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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古代的招聘制度

時間:2022-11-24 00:21:40 招聘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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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古代的招聘制度

招聘作為一項選拔官吏和征求人才的辦法,在我國由來已久!睹献印分袑懮虦扇宋宕瓮怠ぁ耙詭牌浮币烈(《孟子·萬章》)。明代朱健《古今治平略》上講,湯聘伊尹,商高宗武丁招聘傅說,任以國政!按苏髌钢家!薄对洝ぴ铝睢飞现v,周代于每年三月,“聘名士,禮賢者”。周文王時,招聘丁不少賢才。戰(zhàn)國時期,群雄割據(jù),有的國家利用招聘辦法取得賢才,使國家興盛起來。著名的莫如與黃金臺傳說有關的燕昭王求賢的故事。公元前315年,燕國被齊國攻破,國中大亂。燕昭壬即位后,采用大臣郭隗的建議,為郭隗筑宮,樹立禮賢樣板,卑身厚幣招聘天下賢才,樂毅從魏國來,鄒衍從齊國來,劇辛從趙國來,形成“士爭趨燕”的局面(《史記》卷三十四)。誠如唐詩所詠的:“燕昭北筑黃金臺,四方豪杰乘風來:”秦國大量從關東六國征聘人才。南宋洪邁的《容齋隨筆》專門有“秦用他國人”一節(jié),比如韓非是韓國人,張儀、范雎是魏人e商鞍、呂不韋是衛(wèi)國人,魏冉、李斯是楚人,蔡澤是燕人,樓緩是趙人,“皆委國而聽之不疑,卒之所以兼天下者,諸人之力也”(《容齋隨筆》卷二)。這是招聘賢才有利于富國強兵的歷史見證。

我國古代的招聘制度

在我國歷史上,人才招聘的黃金時代當推兩漢。

漢高祖十一年發(fā)布詔令說:“蓋聞王者奠高于周文,伯者奠高于齊桓,皆待賢人而成名,今天下賢者智能豈特古之人乎?患在人主不交故也,士奚由進……賢士大夫有肯從我游者,吾能尊顯之。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漢書》卷一下)。還規(guī)定發(fā)現(xiàn)了賢才,郡守要親自勸勉,駕車送至京師,如果不這樣做,就要受免職處分÷這不啻為一次全國性的招聘人才動員令。漢武帝即位初,也下詔招聘人才,“待以不次之位。四方士多上書言得失”(《冊府元龜》卷六十七第746頁),應聘者上千人。元封五年,漢武帝又命令各州縣推薦“吏民有茂才異等可為將相及使絕國(絕遠之國)者”(《漢書》卷六)。

漢代的招聘制度歸納起來有幾個特點:“一是按州縣定名額,與地方官的舉薦連在一起,成為一項較為經(jīng)常性的制度。二是專門招聘精通某科學問、技藝的。如漢昭帝始元五年,招聘精通《保傅傳》、《孝經(jīng)》、《論語》、《尚書》的專門人才(《漢書》卷七)。三是特為辦一件事情而招聘,事畢而罷。如漢高祖五年,劉邦苦于沒有朝儀,采納博士叔孫通的建議,到魯?shù)卣衅钢T生共同制定和演習朝儀。叔孫通到魯?shù)卣衅?0多人,加上叔孫通的弟-子,共聘用了100多人。他們參照古禮及秦朝禮儀制出了新朝儀,并在郊外演習了一個多月,受到劉邦的夸贊(《漢書》卷四十三)。只是在應聘者事畢該回魯?shù)貢r,叔孫通向劉邦建議,把這些人留了下來。再如,建元元年,漢武帝打算建明堂,用以諸侯朝見和祭祀。明堂的建設很有些講究,于是派使臣到魯?shù)匕焉旯刚垇恚笇Ы魈?《漢書》卷六)j四是招聘來的人如果不合格,可以罷免、斥退。在多數(shù)情況下,應聘者到京后要進行嚴格的考試,“其不足采者輒報聞罷”(《冊府元龜》卷六十七).即考試不合格者一律刷掉。有些已經(jīng)當了官的,不稱職者仍要辭退。

《史記·平津侯列傳》載,公孫弘被招聘為博士后,出使匈奴,回來匯報不合上意,漢武帝認為他無能,被免官加老家。又過了些年,苗川國又推薦公孫弘,他才重新走上仕途,官至丞相。五是各級長官都有招聘人才的權力,各諸侯王都可自行征聘人才。

漢代以后,在九品中正制度下,招聘制度徒具虛名;特別在隋朝以后,科舉成為主要選官辦法,招聘制度漸趨衰微。但是三國曹操,唐朝李淵、李世民,明朝朱元璋,元朝忽必烈時期,利用招聘辦法選拔了不少人才。特別是朱元璋,早在金睦時就錄用過夏煜、孫炎、楊憲等十幾個儒士。龍風十年,命中書省引拔卓葷奇?zhèn)ブ,地方官選民間年25以上有學識有才干的人,薦舉到中書省,與年老官員參用(參見吳晗《朱元璋傳》)。洪武元年詔“征天下賢才為守令”,“有能輔朕濟民者,有司禮遣”,指示有關部門“以禮聘致賢士!

(《明史》卷二),并規(guī)定蒙古人、色目人中有才能的,也如官員詐稱上朝者罰俸1年。

清代對上諭的抄錄和交發(fā),規(guī)定也相當嚴格=乾隆五年規(guī)定,抄錄上諭和特交事件,不校對明確,致有舛誤者,罰俸3個月;如果奉命抄錄諭旨,不即刻前往,或抄出后不立刻交發(fā),遲延拖拉,要罰俸3個月。

對于官員饋送禮品,也在禁止之例。如康熙時期嚴禁“饋送囑托”,違者即處以罰俸?滴蹙拍曜h準,凡官員因事夤緣,饋送禮物,一經(jīng)發(fā)覺,送禮者和收禮者。都要革職。如果饋送并未收受,但亦不告發(fā),發(fā)覺后,不告發(fā)者罰俸1年。

清代罰俸涉及的范圍很廣,除上述各項之外,諸如漕運違限,盜賣漕糧,糧船夾帶私貨,虧空錢糧,服飾違例,以及向皇帝奏報的本章如違誤、漏泄、污損、遺失等,均規(guī)定要受到罰俸處分。當然,各朝的一些具體規(guī)定有所不同,執(zhí)行中亦有出入。至于罰俸的對象,凡官員不分大小t都在其列。地方上的封疆大吏,如總督、巡撫、駐防將軍,如有疏失,均可能被罰俸。對于有加級、記錄等獎勵之有功官員,如果受到罰俸處分,準以之抵銷。

清朝前期與康乾盛世,國家強盛,吏治較清明,罰俸制度尚能較好地貫徹執(zhí)行。這對于打擊貪官污吏、整治官吏隊伍,以鞏固封建統(tǒng)治,是有一定稗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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