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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審計人員管理辦法
審計署聘請外部人員參與審計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履行審計職責,規(guī)范聘請外部人員參與審計工作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審計署遇有審計力量不足、相關專業(yè)知識不能滿足審計工作需要時,可以從外部聘請相關專業(yè)人員參與審計(含專項審計調查,下同)工作,主要包括:
(一)從地方審計機關、社會中介機構和其他專業(yè)機構聘請外部人員參與審計;
(二)聘請外部專家對與其專業(yè)相關的特定事項提供咨詢意見或者專業(yè)鑒定意見。
第三條 審計署可以聘請外部人員參與下列審計:
(一)固定資產投資審計;
(二)企業(yè)和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損益及其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三)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財務收支及其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四)資源環(huán)境項目審計;
(五)社會保障項目審計;
(六)國外貸援款項目審計;
(七)其他需要聘請外部人員參與的審計。
第二章 外部人員的聘請
第四條 聘請外部人員實行計劃管理。署機關和特派辦(以下簡稱各單位)每年制定審計項目計劃時,應“盡力而為,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確因工作需要或特殊事項必需外聘相關專業(yè)人員的,應向審計署提出包括聘請人員的數量、專業(yè)、資質和聘請時間等內容的外聘工作計劃(草案)。
署機關外聘工作計劃(草案)由辦公廳審核并報經審計長會議審定;特派辦外聘工作計劃(草案)由辦公廳會同業(yè)務司審核并報分管特派辦和財務工作的署領導審定。形成審計署年度外聘工作計劃(草案),作為申請分配外聘經費的重要依據。
第五條 從社會中介機構和其他專業(yè)機構聘請外部人員的,擬聘請人員所在機構一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能夠獨立享有民事法律權利、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二)具備與審計事項相適應的資質、等級;
(三)社會信譽好,近3年未因業(yè)務質量問題和違法違規(guī)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理處罰;
(四)聘請審計機關退休人員的,應符合退休人員從業(yè)的有關規(guī)定。
第六條 擬聘請的外部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適應的專業(yè)技能和資格;
(二)從事相關專業(yè)工作3年以上;
(三)職業(yè)道德良好,近3年未受到有關部門處理處罰,未受到紀律處分或者行政處分;
(四)身體健康。
如有特定審計事項,可以向擬聘請人員提出除上述條件之外的其他特殊聘請要求。
第七條 從社會中介機構和其他專業(yè)機構聘請外部人員的,一般應從財政部、國資委、證監(jiān)會和審計署確立的社會中介機構或其他專業(yè)機構名單中選擇。在辦理聘請外部人員參與審計的相關工作時,各單位與擬聘用的社會中介機構和其他專業(yè)機構或個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應回避。
第八條 協(xié)議簽訂。從社會中介機構和其他專業(yè)機構聘請外部人員的,應當由各單位與擬聘請人員所在機構簽訂聘請協(xié)議。聘請協(xié)議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一)審計目標、內容和職責范圍;
(二)工作時限和要求;
(三)受聘人員姓名、資質條件及其權利;
(四)費用及支付方式;
(五)廉政、回避和保密承諾;
(六)違約責任;
(七)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
第九條 凡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外部單位和外部人員,應當要求其回避。
第三章 外聘人員的工作管理
第十條 各單位應當對外聘人員進行國家審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相關審計業(yè)務培訓,并對其進行審計工作紀律、審計職業(yè)道德教育。
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當將外聘人員編入相關審計項目的審計組,但不得擔任審計組組長、副組長和主審。
審計組組長在審計實施中應當加強對外聘人員的督導和業(yè)務復核,審計組所在部門和審計署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外聘人員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有效保證其審計質量。
第十二條 外聘人員在審計實施中享有審計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資料、檢查和調查取證等相關權限。
外聘人員有權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審計中發(fā)現的問題和處理建議,對審計機關有關人員阻止受聘人員如實反映情況的,外聘人員可越級直至向審計署領導反映有關情況,提出相應意見和建議。審計署和各單位對于反映真實情況的外聘人員應予保護和獎勵。
第十三條 外聘人員應當在審計項目完成后,及時移交審計實施過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紙質資料和電子資料。外聘人員不得將其參與審計工作獲取的相關信息用于與所審計事項無關的目的。
第十四條 外聘人員應當對其工作結果負責,各單位應當對利用其結果所形成的審計結論負責。
第十五條 審計項目完成后,各單位應當組織對外聘人員參與審計工作的業(yè)務質量和履行聘請協(xié)議情況進行考評。各單位應當逐步建立外聘人員備選庫,根據考評結果,將業(yè)務能力強和職業(yè)道德水平高的外聘人員列入外聘人員備選庫,并實行動態(tài)管理。
第四章 紀律管理
第十六條 外聘人員參與審計工作,必須遵守《審計署關于加強審計紀律的八項規(guī)定》和各項審計紀律、廉政紀律、保密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和紀律。
