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機關單位請假銷假制度
為進一步完善機關、事業(yè)單位的請銷假制度,加強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的組織紀律,充分調動干部職工的積極性,根據(jù)機關事業(yè)單位工資福利管理文件規(guī)定,結合我局的實際,現(xiàn)將有關休假管理制度規(guī)定公布如下,請局機關全體人員及局屬各管理單位認真按制度執(zhí)行。
一、病假
(一)病假憑醫(yī)生證明兩天以內的須經科室負責人批準,
超過兩天須經分管領導批準。
(二)病假證明與職工請假呈批表應及時(三天內)報組織人事科備案。
(三)因急診來不及請假時,應盡快以電話等方式說明情況,并在事后補辦有關請假手續(xù)。如無病歷證明,則按事假處理。
二、事假
1、工作人員請假一天,由科室或所屬單位負責人批準;超過兩天,由分管領導批準。超過三天,須經局長批準。2、科室負責人請假,由分管領導批準。3、副職領導請假,由正職領導批準。4、局屬事業(yè)單位中層領導請事假一天以上的,須經分管領導批準。如因身在外地或交通原因未能填寫請假呈批表的,可先通過電話請示科室或所屬單位負責人,事后須及時補辦書面手續(xù),如未按上述手續(xù)辦理的將視為曠工處理。
三、婚假、晚婚假、喪假、探親假及計劃生育假
(一)婚假和晚婚假
干部、職工持結婚證,經批準,可享受婚假5天。實行晚婚者(男方25周歲,女方23周歲),可增加婚假10天;休婚假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為計算假期的天數(shù)。
(二)喪假
工作人員的配偶及直系親屬死亡時,可給予處理喪事假5
天,工作人員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經單位領導批準,也可給予5天的喪假。對于需要到外地辦理喪事的,可酌情給予路程假,休喪假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計算假期的天數(shù)。
(三)計劃生育假期
計劃生育假期具體按《廣州市計劃生育假一覽表》執(zhí)行。
(四)探親假
1、享受探親假待遇的范圍和對象。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
滿一年的干部、職工,與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探親對象居住在異地,并且雙方居住地相距在80公里以上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父母親的待遇。
2、探親假期。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每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四、 帶薪年休假
(一)享受休假待遇的范圍。凡參加工作時間滿一年以上
的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二)年休假假期時間規(guī)定:工作人員工作滿一年不滿十年者,已轉正定級的,每年可享受休假5天;參加工作滿十年不滿二十年者,每年可休假10天;參加工作滿二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假15天。
(三)確定工作人員年休假的工作年限按現(xiàn)行計算連續(xù)工齡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四)工作人員休假,原則上按年度安排,不跨年度累計。如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個年度安排。原則上不允許連續(xù)兩年不休假。年休假分段安排的,原則上不超過三段。
(五)凡在一年內請病假、療養(yǎng)累計超過四十五天,或請事假累計超過二十天者,當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六)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七)已婚職工或未婚職工當年已按規(guī)定享受探望父母假期的,或按規(guī)定享受了夫妻分居探親期的,不再安排年休假。如當年已休年休假,而休假天數(shù)少于探親假天數(shù)的,可給予補足。女性工作人員按規(guī)定休產假或計劃生育手術假的,男性工作人員按規(guī)定休計劃生育手術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八)工作人員參加有組織的休假及療養(yǎng)活動,計算為年休假時間。如活動的時間多于本人當年可享受的年休假時間,多出時間計算為本人下年度休假時間,以此類推。
(九)年休假申請人必須在擬休假前一個月提出休假申請,以便所在科室(單位)能提前做好人手和工作的安排。休假人員獲得休假批準后,須盡量在休假前處理完手頭的工作,如因工作的特殊性確實處理不完的,要做好未完成工作的交接,并在休假回來后盡快投入相關的工作。
(十)安排工作人員休假,要從有利于工作出發(fā),在保證完成各項工作任務,每年分期分批安排好工作人員的年休假。
五、銷假制度
以上假期均應實行銷假制度,休假后(三天內)須報組織人事科銷假。
