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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考試法制史精華知識點
狹義的法律史僅著重于法律本身的演進,而廣義的法制史所包含的范圍較廣,除法律本身之、法律相關(guān)制度以及法律實行的情況外,還包括與社會之間的關(guān)系。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搜索整理的最新司法考試法制史精華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唐律的制定過程
第一章 唐律與中華法系
唐律的制定過程
1.《武德律》是唐代首部法典,武德律以隋《開皇律》為藍本,共十二篇,五百條。
2.《貞觀律》基本確定了唐律的主要內(nèi)容和風格,增設(shè)加役流,確定了五刑、十惡、八議以及類推原則與制度。
3.《永徽律疏》
又稱《唐律疏議》,是唐高宗永徽年間完成的一部極為重要的法典。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長孫無忌、李勣等在《貞觀律》基礎(chǔ)上修訂,鑒于當時中央、地方在審判中對法律條文理解不一,每年科舉考試中明法科考試也無統(tǒng)一的權(quán)威標準的情況,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學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對《永徽律》進行逐條逐句的解釋,“條義疏奏以聞”,繼承漢晉以來,特別是晉代張斐、杜預注釋律文的已有成果,歷時1年,撰《律疏》30卷奏上,與《永徽律》合編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十月經(jīng)高宗批準,將疏議分附于律文之后頒行。計分12篇,共30卷,稱為《永徽律疏》。至元代后,人們以疏文皆以“議曰”二字始,故又稱為《唐律疏議》。
《永徽律疏》總結(jié)了漢魏晉以來立法和注律的經(jīng)驗,不僅對主要的法律原則和制度作了精確的解釋與說明,而且盡可能引用儒家經(jīng)典作為律文的理論根據(jù)。《永徽律疏》的完成,標志著中國古代立法達到了最高水平。作為中國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體現(xiàn)了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風格和基本特征,成為中華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對后世及周邊國家產(chǎn)生了極為深遠的影響。
《永徽律疏》是迄今保存下來的最完整、最早、最具社會影響的古代成文法典。
十惡
第一章 唐律與中華法系
十惡
1.從“重罪十條”到“十惡”。
所謂“十惡”是隋唐以后歷代法律中規(guī)定的嚴重危害統(tǒng)治階段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種最嚴重犯罪,淵源于北齊律的“重罪十條”。隋《開皇律》在“重罪十條”的基礎(chǔ)上加以損益,確定了十惡制度。
【注意】重罪十條北齊創(chuàng),《開皇律》中變十惡。
2.唐律中“十惡”的具體內(nèi)容:
(1)謀反:謂謀危社稷,指謀害皇帝、危害國家的行為;
(2)謀大逆:指圖謀破壞國家宗廟、皇帝陵寢以及宮殿的行為;
(3)謀叛:謂背國從偽,指背叛本朝、投奔敵國的行為;
(4)惡逆:指毆打或謀殺祖父母、父母等尊親屬的行為;
(5)不道:指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為;
(6)大不敬:指盜竊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偽造或盜竊皇帝印璽、調(diào)配御藥誤違原方、御膳誤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無人臣之禮等損害皇帝尊嚴的行為;
(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經(jīng)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門戶、分異財產(chǎn),對祖父母、父母供養(yǎng)有缺,為父母尊長服喪不如禮等不孝行為;
(8)不睦:指謀殺或賣五服(緦麻)以內(nèi)親屬,毆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長等行為;
(9)不義:指殺本管上司、受業(yè)師及夫喪違禮的行為;
(10)內(nèi)亂:指奸小功以上親屬等****行為。
唐律中“十惡”制度所規(guī)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為侵犯皇權(quán)與特權(quán)的犯罪,一為違反倫理綱常的犯罪。而且,唐律規(guī)定凡犯十惡者,不適用八議等規(guī)定,且為常赦所不原,此即俗語所謂“十惡不赦”的淵源。
六殺、六贓與保辜
第一章 唐律與中華法系
六殺、六贓與保辜
1.六殺。
《唐律》賊盜、斗訟篇中依犯罪人主觀意圖區(qū)分了“六殺”:
(1)“謀殺”:指預謀殺人;
(2)“故殺”:指事先雖無預謀,但情急殺人時已有殺人的意念;
(3)“斗殺”:指在斗毆中出于激憤失手將人殺死;
(4)“誤殺”:指由于種種原因錯置了殺人對象;
(5)“過失殺”:指“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至”,即出于過失殺人;
(6)“戲殺”:指“以力共戲”而導致殺人。
2.六贓。
六贓指《唐律》規(guī)定的六種非法獲取公私財物的犯罪
(1)“受財枉法”,指官吏收受財物導致枉法裁判的行為。
(2)“受財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財物,但未枉法裁判行為。
(3)“受所監(jiān)臨”,指官吏利用職權(quán)非法收受所轄范圍內(nèi)百姓或下屬財物的行為。
(4)“強盜”,指以暴力獲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5)“竊盜”,指以隱蔽的手段將公私財物據(jù)為己有的行為。
(6)“坐贓”,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職權(quán)之便非法收受財物的行為。
明清律典中有“六贓圖”的附配。
3.保辜。
指對傷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顯露的,規(guī)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內(nèi)對被害方傷情變化負責的一項特別制度。在限定的時間內(nèi)受傷者死去,傷人者承擔殺人的刑責;限外死去或者限內(nèi)以他故死亡者,傷人者只承擔傷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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