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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管理制度_消防設備管理制度辦法

時間:2022-11-27 21:05:23 消防安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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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管理制度_消防設備管理制度辦法

  消防器材,是火災現(xiàn)場最直接的滅火工具,能有效地抑制火勢的蔓延。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有關消防設備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消防設備管理制度_消防設備管理制度辦法

  消防設備管理制度篇1

  一、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制度

  1、按每年、月、日需要管理、維護的內容,年度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每月由主管安全部門負責人會同專業(yè)維保單位組織,每日由主管安全部門班組長負責實施。

  2、每日工作:

  (1)、檢查報警控制器功能是否正常、

  (2)、檢查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的水位、閥門啟閉狀態(tài);

  (3)、檢查泵房配電動力柜電源指示是否正常;

  (4)、檢查室內消火栓、噴淋管道壓力表數(shù)值是否正常;

  (5)、檢查消火栓、噴淋泵出水管閘閥及單向閥狀態(tài);

  (6)、將有關情況記入運行記錄。

  3、每月工作:

  (1)、自動或手動檢查防、排煙設備、防火卷簾、室內消火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氣溶膠自動滅火系統(tǒng)、火災應急廣播的`控制、顯示、運行、聯(lián)動功能;

  (2)、每月選取不同區(qū)域進行全聯(lián)動測試,觀察消防監(jiān)控中心消防控制設備信號反饋情況;

  (3)、對消火栓泵、噴淋泵、穩(wěn)壓泵啟動試驗,查看配電設施及泵運轉情況;

  (4)、檢查主電源、備用電源供電、充電是否正常;

  (5)、定期對設備進行檢修和維護,認真填寫文字記錄,大型檢修項目應填寫設備技術檔案。

  4、每年工作:

  (1)委托具有資質的消防設施檢測企業(yè)對固定消防設施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測試和維護保養(yǎng)。

  (2)每年于4月、10月兩次保養(yǎng)室外水泵結合器,在10月做好防凍措施,與公安消防隊聯(lián)系通過水泵結合器進行消防車加壓供水試驗。

  二、 消防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1、由主管安全部門負責組織落實消防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2、消防器材按《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guī)范》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確定配置數(shù)量、型號類型,合理設置分布點。

  3、主管安全部門負責建立滅火器、自救面具等器材的維護保養(yǎng)管理檔案,記明類型、配置數(shù)量、設置部位和維護管理責任人,并制作維護保養(yǎng)卡進行明示。

  4、每月由各部門維護管理責任人配合安全部門檢查責任區(qū)域的消防器材情況。

  (1)、滅火器材是否放置于干燥、陰涼、易取用的地方;貯氣壓力是否符合要求,噴射軟管有無老化破損及噴嘴堵塞、滅火器箱上鎖鎖閉現(xiàn)象;

  (2)、自救面具是否置于易于取用和干燥、避光的指定場所,有無丟失現(xiàn)象;

  5、每12個月組織或委托維修單位對所有滅火器進行1次功能性檢查,手提式干粉滅火器距出廠日期5年,以后每隔2年必須進行水壓試驗;手提式貯壓干粉滅火器有效使用時間10年,推車式貯壓干粉滅火器有效使用時間為12年,防煙自救面具的有效使用時間為距出廠日期滿5年,防毒面具為8年,到期強制報廢。

  消防設備管理制度篇2

  1目的

  為保障安全生產,規(guī)范消防器材管理,使消防管理工作有規(guī)可依,確保急時好用,做到防患于未燃,制定本制度。

  2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消防器材的管理。

  3職責

  3.1行政部負責本公司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管理,并負責消防器材的管理監(jiān)督。

  3.2保安隊長負責消防器材的檢查和使用性能維護工作的組織和實施,并負責檢查結果的報告及處理跟進。

  4消防設備管理制度

  4.1 消防設施設備按照劃分的管理區(qū)域,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使消防設施器材經常處于良好備用狀態(tài)。

