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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銷售管理制度
為加強莒南縣桃源農產品批發(fā)市場管理,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實現“管好市場,服務社會”的目標,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場實際制定如下市場管理制度:
第一條、 進入市場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政策及規(guī)章制度,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規(guī)定,經營者必須辦理租賃手續(xù),同時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并不得超出營業(yè)執(zhí)照規(guī)定經營范圍,按時向市場繳納租金及交易費等,向稅務部門交納稅費。
第二條、 經營者必須遵守公平、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禁止欺行霸市,強行買賣,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損害顧客利益;經營者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計量器,嚴禁缺斤少兩,否則缺一罰十,并沒收計量器具。
第三條、 經營者必須遵守衛(wèi)生管理規(guī)定,保持攤位、商鋪內、外清潔,所有垃圾棄置物必須統(tǒng)一自行收集放到專門容器,保持公共走道、墻面、臺面、廁所等公共場所的清潔,如有污損,市場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停止營業(yè)至打掃干凈,恢復原狀為止。
第四條、 經營者必須按指定的地點經營,不得強行占據公共走道經營等。保持通道順暢,嚴禁亂擺亂賣,多占攤位;以及不得在市場內擅自加建、改建安裝廣告牌等及其他有礙市場觀瞻的物品。
第五條、 經營者須遵守市場防火規(guī)定,不得亂拉電線,亂設電源插座。市場內嚴禁使用明火、煤爐、電爐;嚴禁在市場煮食及存放易燃易爆品。 1
必須愛護消防設備,嚴禁挪作他用,禁止占用防火通道。
第六條、 禁止在市場內窩藏兇器、聚眾賭博、起哄無理取鬧、擾亂市場秩序者、滋事斗毆、攻擊管理人員。
第七條、 經營者無權調換或轉租攤位、商鋪,擅自調換或轉租者,視為違約,市場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出租的攤位、商鋪,不退還定金、租金等。
第八條、 經營者必須按照有關規(guī)定,主動接收農藥殘留檢測、檢驗檢疫,經營者應積極配合,不得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進行阻礙;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進入市場交易,強行銷售者,交相關部門處理,給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由經營者承擔全部責任,構成犯罪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條、 本制度自2012年3月20日開始執(zhí)行,由市場管理辦公室監(jiān)督執(zhí)行,凡違反本制度的作違約處理,除按各條款約定的處罰外,每違反一條須繳納500元至5000元不等的違約金,違約金直接從銷售款中扣除,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停業(yè)整頓直至清理出市場,給市場、第三人造成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構成犯罪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農產品批發(fā)市場有限公司
2012年3 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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