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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試用期最長
第19條 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出臺動機
中國guǎn lǐ科學研究院勞動法研究所副所長韓智力說,目前,用人單位不管員工在什么崗位上,也不管有沒有必要試用,一律約定試用期。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一年合同,其中半年為試用期;有的用人單位甚至規(guī)定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一樣長,即試用期到了,勞動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約定試用期,換一個崗位約定一次試用期,很難成為正式職工。韓智力認為,《勞動合同法》第19條正是針對這一問題做出的有針對性的規(guī)定。
>>權(quán)威解讀
韓智力說,《勞動法》僅規(guī)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秳趧雍贤ā穭t根據(jù)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此外,《勞動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造成許多用人單位對新員工只簽訂試用合同,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秳趧雍贤ā穭t明確規(guī)定了試用期是合同的一部分,不可分割開來,單獨簽訂試用合同屬于無效。
上述法條是根據(jù)勞動合同的長度來限制試用期的長度,避免用人單位無期限地對勞動者試用。舉例說,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了兩年的勞動合同,那么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但這不能理解為,如果勞動者試用了兩個月,用人單位就必須和其簽兩年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可以選擇和勞動者簽一年甚至更少,只不過,這種情況下,勞動者試用第二個月的工資要按照轉(zhuǎn)正后的標準來支付。
>>舊案新解
2004年6月4日,劉女士與上海一家藥業(yè)公司簽訂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2004年6月4日至同年12月31日,試用期3個月,試用期底薪2000元,轉(zhuǎn)正后為2500元。同年7月12日,劉女士被公司辭退。
劉女士隨后將藥業(yè)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一個月工資2500元及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金2500元。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劉女士和藥業(yè)公司之間的合同期限不到1年,卻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違反了上海市關(guān)于“勞動合同不滿一年,實際試用期應不超過一個月”的規(guī)定。劉女士于工作一個月后被辭,此時試用期實際已經(jīng)結(jié)束。據(jù)此,法院判決藥業(yè)公司按轉(zhuǎn)正工資支付劉女士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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