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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制度_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制度辦法
為加強對城市建設檔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保管和利用檔案,應制定規(guī)范的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制度。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有關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制度篇1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管理,充分發(fā)揮城建檔案在城市規(guī)劃、建設、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guī)劃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城市內(包括城市各類開發(fā)區(qū))的城建檔案的管理。
本規(guī)定所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guī)劃、建設及其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等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建檔案管理工作,業(yè)務上受國家檔案部門的監(jiān)督、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建檔案管理工作,業(yè)務上受同級檔案部門的監(jiān)督、指導。
城市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置城建檔案工作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城建檔案管理人員,負責全市城建檔案工作。城市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也可以委托城建檔案館負責城建檔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建檔案館的建設資金按照國家或者地方的有關規(guī)定,采取多種渠道解決。城建檔案館的設計應當符合檔案館建筑設計規(guī)范要求。城建檔案的管理應當逐步采用新技術,實現(xiàn)管理現(xiàn)代化。
第五條 城建檔案館重點管理下列檔案資料:
(一)各類城市建設工程檔案:
1.工業(yè)、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3.公用基礎設施工程;
4.交通基礎設施工程;
5.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建設工程;
6.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設施建設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軍事工程檔案資料中,除軍事禁區(qū)和軍事管理區(qū)以外的穿越市區(qū)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二) 建設系統(tǒng)各專業(yè)管理部門(包括城市規(guī)劃、勘測、設計、施工、監(jiān)理、園林、風景名勝、環(huán)衛(wèi)、市政、公用、房地產管理、人防等部門)形成的業(yè)務管理和業(yè)務技術檔案。
(三) 有關城市規(guī)劃、建設及其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guī)、計劃方面的文件、科學研究成果和城市歷史、自然、經濟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報送一套符合規(guī)定的建設工程檔案。凡建設工程檔案不齊全的,應當限期補充。
停建、緩建工程的檔案,暫由建設單位保管。
撤銷單位的建設工程檔案,應當向上級主管機關或者城建檔案館移交。
第七條 對改建、擴建和重要部位維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據實修改、補充和完善原建設工程檔案。凡結構和平面布置等改變的,應當重新編制建設工程檔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報送。
第八條 列入城建檔案館檔案接收范圍的`工程,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前,應當提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預驗收合格后,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工程檔案認可文件。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取得工程檔案認可文件后,方可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查驗工程檔案認可文件。
第十條 建設系統(tǒng)各專業(yè)管理部門形成的業(yè)務管理和業(yè)務技術檔案,凡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在本單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規(guī)定全部向城建檔案館移交。有長期保存價值的檔案,由城建檔案館根據城市建設的需要選擇接收。
城市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形成的地下管線檔案應當在普查、測繪結束后三個月內接收進館。地下管線專業(yè)管理單位每年應當向城建檔案館報送更改、報廢、漏測部分的管線現(xiàn)狀圖和資料。
房地產權屬檔案的管理,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guī)定。
第十一條 城建檔案館對接收的檔案應當及時登記、整理,編制檢索工具。做好檔案的保管、保護工作,對破損或者變質的檔案應當及時搶救。特別重要的城建檔案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其安全無損。
城建檔案館應當積極開發(fā)檔案信息資源,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向社會提供服務。
第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城建檔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歸檔、報送的;
(二)涂改、偽造檔案的;
(三)檔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規(guī)定移交建設工程檔案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處罰。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guī)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本規(guī)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guī)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發(fā)布的有關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不符的,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
