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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辦事處請假制度
為切實加強機關工作作風建設,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向外來辦事人員提供優(yōu)質、高效、滿意的服務,結合街道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限時辦結制度是指機關各科室及各社區(qū)對外來辦事人員提出辦理的事項,在符合規(guī)定、手續(xù)齊全的前提下,限期辦結的具體要求。
二、機關各科室及各社區(qū),必須認真負責地受理本科室職責范圍內的各種事項;熱情主動地接待到本科室來辦事的人員。
三、對外來辦事人員提出的屬于本科室職責范圍內的各類事項,能辦的要馬上辦,急事急辦,特事特辦;需要會同其它科室辦理的或須經會議研究后辦理的事項,要有時限要求;對于不符合政策規(guī)定或因其它原因不能辦理的,也要耐心地說明理由和原因,并在一定時間內作出明確的答復。
四、限時辦結的具體期限
1、對于單位和個人提出的具體辦理事項,只要是符合規(guī)定、手續(xù)齊全的應馬上辦理;確因公務繁忙不能當即辦理的要說明原由,并告知來訪者何時辦理,一般均應在當天辦理,最遲不能超過兩天。
2、對于需要其它科室辦理或會同幾個科室辦理的事項,應在受理之日起45天內辦理完畢。
3、需要會議研究后辦理的事項,在一周內辦理完畢。
4、需提交黨委會研究的事項,在兩周內辦理完畢。
5、需要報經區(qū)上有關部門審批的事項,由街道綜合辦公室負責抓緊落實。
6、遇有緊急事項或特殊情況,應及時向本科室負責人匯報,或由科室負責人向街道領導請示。
五、街道各科室及社區(qū)要切實遵守限時辦結制度,并要建立限時辦結制度登記薄。對所受理的事項均要進行登記,并明確主辦人。主辦人負責對承辦事項要在承諾期限辦結,并給予答復;不能辦理的也要向對方告知原因。
六、未按時限辦理或對應辦事項造成延誤的,均要追究責任。第一次予以誡勉教育,第二次予以行政告誡,并責令采取補救措施。經告誡仍不改正的,要做出相應處理或給予行政處分,并追究科室負責人的責任。
七、對限時辦結制度的執(zhí)行,各科室、社區(qū)及外來辦事人員均可進行監(jiān)督和舉報。對不執(zhí)行本規(guī)定或不按規(guī)定辦理的可向街道綜合辦公室投訴。街道綜合辦公室協(xié)調并會同有關科室負責實施。對舉報和投訴的,一經查實,要對有關責任人做出處理。處理結果要和年度考核、晉級、升職等掛鉤。
督院街街道辦事處休假請假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八項、十項和區(qū)委六項規(guī)定要求,進一步強化辦事處工作人員休假請假制度化、規(guī)范化,促進街道作風紀律建設,結合辦事處工作實際,特修改完善督院街街道辦事處休假請假制度。
一、辦事處工作人員(到辦事處工作6個月以上)享有帶薪年假,根據工作年限,時間分別為5天、10天、15天,由辦事處統(tǒng)一發(fā)放公休假條。
二、辦事處工作人員除正常帶薪公休外,原則上不允許請事假,確有特殊情況,必須用公休假條沖抵。
三、辦事處工作人員請病假必需在錦江區(qū)公費醫(yī)療定點醫(yī)院開具病假條(住院需出具由錦江區(qū)公費醫(yī)療定點醫(yī)院開出的出入院證明及繳費單據復印件),否則不予認可。
四、辦事處工作人員請假,除有特殊情況之外必須提前一天申請,填寫辦事處統(tǒng)一規(guī)范的請假條,且按有關權限審批。請假半天各科室負責人審批;請假1天分管領導審批;請假超過1天主要領導審批。凡未經批準擅自離崗或不按時到崗的,按曠工處理。
五、辦事處原則上不接受臨時請假,但遇急病或緊急情況不能及時辦理請假手續(xù)的,應電話報告請假;不能親自請假的,可委托同事、親友等人先為辦理,上班后再完善請假手續(xù),否則按曠工處理。
六、臨時外出請假者,應經科室領導批準,并在外出登記冊上注明外出時間、地點、辦理事項、返回時間等。
七、如請假者未持有公休假條或公休假條使用完畢,則按累計請假時間相應扣除區(qū)綜合目標考核獎。
八、所有請假人員假期結束后,應及時報告并銷假。
九、本制度適用于辦事處所有正式及臨聘工作人員,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江口街道請假制度
一、機關工作人員因事因病需要請假,必須按下列程序辦理:
1、街道班子成員,病事假須報請街道黨工委、辦事處主要領導批準,由組織辦公室負責登記,并出具病事假批準書。
2、街道機關工作人員,病事假三天內須報請主管領導批準,三天以上報請街道主要領導批準,特殊時期一律由主要領導審批,由組織辦公室負責登記,并出具病事假批準書。
3、要求享受年休假的,必須本人提出申請,經分管領導批準后,由組織辦公室負責登記,并出具年休假批準書。
4、因病因事需要請假的,本人必須先寫請假條,除特殊情況外,一般應持有組辦出具的病事假批準書后,方可執(zhí)行。假滿后應及時銷假,如遇特殊情況需要續(xù)假的,應按請假程序辦理手續(xù)。
5、病事假以月為統(tǒng)計單位,由組織辦負責將全體工作人員的病事假情況匯總并報黨政辦,由黨政辦負責向各辦公室通報,并公布。
二、機關工作人員申請病事假,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事假:機關工作人員本人或家庭有特殊情況,不能在休息日和其它假期內安排處理的,可請事假,按審批權限報批。
2、病假:機關工作人員因病不能堅持工作,必須請假的,五天內應有鎮(zhèn)級或鎮(zhèn)級以上醫(yī)療單位的證明,五天以上的須有區(qū)級或區(qū)級以上醫(yī)療單位證明。
3、沒有辦理任何請假手續(xù)的視作曠工處理。無故遲到或早退在半小時以上的,每次按曠工半天處理;無故遲到或早退在半小時以內的,累計3次遲到或早退按半天事假處理;無故不出席會議按曠工處理(以點到為準)。
4、婚假、產假、喪假、年休假及其它假,按上級有關規(guī)定辦理。
三、病事假的經濟處理:
1、月病假累計3天以內(含3天),按日扣除誤餐補助費。
2、月事假累計3天以內(含3天),或病假累計3天以上,按日扣除誤餐補助費、平均日出勤獎。
3、月事假累計3天以上,或病假累計7天以上,扣除當月出勤獎,同時按日扣除誤餐補助費。
4、月事假累計7天以上,或病假累計15天以上,扣除當月所有獎金,同時按日扣除誤餐補助費。
5、年病事假累計結果,按綜合目標責任考核規(guī)定處理。
6、無故曠工1天(含1天)者,每次扣100元,無故曠工3天以上(含3天)者,扣除當月所有獎金,年曠工累計結果按綜合目標考核規(guī)定處理。
7、如事假按病假請假,一經發(fā)現(xiàn)查實,按曠工處理。
四、以上制度由黨政辦組織有關人員不定期進行檢查監(jiān)督,嚴格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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