  4.2 每季度由行政部和電工組防水檢查一次公司內的地上消火栓。

  4.3 消防水泵每半年由行政部和電工組手動或自動啟動檢查一次。

  4.4 公司的各種電氣設備,每年聯(lián)合進行一次檢查。

  4.5 備用發(fā)電機,由工程部根據(jù)設備檢查安排時間定期啟動檢查。

  4.6 各部位的輕便手提式10升、推車式65~100升的泡沫滅火器,每年由行政部監(jiān)督更換藥劑一次,其他器材損壞的要及時更換。

  4.7 公司建筑物內凡存放有物品的地方,有人員活動的地方、公共場所、娛樂場所、樓層間、機房、電房、氣站、廚房、辦公室等部位視情況配備輕便手提式滅火器材,由管轄部門負責

  維護保管及外表的清潔衛(wèi)生,擺放消防器材的地方不得堆放雜物,改變消防器材擺放的位置時,要經消防中心同意,有意損壞消防器材要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要追究責任。

  5消防設施、安全標識管理規(guī)定

  5.1 按照消防規(guī)范要求,管理區(qū)域內配備各種消防設備、設施,標識安裝在合適、醒目的位置上。

  5.2 各種標識不得隨意挪為他用,責任部門應按月進行全面普查的規(guī)定認真落實,保證各種標識的完好性。

  5.3 標識名稱及作用

  5.3.1 公共設施的標識

  5.3.1.1 樓層燈及樓層號碼的標識,分別安裝在各樓層電梯廳內,其作用是為人們提示你所在樓層。

  5.3.1.2 應急指示燈標識,分別安裝在住宅樓各層通道及樓梯內,其作用是在火災情況下可作應急照明使用,并提示人們所在安全疏散的方向。

  5.3.1.3 禁止吸煙標識,在管理區(qū)域內公共場所及各電梯箱內安裝有禁止吸煙標識牌,其作用是提示人們在公共場所不許吸煙,做到文明辦公防止火災發(fā)生。

  5.3.1.4 消防器材標識,在各層指向滅火器的方向分別安裝有指示牌,其作用是提示人們該方向設有滅火器材,一旦發(fā)生火災及時使用。

  5.3.1.5 火警電話標識,在各層通道內分別安裝有火警電話標牌,其作用提示大家時刻記住火警電話,火災時及時報警。

  5.3.2 消防設備系統(tǒng)的標識

  5.3.2.1 消防供水管道的標識,在樓內的消防供水管,按規(guī)范要求全為紅色,并在管道上有明確的編號,說明該管是消火栓系統(tǒng)或花灑系統(tǒng)供水的區(qū)域范圍。

  5.3.2.2 消防栓的標識,在管理區(qū)域內所有消防栓的門上都印有消火栓的字樣,提示人們該處設有消火栓。

  5.4 消防機房的標識

  5.4.1 消防水泵的標識,在各水泵上注有水泵編號、功率等字樣標識。

  5.4.2 消防水箱的標識,在供水箱上標有消防儲水量限位標識。

  5.4.3 排送風機的標識,在管理區(qū)域內各消防風機上都標有,風機編號“P”、“S”,及功率等字樣標識。

  5.4.4監(jiān)控中心的標識,擺在監(jiān)探中心的門口,掛有監(jiān)控中心的標牌,在值班室內的控制臺上,顯示有供電各系統(tǒng)信號指示,控制操作按鈕等具體的字樣標識。

  5.5 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的標識包括

  5.5.1 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的標識。

  5.5.2 消防設備檢查保養(yǎng)記錄標識。

  5.5.3 消防設備試運行記錄標識。

  5.5.4 消防設備故障維修的標識。

  5.5.5 監(jiān)控中心有關消防的各種管理制度的標識。

  5.5.6 滅火作戰(zhàn)方案及滅火指揮系統(tǒng)圖的標識。

  5.5.7 消防管道及平面圖的標識。

  6消防器材的管理

  6.1 消防設施器材按照劃分的'管理區(qū)域,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使消防設施器材經常處于良好備用狀態(tài)。

