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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獎勵和懲罰制度
為了規(guī)范湖南**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業(yè)務管理、業(yè)務獎懲行為,防范公司業(yè)務經營風險,實現公司規(guī)范化、制度化運作,根據我國《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度本制度。
第一章 業(yè)務管理制度
第一節(jié) 業(yè)務經營原則
第一條 公司鼓勵公司股東,在公司經營范圍內,積極的開展各類合法的經營業(yè)務。有市場前景,適合公司發(fā)展但超出公司經營范圍的業(yè)務,公司股東可向公司股東會提議修改公司章程,變更公司經營范圍。
第二條 公司應合理的安排資金,致力于在對建筑、房地產行業(yè)的投資發(fā)展成為公司的主營業(yè)務。
第三條 負責公司經營業(yè)務的各股東,應當認真負責、審慎經營,盡量防范風險和避免糾紛的發(fā)生。
第四條 公司業(yè)務的開展,僅限于股東承接的業(yè)務范圍,公司員工承接的業(yè)務,必須由公司任一股東為主負責操作下方可實施。
第二節(jié) 業(yè)務操作流程
第五條 公司股東承辦的各類業(yè)務,必須按照本制度的規(guī)定流程進行操作。
第六條 公司業(yè)務操作流程:負責該項業(yè)務的股東進行前期調查或洽商 — 交公司審批機構審批 — 審批通過后會同公司財務、行政部門共同操作 — 各類資料原件歸檔 — 后期跟蹤管理 — 收回投資或其他掃尾工作。
第七條 負責承辦業(yè)務的股東,應當按照公司行政規(guī)范管理的要求,及時將每筆業(yè)務的各種書面文件的原件交公司存檔,及時到公司財務部門處理財務手續(xù)。
第三節(jié) 業(yè)務審批流程
第八條 公司各類業(yè)務的開展,必須經公司有審批權限的審批機構審批后方可進行。
第九條 公司股東承辦的小額投資,其累計投資額在該股東出資額以內的,由該承辦股東和公司總經理負責審批。
第十條 公司股東承辦的大額投資,其累計投資額超出該股東的出資額的,由該承辦股東和公司總經理先行審議,審議后報公司股東會審批。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可以聯名公司的其他股東共同辦理投資業(yè)務,其累計投資額在各聯名股東累計出資額以內的,由各聯名股東和公司總經理負責審批。
第十二條 小額投資審批權由承辦股東(含聯名股東)和總經理共同同意后即通過,股東會的審批權為三分之二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即通過。
第二章 業(yè)務獎勵制度
第十三條 公司實行業(yè)務獎勵制度,獎勵金額為單筆業(yè)務利潤的20% 。獎金在該筆業(yè)務全部完成(包括資金全部收回)后,由公司支付給負責承辦的股東。
第十四條 公司實行業(yè)務管理效益獎勵制度,公司每財務年度利潤在200 萬元以內(含本數,以下同。)的,公司不計提績效獎金;公司每財務年度利潤在200 萬元以上300 萬元以下的,公司計提10% 的績效獎金;公司每財務年度利潤在300 萬元以上的,公司計提20% 的績效獎金?冃И劷鹈控攧漳甓饶┖怂阒Ц兑淮危晒局Ц督o公司總經理,由公司總經理自主負責支配使用。
第十五條 本制度第十二條所指的利潤為單筆業(yè)務收入減去成本,其中成本按每筆業(yè)務資金使用額度的每月1%計算。本制度第十三條所指的利潤為每財務年度公司收入減去稅費、管理費用、財務費用、人員工資等各項費用后所實際產生的利潤。
第十六條 公司股東以其個人資產為公司融資提供擔保,公司取得銀行貸款的,公司按實際貸款金額的每年2%向股東支付費用。公司取得銀行貸款所支出的費用、貸款利息、還款責任等,由公司承擔。
第三章 業(yè)務懲罰制度
第十七條 公司實行業(yè)務風險管理責任終生制,即公司的每筆風險經營業(yè)務,由負責承辦的股東對該項業(yè)務進行前期調查、過程操作、中期管理、后期回款,及全程跟蹤管理,并對該筆業(yè)務終生負責。
第十八條 小額投資業(yè)務發(fā)生風險,由承辦股東(含聯名股東)和公司總經理共同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大額投資業(yè)務發(fā)生風險,由承辦股東對公司承擔損失額40% 的賠償責任,由其他股東按出資比例對公司共同承擔60% 的賠償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制度經股東會三分之二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后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和修改權歸公司股東會。
