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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務請假制度
一、堅持正常的上、下班時間。
二、嚴格請假制度。機關工作人員請假三天以內由分管副局長批準,超過三天由局長批準;辦、股負責人請假二天以內由分管到局長批準,超過兩天由局長批準;副局長請假三天以內由局長批準,三天以上按程序報上級部門批準;局長請假三天以內由黨組批準,超過三天按規(guī)定報上級批準。機關所有人員請假10天以上者,由局長辦公室批準。
三、凡請假者必須事前具備書面批準手續(xù),并與相關同志銜接工作,待批準后方能離崗,同時交辦公室登記,假滿后及時銷假。
四、全年事假連續(xù)超過30天者(法定假日除外,住院按病假規(guī)定執(zhí)行)納入工作目標考核。
五、全年連續(xù)曠工超過15天和累計超過30天者,按《國家公務員條例》處理。
六、從安全和健康角度出發(fā),請假外出要告訴辦公室以便聯(lián)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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