  6.2 行政部每年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兩次定期檢查、清理和登記造冊存檔。

  6.3 消防栓、箱體、玻璃、門鎖、閥門、水帶、水槍、手動報警器、小錘及其配件經常處于良好備用狀態(tài)。

  6.4 消防水泵、閥門、管道、壓力表、水噴淋自動滅火系統(tǒng)每月放水試驗一次。

  7器材配置

  7.1.1行政部負責本廠消防器材的規(guī)劃及配置。

  7.1.2消防器材配置應符合消防技術的相關規(guī)定,配置要適量、適用、合理。

  7.2登記入庫

  7.2.1消防器材由保安隊協(xié)助進行檢驗,檢查包括:性能、規(guī)格、數(shù)量、使用有效期、使用范圍等,確認是否符合公安消防局的有關規(guī)定,凡不符合標準的一律退回采購、更換。

  7.2.2經檢驗符合標準的消防器材由行政部辦理入庫手續(xù)

  7.3使用與維護

  7.3.1滅火器的使用:滅火器是一種可由人力移動的輕便滅火器具,他能在其內部壓力作用下,將所充裝的滅火劑噴出,用來撲滅火災。

  7.3.1.1滅火器配置在各樓層的消防箱內,消防箱應設于顯眼、通風、干燥、清潔的指定地點,不受烈日的暴曬,不接觸熱源或劇烈震動

  7.3.1.2滅火器應保持干凈、整潔、無積塵;銘牌朝外,標識清楚。

  7.3.1.3滅火器的存放必須在接警時能及時取用。

  7.3.1.4滅火器只允許在火警發(fā)生時和訓練需要時使用,平時一律不準挪作他用和外借,特殊情況需外借時,須經行政部主管同意。

  7.3.1.5訓練用滅火器材由保安隊長負責領出。訓練完畢統(tǒng)一送還,如已使用,應更換或及時充裝滅火噴劑后,物歸原處。

  7.3.1.6因工作需要臨時借用的滅火器材經公司安全負責人同意,登記確認后方可領出,用完后及時歸還。

  7.3.2滅火器的維護

  7.3.2.1滅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須送到已取得維修許可證的維修單位(以下簡稱維修單位)檢查,更換已損件,并重新充裝滅火劑和驅動氣體。7.3.2.2每月定期進行一次使用性能的檢查。

  7.3.2.3滅火器檢查項目包括以下項目:

  (1)壓力表指針是否在綠色區(qū)域(如在紅色區(qū)域要檢查原因,發(fā)現(xiàn)重量減輕10%,檢查后要及時灌裝)。

  (2)鉛封是否完好(一經開放,須按規(guī)定再充裝,并作密封試驗,重新鉛封)

  (3)噴嘴和噴射管是否堵塞,腐蝕損壞;推式滅火器的行車是否靈活。

  (4)噴筒是否暢通(如堵塞要及時疏通)

  (5)外觀檢查發(fā)現(xiàn)有4.3.3.1條所列情況的必須作廢品處理。

  7.3.2.4檢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進行維修:

  (1)滅火器的橡膠有變形、老化或斷裂的。

  (2)壓力表外表面有變形、損傷等缺陷,壓力值的顯示不正;蚰:磺濉

  (3)噴嘴有變形、開裂、損傷等缺陷的。

  (4)滅火器的壓把、閥體等金屬件有嚴重損傷、變形、銹蝕等影響使用的缺陷,頂針有肉眼可見的缺陷。

  (5)密封片、密封墊等發(fā)現(xiàn)有老化泄露現(xiàn)象。

  (6)滅火器的出氣管有彎折、堵塞、損傷和裂紋等缺陷。

  7.3.2.5經過維修的滅火器,其充裝的滅火劑應符合有關滅火劑的標準要求。

  7.3.2.6經過維修后的滅火器,必須貼上維修標識銘牌:

  (1)維修標識銘牌應有如下內容:維修單位的名稱、維修許可證的編號、筒體水壓試驗壓力值Mpa、維修年月。

  (2)每次維修的銘牌不允許相互覆蓋

  (3)儲氣瓶永久性的維修銘牌(不允許打鋼字)上,應標明儲氣瓶的充裝系數(shù)、驅動氣體充裝量,同時還應有維修單位名稱和充氣的年、月。

  7.3.2.7滅火器外表清潔時嚴禁使用有機溶液劑洗條

  7.3.3滅火器的報廢

  7.3.3.1滅火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報廢。

  (1)筒體嚴重銹蝕(漆皮大面積脫落,銹蝕面積大于或等于筒體總面積的三分之一者)或連接部位、筒底嚴重銹蝕的。

  (2)內扣式器頭沒有(或未安裝)卸氣螺釘和固定螺釘?shù)摹?/p>

  (3)筒體嚴重變形的。

  (4)結構不合理的(如筒體平底的;儲氣瓶外置,進氣瓶從筒身上進入筒體內部的干粉滅火器)

  (5)沒有生產廠家名稱和出廠年月的(含貼花脫落,或雖有貼花,但已看不清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的)

  6)未取得生產許可證廠家生產的。

  (7)公安部或各省(市、區(qū))公安消防部門命令禁止銷售和維修的。

  (8)滅火器的報廢年限從滅火器出廠日期算起,達到如下年限的,必須報廢;

  A手提式化學泡沫滅火器——5年

  b手提式酸堿滅火器——5年

  c手提式清水滅火器——6年

  d手提式干粉滅火器(儲氣瓶式)——8年

  e手提式儲式干粉滅火器——10年

  f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12年

  g推車式化學泡沫滅火器——年

  h推車式干粉滅火器(儲氣瓶式)——10年

  i推車式儲壓式干粉滅火器——12年

  j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12年

  7.3.3.2報廢的滅火器或儲氣瓶,必須在筒身上或瓶體上打孔,并且用不干膠貼上(報廢)的明顯標志,并報維修單位處理。

  7.3.4消火栓的使用:

  消火栓是一種固定滅火供水設備。它包括消火栓和消火栓箱。消火栓和消火栓箱通常設于樓梯間、走廊和室內的墻壁上。箱內有水帶、水槍并與消火栓出口連接,消火栓則與消防給水管線連接。發(fā)生火災時,按開啟方向轉動手輪,水槍即噴射出水流。