員工獎勵與懲罰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員工遵紀守法的主動性、自覺性,規(guī)范員工行為,提高員工素質,維護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項規(guī)章制度的貫徹執(zhí)行,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 獎 勵
第三條 獎勵范圍。
對有以下表現者之一的員工均給予獎勵:
1. 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務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和經濟效益的;
2. 在技術、產品、專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顯著成績的;
3. 對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積極、有實效的;
4. 保護公司財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5. 在公司、社會見義勇為,與各種違法違紀、不良現象斗爭有顯著成績;
6. 對突發(fā)事件、事故妥善處理者;
7. 一貫忠于職守、認真負責、廉潔奉公、事跡突出的;
8. 全年出滿勤的;
9. 為公司帶來良好社會聲譽的;
10. 其他應給予獎勵事項的。
第四條 獎勵種類。
公司可以設立如下獎勵項目。
1. 精神獎勵
(1) 記大功;
(2) 記小功;
(3) 嘉獎(獎狀、獎品);
(4) 授予榮譽稱號。
2. 物質獎勵
(1) 一次性獎金;
(2) 加薪;
(3) 晉級;
(4) 其他(旅游、培訓機會、住房)。
第五條 獎勵規(guī)則。
1. 記大功對象。
(1) 對公司或國家有重大貢獻者;
(2) 對公司業(yè)務有重大發(fā)明、革新,成效卓越者;
(3) 對危害公司和國家事件事先舉報或阻止,避免重大損失者;
(4) 對天災、人禍、犯罪等現象,不顧安危,見義勇為者;
(5) 開拓公司業(yè)務,經營業(yè)績(利潤、營業(yè)額)驕人者;
(6) 獲得社會重大榮譽者。
2. 記小功對象。
(1) 對公司或國家有較大貢獻者;
(2) 對公司業(yè)務有較大發(fā)明、革新,成效優(yōu)秀者;
(3) 對危害公司和國家的事件,及時制止,避免較大損失者;
(4) 見義勇為,獲得好評、稱贊者;
(5) 開拓公司業(yè)務,經營業(yè)績優(yōu)良者;
(6) 拾金不昧且價值較高者;
(7) 本職崗位工作表現優(yōu)異者。
3. 嘉獎對象。
(1) 品行優(yōu)良、技術超群、工作認真、克盡職守成為公司楷模者;
(2) 領導有方、業(yè)務推展有相當成效者;
(3) 參與、協(xié)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4) 遵規(guī)守紀,服從領導,公司之敬業(yè)楷模;
(5) 主動積極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減少成本開支,節(jié)約資源能源的員工;
(6) 拾金(物)不昧者。
第六條 獎勵標準。
第七條 其他獎勵規(guī)定。
1. 凡獲社會各類獎勵或榮譽稱號,其待遇按頒獎機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 依照獎勵標準,員工1年內獎勵分累計滿10分,可晉升一級工資;
3. 公司對有突出貢獻者,可授予 稱號;
4. 公司可設董事長獎、總經理獎,設定獎勵額度,每年頒發(fā)給工作優(yōu)異者,起到類似諾貝爾獎的效應;
5. 公司可通過獎勵汽車、住房、出國培訓、出國旅游等實物形式嘉獎勉勵先進員工。
第八條 獎勵程序。
1. 員工有符合獎勵條件的,由其所在部門及時提出申請,報人事部;
2. 人事部審核決定,簽署意見后報公司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3. 討論決議經總經理簽字后生效;
4. 凡獲得獎勵的員工均由公司發(fā)給獎狀或證書,并張榜公布;
5. 獎勵事宜記入員工檔案;
6. 員工獎金在頒布時發(fā)放,獎勵提成在其業(yè)績完成后1個月內兌現。
第三章 處 罰
第九條 處罰種類。公司可設立如下處罰項目:
1. 精神處罰。
(1) 口頭警告;
