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經銷商的區(qū)別
經銷商
★獨立的經營機構
★擁有商品的所有權(買斷制造商的產品/服務)
★獲得經營利潤
★多品種經營
★經營活動過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貨商限制
★與供貨商責權對等
代理商
★不一定是獨立機構
★不擁有商品的所有權(代理制造商的產品/服務)
★賺取傭金(提成)
★經營活動受供貨商指導和限制
★供貨權力較大
從制造商到零售終端的渠道途徑
1、制造商→經銷商→消費者
2、制造商→總代理→經銷商→消費者
3、制造商→總代理→一級代理→經銷商→消費者
4、制造商→總代理→一級代理→二級代理→…→經銷商→分經銷商→消費者
代理商主要分為總代理、區(qū)域與分品牌代理、總代理自己建立的省級分公司等。代理商的建立,可以分擔廠商的風險,使廠商與代理商共同拉動市場從而降低廠商的經營風險。
在代理商的層次上,除設立總代外,代理商還可以根據廠商的渠道模式,下設一級代理或區(qū)域代理并同時與終端銷售商合作。這樣,代理商從簡單的分銷轉換成具有管理職能的渠道維護者,除業(yè)務管理外,代理商同時具備品牌管理、促銷管理、服務對接、財務管理等各項職能。
代理制和經銷制也能互相滲透,各類銷售渠道的主要區(qū)別在于代理商或經銷商層級的增 多。目前,廠商對于代理商和經銷商的管理主要側重于價格和貨源的管理,對于人員培 訓及廣告等還會提供一些支持。對于代理商和經銷商而言,其利潤則主要來自于銷售利潤、返利、安裝和維修服務等。
經銷的意思就是從供貨商那里買了多少貨,就給多少錢.
經銷在國際貿易中是指經銷商按照約定條件為國外供貨商銷售產品。雙方訂立協議或相互約定,由供貨商向經銷商定期、定量供應貨物,經銷商在本國市場上銷售。經銷商與供貨商之間也是買賣關系,經銷商必須自墊資金購買供貨商的貨物,
自行銷售,自負盈虧,自擔風險。
代理是代企業(yè)打理生意,不是買斷企業(yè)的產品,而是廠家給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貨物的所有權屬于廠家,而不是商家。他們同樣不是自己用產品,而是代企業(yè)轉手賣出去。
代理是民事主體通過他人實施某種法律行為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具體來說,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據代理權,在代理權限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行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為代理人,承擔民事法律行為責任的是被代理人
代理商,經銷商.有什么區(qū)別2017-04-24 10:35 | #2樓
一、代理商和經銷商的定義
代理商又稱商務代理,是在其行業(yè)慣例范圍內接受他人委托,為他人促成或締結交易的一般代理人。代理商(agents)是代企業(yè)打理生意,是廠家給予商家傭金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所代理貨物的所有權屬于廠家,而不是商家。因為商家不是售賣自己的產品,而是代企業(yè)轉手賣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指賺取企業(yè)代理傭金的商業(yè)單位。
經銷商,就是在某一區(qū)域和領域只擁有銷售或服務的單位或個人。這個就是經銷商。經銷商具有獨立的經營機構 ,擁有商品的所有權(買斷制造商的產品/服務) ,獲得經營利潤 ,多品種經營 ,經營活動過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貨商限制 ,與供貨商責權對等。
二、代理商和經銷商的異同
1)經銷商特點:
獨立的經營機構
擁有商品的所有權(買斷制造商的產品/服務)
獲得經營利潤
多品種經營
經營活動過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貨商限制
與供貨商責權對等
2)代理商
不一定是獨立機構
不擁有商品的所有權(代理制造商的產品/服務)
賺取傭金(提成)
經營活動受供貨商指導和限制
供貨權力較大
3)從制造商到零售終端的渠道途徑:
制造商→經銷商→消費者
制造商→總代理→經銷商→消費者
制造商→總代理→一級代理→經銷商→消費者
制造商→總代理→一級代理→二級代理→…→經銷商→分經銷商→消費者
代理商(agents)是代企業(yè)打理生意,而不是買斷企業(yè)產品的,是廠家給予商家傭金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所代理貨物的所有權屬于廠家,而不是商家。因為商家不是售賣自己的產品,而是代企業(yè)轉手賣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指賺取企業(yè)代理傭金的商業(yè)單位。代理商和經銷商的區(qū)別主要在于是否需要從廠家購買產品,取得產品所有權。經銷商從廠家購得產品,取得產品所有權,然后銷售,其關系是,廠家——經銷商——消費者;而代理商是代理廠家進行銷售,本身并不購買廠家的產品,也不享有該產品的所有權,所有的貨都是廠家的,產品所有權仍然屬于廠家所有,其關系是 廠家——(代理商)——消費者,當然這種代理商所謂的促成交易,也包括的代理商對產品進行銷售,但代理商的地位是代理廠家進行銷售,并通過銷售提取傭金。還有一點就是商品銷售的風險,經銷商需要自行承擔產品無法售出的風險,代理商并不承擔產品無法售出的風險,當然現在一般來講,一些大的廠家在選擇代理商時也要考慮代理商的(銷售)能力,如果能力不夠,就會取消代理資格,更換代理商。對于一些國外企業(yè)來講代理商是比較常見的,國內企業(yè)多青睞于經銷商。 實質上,現在所稱的代理商在本質上已經不是代理商...代理商(agents)是代企業(yè)打理生意,而不是買斷企業(yè)產品的,是廠家給予商家傭金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所代理貨物的所有權屬于廠家,而不是商家。因為商家不是售賣自己的產品,而是代企業(yè)轉手賣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指賺取企業(yè)代理傭金的商業(yè)單位。
代理商和經銷商的區(qū)別主要在于是否需要從廠家購買產品,取得產品所有權。經銷商從廠家購得產品,取得產品所有權,然后銷售,其關系是,廠家——經銷商——消費者;而代理商是代理廠家進行銷售,本身并不購買廠家的產品,也不享有該產品的所有權,所有的貨都是廠家的,產品所有權仍然屬于廠家所有,其關系是 廠家——(代理商)——消費者,當然這種代理商所謂的促成交易,也包括的代理商對產品進行銷售,但代理商的地位是代理廠家進行銷售,并通過銷售提取傭金。還有一點就是商品銷售的風險,經銷商需要自行承擔產品無法售出的風險,代理商并不承擔產品無法售出的風險,當然現在一般來講,一些大的廠家在選擇代理商時也要考慮代理商的(銷售)能力,如果能力不夠,就會取消代理資格,更換代理商。對于一些國外企業(yè)來講代理商是比較常見的,國內企業(yè)多青睞于經銷商。 實質上,現在所稱的代理商在本質上已經不是代理商了,更多具備的是經銷商的性質,還有些屬于二者的混同體,即是代理,有時候又要需要拿錢買貨,很少有純粹意義上的代理商,稱其為有一定代理權的經銷商更為合適!按砩獭逼鋵嵓?zhèn)淞藘煞N性質,其主要性質很是模糊,其既有代理行為,又有銷售行為。但更多情況下應當體現為銷售商的性質,按照之前代理商的定義,代理商的利潤來源是促成交易,提取傭金,其地位是代理人或者中介。而總代理依靠的銷售。直接與下游銷售商或者消費者發(fā)生關系,更多的是依靠差價和回扣,運行模式也是經銷模式。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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