第十七條 外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依紀作出處理處罰:
(一)隱瞞審計發(fā)現的問題或者與被審計單位串通舞弊的;
(二)利用受聘工作從被審計單位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將參與審計工作獲取的信息用于與審計事項無關目的的;
(四)違反保密紀律或回避規(guī)定的;
(五)拒絕接受聘請單位和審計組統(tǒng)一領導和監(jiān)督的;
(六)不履行聘請協(xié)議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的。
第十八條 審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法依紀作出處理處罰:
(一)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履行聘請外部人員相關職責的;
(二)通過聘請外部人員工作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要求外聘人員或者與其串通實施違反審計工作有關規(guī)定的活動的;
(四)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五章 外聘經費的管理
第十九條 外聘經費應納入各單位年度財政預算,按照下列程序申請、審批和使用。
(一)辦公廳依據財政部下達的年度預算控制數、署年度外聘工作計劃和各單位人力資源狀況,提出外聘經費分配草案,并報審計長會議批準后,列入各單位年度預算。
辦公廳根據外聘經費預算執(zhí)行情況,可在每年第四季度進行一次預算調整。
(二)各單位在年度預算確定的外聘經費控制數內,依據年度外聘工作計劃開展外部人員聘請工作。執(zhí)行中需要調整外聘經費預算的,應當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
(三)署本級需要支付外聘經費的,由相關業(yè)務司局提出費用支付申請和依據,按經費審批權限報經批準后,在署本級年度預算控制數內按聘請協(xié)議支付。
第二十條 外聘費用標準。各單位統(tǒng)一按審計外勤經費標準報銷外聘人員相關費用,并在下述標準內支付外聘費用,除此之外不再承擔其他任何費用。
從社會中介機構和其他專業(yè)機構聘請外部人員參與審計的,向外聘人員所在機構按下述標準支付外聘費用:
高級職稱人員500元/人天(稅前,下同)。
中級職稱人員(含注冊會計師等執(zhí)業(yè)資格人員)300元/人天。
一般人員200元/人天。
聘請相關特殊專業(yè)專家的,按相關規(guī)定標準支付費用。
第二十一條 審計過程中,聘請外部專家對與其專業(yè)相關的特定事項提供咨詢意見或者專業(yè)鑒定意見,需要支付咨詢費、檢測費等其他費用時,必須提供相應的收費依據和收費標準,無依據的不得支付外聘費用。
第二十二條 外聘經費的結算。
(一)審計組應安排專人做好考勤記錄,由記錄人、外聘人員、審計組組長和有關單位負責人簽字認可,報銷時須附考勤表。
(二)外聘人員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發(fā)票等報銷票據應與本單位職工分開填列,單獨報銷。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應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和范圍管理使用外聘經費,嚴禁違規(guī)使用外聘經費。
第二十四條 辦公廳及各特派辦辦公室負責對外聘經費使用進行監(jiān)督檢查。年度預算執(zhí)行結束后,辦公廳將抽查外聘經費使用情況。
第二十五條 同等條件下,聘請外部人員參與審計應優(yōu)先聘請地方審計機關人員。從地方審計機關聘請人員參與審計的,可經雙方協(xié)商,向參審人員派出單位適當支付外聘費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審計署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原《審計署關于印發(fā)〈審計署聘請外部人員參與審計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審法發(fā)〔2015〕39號)和《審計署辦公廳關于加強聘請外部人員參與審計工作經費預算管理和支付管理的通知》(審辦辦發(fā)〔2015〕63號)同時作廢。
青島出臺規(guī)范外聘專業(yè)人員參加審計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guī)范聘用外部專業(yè)人員和專家到場審計工作行為,有效整合審計資源,近日,市審計局制定出臺了《外聘專業(yè)人員和外聘專家到場審計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該《辦法》對聘用社會中介機構、內部審計機構和其他專業(yè)機構的審計人員和專家到場審計、審計調查和
審計軟件開發(fā)等行為進行了規(guī)范,明確提出了外聘人員參與審計工作的條件、范圍、形式、聘用程序及質量控制和管理措施等,具體全面,可操縱性強。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限定了外聘人員到場審計工作的需要情形!掇k法》規(guī)定,在審計力量不足或受相關專業(yè)知識和技能限制難以控制審計風險或者難以完成審計任務,確有需要擴大審計面和審計成果,需要外部專業(yè)機構或專業(yè)人員出具鑒定結論、參與開發(fā)審計軟件等情形下,可以聘用外部專業(yè)人員參與審計工作。
二是聘用的條件和程序比較嚴格。《辦法》規(guī)定,外聘人員應當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適應的資格、專業(yè)技能和經驗,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所在機構有良好信譽,近三年未受到處分和處罰。在聘用程序上,實行申請、聘用和決策相分離,先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報經局辦公室、分管領導和局長審核批準后,由管委會辦公室進行公開招聘,提交管委會集體討論決定最終聘用人選,從而保證了聘用過程和結果的公開公正。
三是聘用人員加入審計工作的范圍和形式具體明確!掇k法》規(guī)定,可以聘用外部專業(yè)人員和專家加入績效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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