(2) 書面警告;
(3) 記小過;
(4) 記大過。
2. 物質處罰。
(1) 一次性罰金;
(2) 降級、撤職(減薪);
(3) 留用察看;
(4) 辭退。
第十條 過失分類。
(一) 甲類過失。
1. 記大過后仍再犯;
2. 因觸犯法律被勞教、管制、罰金、判刑;
3. 盜竊財物,挪用公-款;
4. 觸犯公司規(guī)章制度、嚴重侵犯公司權益;
5. 連續(xù)曠工達5天或1個月內累計達10天;
6. 煽動他人不服從規(guī)定或怠工;
7. 多次欺詐、謾罵、威脅主管;
8. 利用職權謀私、受賄,以公司名義招搖撞騙;
9. 有重大泄密行為。
(二) 乙類過失。
1. 故意造成重大過失,造成重大損失;
2. 損失/遺失公司重要物品、設備;
3. 違抗命令或威脅侮辱主管;
4. 主管包庇職員舞弊,弄虛作假;
5. 泄露公司機密;
6. 品行不正,有損公司名譽;
7. 沒有及時阻止危害公司事件,任其發(fā)生;
8. 全年曠工達4天以上;
9. 因疏忽或督導不力導致重大災害;
10. 在公司內打架,從事不良活動。
(三) 丙類過失。
1. 因玩忽職守或督導不力而發(fā)生損失;
2. 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權限外之物品、設備,教唆他人;
3. 工作不力,屢勸不聽者;
4. 服務態(tài)度惡劣,與客戶爭吵,影響公司聲譽;
5. 在公司內喧嘩、擾亂秩序、吵架、不服糾正者;
6. 連續(xù)3次不參加公司重要活動;
7. 連續(xù)曠工2天;
8. 對各級領導態(tài)度傲慢,言語粗暴;
9. 造謠生事。
(四) 丁類過失。
1. 工作時間處理私人事務;
2. 因業(yè)務疏忽發(fā)生差錯;
3. 教育培訓無故缺席;
4. 工作時間未經許可擅自離崗;
5. 浪費公司財物;
6. 遇非常事故,故意回避逃離者;
7. 服裝儀容經常不整者;
8. 多次發(fā)生遲到早退現象,不按規(guī)定請假、銷假;
9. 委托或受托他人出勤打卡或簽到。
第十一條 處罰標準。
視情況進行一次性罰款(一般不超過其工資的20%),或決定減薪降職,乃至辭退。
1. 員工曠工。
(1) 曠工1天,扣除當月效益工資30%;
(2) 曠工2天,扣除當月效益工資60%;
(3) 曠工3~4天,扣除當月效益工資100%;
(4) 曠工超過5天,辭退。
注: (1) 遲到、早退3次折算曠工計半天;
(2) 遲到、早退6次折算曠工1天,或累計時間超4小時折算曠工1天。
2. 病假。病假超過標準,1天扣除10%效益工資。
3. 事假。
(1) 事假超過標準1天,扣10%效益工資;
(2) 事假超過標準2天,扣30%效益工資;
(3) 事假超過標準3天,扣50%效益工資;
(4) 事假1年累計超過標準30天,可辭退。
第十二條 其他處罰規(guī)定。
1. 以功抵過。員工違紀受罰后,若獲得獎勵,本人可提出申請,以獎勵抵處罰;相抵后,該獎勵不現享受待遇,也不再進行累計。
2. 員工因觸犯國家法律而受司-法-部門處理,作無薪停職處理。
3. 依照處罰標準,員工1年內處罰分累計滿10分,可辭退該員工。
4. 對非正式員工、試用期員工的處罰,比照正式員工酌情扣除基本工資。
5. 對連續(xù)3個月工作沒進展或連續(xù)6個月沒有盈利的部門、下屬企業(yè)正職干部予以降職或免職。
6. 違反公司經濟合同管理辦法,擅訂合同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由責任人與參與者賠償。
7. 公司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責任在我方者,追究駕駛員經濟責任,視情況賠償損失。
第十三條 處罰程序
1. 員工違紀后,由所在部門依據具體違紀事項和本條例提出處理意見。
2. 各類處罰的過程。
(1) 口頭警告,由當事人的主管簽字后生效,可報人事部備案;
(2) 書面警告及以上處罰,經人事部審核,由公司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總經理簽字生效;
(3) 對革職辭退須聽取工會意見。
3. 申訴。員工可在處罰決定之日起7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訴。申訴期維持原處理結論。
4. 處罰事宜記入員工檔案,并予公告。
5. 員工在受處罰之日起的一定時間內表現良好,可撤銷處罰。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條例經董事會批準生效,總經理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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