  7.3.4.1消火栓在使用過后,要把水帶洗凈晾干,按盤卷或折疊方式放入箱內,再把水槍卡在槍卡內,關好箱門。

  74.3.4.2水帶、水槍只用于火場供水和平時訓練。

  7.3.4.3水帶接口相互連接時,應靈活、松緊適度,保證其密封性,加壓時不能自行脫開。

  7.3.4.4平時訓練領用的水帶(水槍),收卷后要輕放,嚴禁將水帶的接口,水槍在地上甩打造成破損。

  7.3.5消火栓的維護

  7.3.5.1每月一次定期檢查消火栓是否完好,有無生銹、漏水現(xiàn)象。

  7..3.5.2檢查接口墊圈是否完整無缺;卷盤、水槍、水帶是否損壞,閥門、卷盤轉動是否靈活,發(fā)現(xiàn)問題應及時檢修或更換。

  7.3.5.3每月一次進行消火栓放水檢查,以確;馂陌l(fā)生時能及時打開放水。

  7.3.5.4水帶、水槍應置于通風干燥的地方,注意防潮、防震、防霉、防腐、防破損。

  7.3.6水帶的報廢

  7.3.6.1水帶破損、爛洞(不能修補,影響水壓)、硬化必須報廢。

  7.4消防器材的管理

  7.4.1配置的消防器材必須建立臺帳,設專人監(jiān)管。

  7.4.2日常維護和保養(yǎng),堅持(誰使用、誰負責、誰受益)的管理原則。

  7.4.3保安隊長每月定期組織和安排保安員對各個區(qū)域的消防器材進行檢查和維護工作,保安員在檢查過程中,必須將發(fā)現(xiàn)有問題的消防器材登記后集中放置于指定區(qū)域,由保安隊長審查后匯總報告相關的各區(qū)域消防安全責任人,并負責維修結果的跟進、記錄。

  7.4.4行政部不定期組織相關人員對公司存放的滅火器的維護保養(yǎng)工作進行檢查監(jiān)督,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確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實到位。

  7.5違反處理

  7.5.1所有的消防器材及設施應掛有檢查標識牌,標識牌上清晰注明檢查日期、檢查人。

  7.5.2消防器材及設施的存放區(qū)域內不得放置任何物品,否則,一旦發(fā)現(xiàn)追究當事人責任,并嚴肅處理,給予通報批評:不能追究到個人的,對該消防器材及設施存放的部門負責人嚴肅處理,并通報批評。

  7.5.3所有的消防器材及設施只限于消防專用,禁止占用、不得挪作他用或移動位置、或故意損壞等,否則,一旦發(fā)現(xiàn)追究當事人責任,將嚴肅處理,并通報批評;不能追究到個人的,對該消防器材及設施存放的部門負責人嚴肅處理,并通報批評。

  消防設備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消防設施管理,提高社會抗御火災的能力,維護公共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河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qū)域內消防設施的規(guī)劃、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適用于本規(guī)定。

  第三條本規(guī)定所指消防設施包括公共消防設施和建筑消防設施。

  公共消防設施包括:

  (一)消防隊(站)、消防躉船、消防直升飛機停機場(坪)、消防訓練及戰(zhàn)勤保障設施;

  (二)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鶴、消防水池、消防取水碼頭、消防供水管網(wǎng)及其他消防取水裝置;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安全疏散通道、防火間距、消防安全標志、戶外消防安全宣傳設施;

  (四)火警信號傳輸線路、戶外通信機站及配套設施;

  (五)其他防火、滅火、搶險救援裝備、設施和器材。

  建筑消防設施包括:

  (一)自動滅火系統(tǒng)、火災自動報警及消防聯(lián)動控制系統(tǒng);

  (二)防煙排煙系統(tǒng);

  (三)消防通信及火災應急廣播系統(tǒng);

  (四)消防供電、配電系統(tǒng)和電氣防火防爆設施;

  (五)滅火器和消防給水系統(tǒng);

  (六)防火門和活動式防火分隔設施;

  (七)火災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及疏散樓梯、疏散走道、疏散門、消防電梯。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公共消防設施的規(guī)劃、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及其他組織負責本單位建筑消防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消防設施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二章 公共消防設施管理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城鄉(xiāng)規(guī)劃編制、修訂消防規(guī)劃。消防規(guī)劃必須包括詳盡的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維護資金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

  第七條設區(qū)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與城市基礎設施同步規(guī)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保證公共消防設施與經濟社會發(fā)展相適應。

  第八條發(fā)展和改革部門應當依據(jù)消防規(guī)劃,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消防裝備器材配備列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在審批城鄉(xiāng)基礎設施建設、改造項目時,應當審查有關公共消防設施的投資計劃。

  第九條城鄉(xiāng)規(guī)劃確定的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預留用地,由設區(qū)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城鄉(xiāng)規(guī)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控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條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在安排年度城鄉(xiāng)基礎設施建設、改造計劃時,應當依據(jù)消防規(guī)劃將公共消防設施納入建設、改造計劃,統(tǒng)籌實施。