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設檔案的管理,為城市的規(guī)劃、建設和管理服務,現(xiàn)根據國務院批準的《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國發(fā)〔1980〕第302號文)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系指在城市的規(guī)劃、建設及其管理活動中形成的記述城市自然面貌,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地上地下管線等建設情況的圖紙、圖表、文字材料、照片、影片、錄像帶、錄音帶等文件材料的總稱。
第三條 城建檔案應當根據集中統(tǒng)一管理和分級保管的原則,做到完整地保存,科學地整理,有效地利用。
第四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規(guī)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guī)劃國土資源局)會同上海市檔案局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由上海市城市建設檔案館(以下簡稱市城建檔案館)辦理。
第五條 凡在本市范圍內進行建設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包括中央各部門和外省市在本市的單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外資企業(yè))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 市城建檔案館是本市城建檔案的存儲中心,兼有職能部門性質,由市規(guī)劃國土資源局領導,業(yè)務上受市檔案局指導、監(jiān)督和檢查。市城建檔案館的基本任務是:
(一)收集和保管本市重要的城建檔案,并參加重要項目的竣工驗收;
(二)對收集和保管的城建檔案進行整理、鑒定、修復和匯編;
(三)面向社會,開展城建檔案的利用和技術咨詢服務工作;
(四)配合市檔案局對區(qū)、縣城建檔案部門和其它有關單位的城建檔案工作進行指導、監(jiān)督和檢查。
第七條 各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地區(qū)城建檔案工作的領導,應當指定有關機構負責本地區(qū)城建檔案的收集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各委、辦、局應當加強對本系統(tǒng)城建檔案工作的領導,并應當指定有關機構負責本系統(tǒng)城建檔案的收集和保管。
第八條 本市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地下地上管線的建設、使用或者維護單位應當指定專職人員負責本單位城建檔案的收集和保管。
第三章 城建檔案管理和分級保管范圍
第九條 城建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以下三種:
(一)凡記述本市重要的建設項目或者具有科學、歷史研究價值,需永久利用的城建檔案為永久保存檔案;
(二)凡作為建設項目鑒定、維護、改建、擴建、管理等依據,需與實物共存的城建檔案為長期保存檔案;
(三)凡需在一定時間內查考的一般城建檔案為定期保存檔案。
第十條 需集中保管的城建檔案的范圍如下:
(一)反映市或者區(qū)、縣的經濟、人口、水文、地質、地名、測繪、資源、氣象、地震等狀況,可供城市建設利用的城市基礎檔案資料;
(二)城市現(xiàn)狀圖,已批準的城市總體規(guī)劃、分區(qū)規(guī)劃、詳細規(guī)劃、專業(yè)規(guī)劃,以及與城市有關的國土規(guī)劃、區(qū)域規(guī)劃、土地使用現(xiàn)狀圖等反映城市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情況的有關檔案資料;
(三)工廠、倉庫、住宅、辦公樓和各類公共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地上地下管線的現(xiàn)狀圖,新建、改建、擴建的單項工程的竣工圖和有關檔案資料;
(四)城市的道路、橋梁、涵閘、防洪、公共交通、給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電訊(包括電話、電臺、電視臺、衛(wèi)星地面接收站、海底電纜、無線電接收站)等市政公用設施的竣工圖和有關檔案資料;
(五)車站、港口、鐵路、機場、地鐵、隧道、停車場等交通運輸設施的竣工圖和有關檔案資料;
(六)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葬、古建筑和具有重要意義、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筑物、構筑物(包括城市雕塑)的竣工圖或者現(xiàn)狀圖、有關資料,以及古樹名木、古園林等的歷史檔案資料;
(七)污染治理、環(huán)境衛(wèi)生、控制地面沉降設施的竣工圖和有關檔案資料以及環(huán)境污染普查、污染監(jiān)測、地面沉降狀況等有關檔案資料;
(八)城市人防設施、與城市規(guī)劃建設有關的軍事設施的竣工圖和有關檔案資料;
(九)城市建設方面的`科研成果和創(chuàng)造發(fā)明的檔案資料;
(十)城市規(guī)劃、建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有關文件。
前款規(guī)定中重要的城建檔案,根據分級保管的要求,分別由市城建檔案館或者區(qū)、縣保管城建檔案的單位保管。具體辦法由市規(guī)劃國土資源局會同市檔案局另行制訂。
第十一條 各建設單位必須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將該項目的主要的城建檔案無償報送市城建檔案館或者區(qū)、縣保管城建檔案的單位。
各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必須自行保管一套完整的該項目的城建檔案;使用或者維護單位應當自行保管一套有關的城建檔案。
第十二條 凡向市城建檔案館或者區(qū)、縣保管城建檔案的單位報送的城建檔案,由建設單位系統(tǒng)整理,編制目錄,詳細核對,裝訂成卷,標明密級和保管期限,并由主管技術的負責人審核簽字。
報送的城建檔案應當做到圖物相符,圖形清晰,字跡工整。
第十三條 屬于保密性的城建檔案,應當劃定密級。各有關單位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保密規(guī)定,加強管理,并定期對城建檔案的保存價值和密級進行鑒定和調整。
銷毀檔案必須造具清冊,經單位領導審定,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得銷毀。
第十四條 凡停建、緩建項目的城建檔案,由建設單位保管;關停單位的城建檔案由上級主管部門保管。
建筑物、構筑物、地上地下管網的使用權或者管理權轉移時,有關的城建檔案由原單位整理后向接受單位辦理嚴格的移交手續(xù)。
第十五條 各保管城建檔案的單位應當確保城建檔案的完整和安全。保管城建檔案的庫房應當有防火、防潮、防蟲、防光、防塵、防盜等安全設施。對重要的城建檔案應當復制副本,分別保管;對缺損的城建檔案應當及時修復補全。
第十六條 市城建檔案館和區(qū)、縣保管城建檔案的單位有權征集本辦法實施前已建成的建設項目的城建檔案和有關資料,各有關單位有責任收集、整理并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報送。
第四章 竣工圖的編制和報送
第十七條 一切建設項目必須編制竣工圖。竣工圖由施工單位編制。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必須包括編制竣工圖的內容。
編制竣工圖的費用專項列入項目概算。除采用標準設計、復用設計的項目外,編制費用按設計費的3%至5%計算。
