不保存血液標本、為何不上報當?shù)丶部貦C構等問題,判決書卻是只字不提,目前該案正在二審當中。
醫(yī)患糾紛解決方法
(一)和解。即當事人自行協(xié)商解決。當事人是民事糾紛的主體,他們對爭議的事項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能。是否行使處分權能、何時行使處分權能以及以何種方式行使處分權能概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二)調解。糾紛當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據一定的社會規(guī)范(習慣、道德、法律等規(guī)范),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信息,擺事實明道理,促成糾紛主體相互諒解、妥協(xié),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合意。在我國現(xiàn)階段的調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這被西方人士成為“東方經驗”,除此之外,還有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公民之間的調解等。
(三)仲裁。所謂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依法對民事糾紛居中審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書平息沖突的方法。仲裁屬民間性質。仲裁的基礎是當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說,提交仲裁必須以雙方當事人同意為前提,否則,仲裁程序不能啟動。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員也由當事人選任。仲裁的最大特點是快速、簡便。隨著國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青睞。
(四)訴訟。民事訴訟即老百姓所講的“打民事官司”。相對于人民調解、當事人自我平息、單位(或部門、社區(qū))處理和仲裁機制而言,民事訴訟是典型的公力救濟形式。這種公力救濟的最大特點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強制性。民事訴訟還是國家處理民事糾紛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因此,國家往往要對訴訟的主體、程序、制度等做出嚴格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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