  第十一條設區(qū)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國家、省有關規(guī)定建設消防站,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消防裝備和訓練設施。

  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需要建設消防調度指揮中心。

  第十二條供水單位在進行供水管網(wǎng)建設、改造時,應當按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統(tǒng)一建設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供水設施。供水管網(wǎng)不能滿足消防用水要求的,應當進行改造或者修建消防水池等儲水設施。

  規(guī)劃區(qū)內有江河、湖泊和水塘等天然水源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修建通向天然水源的消防車通道和取水設施。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為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供水設施的布局和建設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

  有關的公共消防供水設施建設、改造項目竣工后,市政公用設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綜合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明確內部工作職責,確定專人負責維護管理工作,為公共消防設施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保證其完好有效。

  供水單位根據(jù)實際配備專兼職檢修人員,負責市政消火栓的安裝、維修和保養(yǎng)。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定期對公共消防設施進行測試,及時發(fā)現(xiàn)故障隱患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排除。

  第十五條城市街區(qū)道路應當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建設,保證道路寬度、間距、轉彎半徑、凈空高度、承載力及回車場等符合國家消防技術規(guī)范要求。設置道路欄桿等障礙物的道路,應當預留消防車通道。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區(qū)的消防車通道、消防車工作場地。

  室外集貿市場管理單位應當確保消防車通道不被占用。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與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交通運輸、通信等主管部門以及供水、供電、供氣、醫(yī)療急救等市政公用企業(yè)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通報有關信息。

  市政公用企業(yè)和建設等單位在停電、停水以及截斷通信線路、修建道路等影響公共消防設施使用的,應當事先通知當?shù)毓矙C關消防機構。

  第三章 建筑消防設施管理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應當按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進行消防設計,安裝、配置建筑消防設施。

  鼓勵使用安全控制、報警、逃生等先進消防設備和產品。

  第十八條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建設工程竣工后,自動消防設施應當依法委托取得資格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專業(yè)技術檢測,未經檢測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不予受理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備案抽查。

  第十九條投入使用的建設工程,建筑物的使用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對建筑消防設施實施維修、保養(yǎng),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檢測記錄存檔備查。

  固定滅火系統(tǒng)、火災報警系統(tǒng)和機械防煙排煙系統(tǒng)等技術性能較高的建筑消防設施的檢測,應當依法委托取得資格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第二十條建筑消防設施的使用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責任,確保建筑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一)明確建筑消防設施的管理人員及其職責;

  (二)制定落實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yǎng)、檢測等操作規(guī)程和管理制度;

  (三)定期組織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巡視檢查、測試檢查;

  (四)組織自動消防設施的操作、管理人員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五)配備經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落實消防控制室24小時兩人值班制度,及時發(fā)現(xiàn)并準確處置火災和故障報警;

  (六)建立建筑消防設施配置、運行、檢測等情況的管理檔案。

  第二十一條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按有關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技術標準進行檢測維修,對出具的檢測結果及服務質量負責,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公共消防設施規(guī)劃、建設、維護和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單獨或者聯(lián)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公共消防設施的設計、建設、維護、管理情況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提供服務的質量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法定的職權和程序履行檢查職責,不得收取費用,不得利用職權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

  第二十五條公共消防供水設施建設、管理和維護單位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建立公共消防設施檔案。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消防設施。對破壞消防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或者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舉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規(guī)定的,由人民政府或者監(jiān)察部門依照管理權限予以通報,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消防監(jiān)督檢查職責的;

  (二)在消防監(jiān)督檢查時發(fā)現(xiàn)問題不依法查處的;

  (三)利用職權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未備案提供技術服務的;

  (二)維護管理單位未設置公共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志的;

  (三)未配備經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的;

  (四)消防控制室未落實24小時兩人值班制度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鄉(xiāng)鎮(zhèn)、農村的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管理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本規(guī)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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