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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簽合同嗎
1、不得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法律沒有試用期合同與正式合同之說。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的規(guī)定,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與你建立勞動關系了。第十條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19條規(guī)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單位收取500元押金的行為違法。根據(jù)第9條明確規(guī)定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眴挝坏氖杖500元押金的做法明顯是違法的。
3、單位關于“試用期提前半個月打辭職報告”的規(guī)定違法。
根據(jù)第37條的規(guī)定,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是提前半個月。
有很多剛剛畢業(yè)的大學生對于勞動法不是很了解,常常被用人單位借此鉆空子,在試用期內不簽訂勞動合同。那究竟試用期需要簽合同嗎?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試用期不僅要簽勞動合同,而且試用期有多少個月都是有講究的。
試用期需要簽合同嗎?勞動合同期限內必須包括試用期
案例:將于今年7月畢業(yè)的大學生小玲,已經與一家企業(yè)達成就業(yè)口頭協(xié)議,不過公司要求小玲從現(xiàn)在開始進入公司上班,表示這段時間可以作為一年試用期的一部分。至于正式的勞動合同,則要等小玲試用期結束成為正式員工的時候再簽。
在法律基礎課上,小玲曾學過,企業(yè)使用員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但是自己不過是試用期,不簽合同似乎也有道理。這合同到底該簽還是不簽?
解答:有關專家明確表示,“使用員工就必須簽合同!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在30日以上不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雙方可以不約定試用期限,也可以約定試用期限,但是試用期必須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而且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此外,試用期的長短,也不是單位說了算,比如小玲的單位說工作頭一年為試用期,這是不妥當?shù)摹0磭矣嘘P法規(guī),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另外,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簽勞動合同利于保護勞資雙方
案例:在現(xiàn)實生活中,有不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卻約定3個月或6個月試用期。試用期滿之后,用人單位認為試用合格,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認為不符合錄用條件,就解除勞動關系。
解答:有關專家表示,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是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一說。試用期間,用人單位同樣應該依法為員工參加社保,一些單位以試用期為理由而逃避給員工參加社保,也是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
其實,試用期簽勞動合同不僅可以保護員工,對于用人單位同樣也是一種保護。如果用人單位只約定試用期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不存在試用期,雙方發(fā)生勞動爭議將按照事實勞動關系進行處理。因為這種事實勞動關系因沒有合同約定期限,就不存在終止合同,而只能比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專家提醒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實際上也可保護勞資雙方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切莫自作聰明,以為不簽合同就可逃避責任!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應履行哪些手續(xù)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負責人告訴記者,根據(jù)《勞動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魏某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約定了試用期是合法的。
這位負責人明確表示,勞動合同是雙方履行合同的憑證,應一式二份,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勞動合同簽訂后,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合同交由勞動者留存一份。根據(jù)原勞動部《關于企業(yè)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三條“用人單位與職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規(guī)定,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是合法的。根據(jù)原勞動部《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jù)問題的復函》的規(guī)定,對于違約責任的約定,必須經當事人雙方平等協(xié)商,不能由任何一方單獨決定,且不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相抵觸,同時還應公平、合理、合乎實際。
據(jù)介紹,按照《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的有關規(guī)定,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按照原勞動部《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jù)問題的復函》第三條的規(guī)定,如果是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的職工,職工在合同期內(包括試用期)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則該用人單位可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有關規(guī)定向職工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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