第十八條 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當指定專人編制竣工圖。項目竣工后,竣工圖必須經施工項目負責人審核簽字后移交建設單位。
由一個施工單位總包的建設項目,各分包的施工單位負責編制分包范圍內的竣工圖?偘氖┕挝怀撠熅幹谱陨矸秶鷥鹊目⒐D外,還應當負責竣工圖的匯總整理。
建設單位自行分包給幾個施工單位的建設項目,各施工單位編制分包范圍內的竣工圖后,交由建設單位匯總整理。
第十九條 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把竣工圖作為驗收的條件之一,并根據項目的重要性和規(guī)模分別由有關的各級檔案部門派員參加驗收。大、中型項目的竣工驗收,市檔案局必須派員參加。凡竣工圖資料不完整的項目,不能進行竣工驗收,更不能評為優(yōu)質工程。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在向規(guī)劃管理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時,由市城建檔案館或者區(qū)、縣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同時確定必須報送竣工圖的項目。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報送有關竣工圖的,由市或者區(qū)縣規(guī)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凡因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不編制竣工圖或者編制的竣工圖與實物不符,而導致使用維修單位在使用維修中損壞建筑物、構筑物、地上地下管網或者造成其他事故的,由施工單位賠償經濟損失,并可追究直接責任者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查閱和利用城建檔案按市城建檔案館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1987年6月1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按本辦法執(zhí)行。
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制度篇3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建設檔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保管和利用檔案,為城市規(guī)劃、建設和管理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建設檔案,是指在城市規(guī)劃、建設和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電子文件等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城市建設檔案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建設檔案工作的領導,把城市建設檔案事業(yè)的發(fā)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適應城市建設的需要。
第五條建立健全以各級城市建設檔案館(室)為基礎的城市建設檔案工作網絡,保證城市建設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tǒng)、安全和有效利用。
城市建設檔案館的設計應當符合檔案館建筑設計規(guī)范要求。
城市建設檔案館(室)應當運用計算機和網絡技術,建立和完善城市建設檔案信息網絡,將城市建設信息資料納入收集范圍,及時采集、接收、存儲、整理。
城市建設檔案館(室)所必需的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預算予以安排。
第六條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建設檔案工作,業(yè)務上受同級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指導。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重視本系統(tǒng)的城市建設檔案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統(tǒng)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制度。
第七條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城市建設檔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
(二)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體負責城市建設檔案管理;
(三)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城市建設檔案機構接收和管理下列檔案:
(一)各類城市建設工程檔案:
1.工業(yè)、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3.公用基礎設施工程;
4.交通基礎設施工程;
5.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建設工程;
6.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設施建設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工程;
8.結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防空工程;
9.軍民共建工程檔案資料中,除軍事禁區(qū)和軍事管理區(qū)以外的穿越市區(qū)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二)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各類地下管線工程(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電信、工業(yè)等地下管線)檔案。
(三)城市建設系統(tǒng)各專業(yè)管理單位(包括城市規(guī)劃、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園林、風景名勝、環(huán)境衛(wèi)生、市政、公用、房地產管理等單位)形成的業(yè)務技術檔案。
(四)有關城市規(guī)劃、建設、管理的政策法規(guī)、科研成果和城市風貌史料。
(五)建設部、國家檔案局確定的其他城市建設檔案資料。
前款規(guī)定的接收、管理的檔案材料的具體范圍,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檔案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主管部門另行規(guī)定。
第九條城市建設工程檔案材料由各建設單位按照國家和本省規(guī)定的標準收集、整理,并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移交。建設單位移交的檔案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前款所稱建設工程檔案,包括工程項目前期、施工及竣工所形成的應當歸檔保存的文件材料。工程項目前期管理文件材料可以移交副本。