機關單位請銷假管理制度
為了嚴肅工作紀律,加強單位文明管理、規(guī)范管理,增強時間觀念和效率意識,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水平,確保全系統(tǒng)工作正常運轉。根據(jù)上級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系統(tǒng)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一、所有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作息時間,執(zhí)行每周工作五天(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炎熱季節(jié)7月—9月下午15:00—18:00)制度,不得遲到早退,不得擅離職守。
二、本制度所指請假包括因公、因私兩種,請假范圍包括本市境內和出華陰市境。因公請假包括本單位及按照上級部門安排的學習、培訓、考察等;因私包括因事、因病請假。
三、一般工作人員請假5天內由本單位主要領導審批,5天以上由本單位主要領導簽署意見后報局分管領導審批,局辦公室備案。股組級干部請假3天內由本單位主要領導審批,3天以上由本單位主要領導簽署意見后報局分管領導審批,局辦公室備案。植保站、執(zhí)法大隊、農機公司單位正職請假3天以內由局分管領導審批;3天以上經局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后由主要領導審批,局辦公室備案。
四、基層單位科級干部請假3天以內,須經局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后由局主管領導審批;4天以上由局主要領導簽署意見后,由組織部審批,審批后假條交組織部備案。
五、機關副科級干部請假3天以內由局主要領導審批;3天以上由局主要領導簽署意見后由主管副審批,審批后假條交組織部備案。機關正職領導干部請假,經組織部簽署意見,經主管副同意后由審批,審批后假條交組織部備案。
六、所有工作人員請假必須以假條為準,因急事不能到單位請假的應先打電話請假,事后補交假條,假滿到崗時應向假條備案單位報告并銷假。
七、法定假日所有工作人員外出離開華陰市境內要向本單位主要領導報告。
八、所有工作人員產假、婚假、喪假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正常年休假,一般人員按本單位計劃執(zhí)行;股組級干部按本單位計劃執(zhí)行并報局辦公室備案;基層單位主要領導及機關領導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進行輪休,并按干部權限報告?zhèn)浒浮?/p>
九、所有工作人員請假,必須做好工作銜接,不得影響工作正常運轉。
十、凡不按規(guī)定辦理請假手續(xù),無正當理由擅離工作崗位的,按干部管理權限處理并予以通報批評,發(fā)現(xiàn)一例扣發(fā)本單位主要領導100元,同一個人發(fā)生2次以上,扣發(fā)本人當月工資,并扣減單位年度考核總分10分,扣除單位主要領導當年風險獎勵基金。
十一、所有工作人員在假期期間(包括法定假、年休假、雙休日),如遇工作需要必須隨時上班(除病假外)。所有領導干部在休假期必須保障通訊暢通。
十二、本制度由局辦公室負責解釋并監(jiān)督執(zhí)行。
機關、事業(yè)單位請銷假制度
為進一步完善我院的請銷假制度,加強工作人員的組織紀律,充分調動干部職工的積極性,結合我院的實際,現(xiàn)將有關休假管理制度規(guī)定公布如下,請全體人員認真按制度執(zhí)行。
一、病假
(一)病假憑醫(yī)生證明兩天以內的須經部門負責人批準, 超過兩天須經分管院長批準;
(二)病假證明與職工請假呈批表應及時(三天內)備案;
(三)因急診來不及請假時,應盡快以電話等方式說明情況,并在事后補辦有關請假手續(xù)。如無病歷證明,則按事假處理。
二、事假
(一)1、工作人員請假一天,由部門或所屬部門負責人批準;超過兩天及以上,由分管院長批準。2、部門負責人請假,由分管院長批準。3、副職領導請假,由正職領導批準。4、如因身在外地或交通原因未能填寫請假呈批表的,可先通過電話請示科室或所屬單位負責人,事后須及時補辦書面手續(xù),如未按上述手續(xù)辦理的將視為曠工處理;
(二)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20天的,21~30天的,基本工資按本人日基本工資的80%計發(fā)(日基本工資=月基本工資÷21.75天,下同);累計在31~50天的基本工資按本人日基本工資的50%計發(fā);累計超過50天的,超過天數(shù)本人基本工資停發(fā);
(三)按曠工處理的人員,曠工期間停發(fā)本人基本工資和津補貼,當月獎金不發(fā)。
【機關單位請假銷假制度】相關文章:
機關考勤請銷假制度05-07
機關考勤及請銷假制度05-17
鎮(zhèn)機關考勤請銷假制度05-18
員工請假銷假制度(精選11篇)03-26
工會機關請假制度05-11
學生請假銷假制度(通用19篇)05-24
幼兒園請假銷假制度(精選9篇)02-25
機關單位事業(yè)單位請假條05-06
機關單位考勤制度05-06
國土局機關請假制度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