跨行政區(qū)域建設工程形成的檔案,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城市建設檔案機構接收。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向有關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施工許可證期間,應當將有關申報材料向工程所在地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備案。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在接受備案時,應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有按規(guī)定移交城市建設檔案的義務。
第十一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參加,由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對建設工程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是否完整提出意見。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報送一套符合規(guī)定的建設工程檔案,但建設工程決算資料可以在建設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移交。建設工程檔案不齊全的,應當補充齊全。
第十三條各建設單位對形成的城市建設檔案,除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移送外,還應當做好整理、歸檔和利用工作,并由本單位綜合檔案室集中保管。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投入使用后進行改建、擴建或者對重要部位進行維修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據實修改、補充和完善原建設工程檔案;涉及結構和平面布置改變的,應當重新編制工程竣工檔案,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移交檔案。
第十五條城市建設系統(tǒng)內部各專業(yè)管理單位形成的業(yè)務技術檔案,凡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應當自檔案形成之日起1年至5年內,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移交;對具有長期保存價值的檔案,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可以自檔案形成之日起1年至5年內,根據需要選擇接收。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移交下列地下管線工程檔案:
(一)地下管線工程項目前期工作、施工、監(jiān)理及竣工驗收文件和竣工圖;
(二)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測量成果;
(三)其他有關地下管線工程的電子文件、照片、錄像、縮微品等特種載體形態(tài)的檔案資料。
前款規(guī)定的地下管線檔案資料,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與建設工程檔案一并或者單獨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移交。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申領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時,應當?shù)匠鞘薪ㄔO檔案機構查詢該建設工程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檔案資料,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線現(xiàn)狀資料,并向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核發(fā)機關說明地下管線現(xiàn)狀情況。
第十八條城市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將更改、報廢、漏測部分的地下管線及時修改、補充到地下管線專業(yè)圖上,并在修改、補充后3個月內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報送。
第十九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地下管線進行普查和補測。普查和補測形成的檔案材料,由城市建設檔案機構負責管理。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收集、整理或者補測補繪檔案材料確有困難的,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可以提供咨詢、代理服務。
第二十一條 城市建設檔案機構應當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有計劃地編纂檔案史料,開發(fā)檔案信息資源,為檔案的利用提供便利。有關單位查詢利用檔案信息資料,城市建設檔案機構除收取復印費等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涉及國家秘密的'城市建設檔案應當按照國家秘密范圍的規(guī)定確定密級,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管理規(guī)定。未經產權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查閱使用。
有關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充分地利用城市建設檔案資料,確保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監(jiān)理質量,防止各類損害事故的發(fā)生。
第二十二條城市建設檔案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科學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檔案的接收、整理、保護、鑒定、統(tǒng)計、保密等工作。
城市建設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維護史實,遵紀守法,具備相應的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專業(yè)知識。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不按期移交業(yè)務技術檔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guī)定,未按規(guī)定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報送地下管線檔案資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城市建設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檔案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檔案予以接收的;
(二)在參與工程竣工驗收或者檔案管理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的處理,有關檔案管理法律、法規(guī)已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2日發(fā)布的《浙江省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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