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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燈管理制度
一、每盞礦燈要編號,經常使用礦燈人員必須專人專燈;礦燈完好總數至少比經常用燈總數多10%。
二、實行燈牌制度;憑燈牌領取礦燈。
三、礦燈與燈牌編號一致,并注明姓名、編號情況如下,前兩位數編號代表“01”機電隊;“02”綜采一隊;“03”綜采二隊;“04”綜掘一隊;“05”綜掘二隊;“06”綜掘三隊;“07”綜掘四隊;“08”運輸隊;“09”瓦斯隊;“10”通風隊;“11”浙江工隊;“12”皮帶隊;“13”中煤十處,后三位代表礦燈數。
四、燈牌的管、領燈憑牌領取礦燈;礦牌掛在相應的燈架上。
五、要求充電工嚴格控制把關,沒有燈牌者一律不準領燈。
六、礦燈有破損或不亮時,領燈人員有權拒絕領取完整燈并向機電隊領導反映,已發(fā)現礦燈收回時,充電工發(fā)現有破損現象時,該用燈人員必須折價賠償并作記錄;充電工檢查不嚴而收回時,由充電人員折價賠償。
七、如有丟失礦燈者,不管是充電工還是用燈人員一律按原價賠償,并且辦班賠償手續(xù)后方可發(fā)燈。
八、礦燈達到使用年限,準與報廢而達不到使用年限,而提前報廢時必須表明原因,并得到機電領導的同意后方可。
交接-班制度
一、值班人員必須按時到崗,在現場進行交-班。
二、交-班人員必須把當班發(fā)生的情況向接-班人詳細交待清楚,并有詳細記錄。
三、接-班人必須按規(guī)程規(guī)定的內容進行詳細檢查。
四、在現場交接-班人缺勤時,交-班人員必須得到領導同意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五、交接時,交-班人員必須把現場及設備清掃干凈,方可交接,否則交-班人員有權拒絕接-班。
六、當班問題當班處理,未經領導批準不準私自交給下一班。
七、交-班人如發(fā)現接-班人醉酒或精神不正常,應拒絕交-班,并向領導匯報請示。
八、接-班人認為交-班人未按要求交待清楚,有權拒絕接-班并向領導匯報請示。
充電工操作規(guī)程
一、總則:充電工必須經過專業(yè)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對工作認真負責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風尚,對職工安全負責。
二、工作人員必須戴保護眼鏡、口罩、橡膠手套,穿上膠鞋,系上橡膠圍裙。
三、把被充礦燈的蓄電池,按順序放入電瓶推車內按同一順序插在充電架的插頭上,順時針旋轉180°到固定位臵,然后合上快速電機背后的切損開關。
四、操作快速充電機時,先把電流調節(jié)鈕反時針調小,然后開始操作按準備按鈕,再按開機按鈕,開始散熱風扇,然后后順時針按鈕調整電流調節(jié)鈕,使電流電壓達到規(guī)定值(取酸性燈6V),每隔一小時,快充時自動關機一次,按上述步驟從新操作,直到充夠二小時為止。最后關機燈亮,先按準備按鈕。再按停充按鈕使所有的指示燈熄滅,這時充電完畢。
五、充電完畢后,必須立即把燈頭撤離燈架依次序掛在電瓶推車掛口上,做好發(fā)燈的準備。
六、在充電過程中,工作人員必須嚴格檢查,每盞礦燈的充電情況,杜絕假充、不充現象的出現,達不到充電時間的要另行充電。
七、礦燈每隔五天要補充一次蒸餾水,補充蒸溜水時,用二柱手打開透氣蓋,取下墊圈、堵頭,用注射器把蒸溜水注入每一單體電池
內,上好堵頭、墊圈和透氣蓋,并仔細檢查電池槽是否破損。
八、正常使用的礦燈,每二月調整一次電解液的比重,并且在補充蒸餾水的第二天進行。
九、配制儲存液體時,必須使用耐腐蝕,耐高溫干凈衛(wèi)生,并且有蓋的瓷頂和玻璃等口具,不能使用金屬器具。
十、配液時必須濃硫酸沿下骨壁慢慢倒入蒸餾水中,并且要用玻璃棒邊拌邊倒入,嚴禁向濃硫酸中倒水配制濃度比重為(1.26~1.28)。
十一、充新燈時KS-R型燈2V電流充電,KS-8型燈以2.5V電流,達到169小時后電流減半,再充四小即為充電完畢。完畢后必須做點燈試驗,放電時間不得少于11小時,不足11小時的必須檢查原因。
充電工崗位責任制
一、充電工要堅守崗位,按時上下班,做好本職工作,保證礦燈正常使用。
二、充電室閑人免進,室內禁止吸煙,禁止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不準干私活,不準貪玩,干其它與工作無關的事。
三、未經有關領導批準,不準私自把礦燈借給與本礦無關的人員使用。
四、每一下井人員都要以燈牌發(fā)燈,有丟失礦燈和燈牌者不能隨意發(fā)出,按礦燈管理規(guī)定查明情況,并履行有關賠償處罰手續(xù)后才能發(fā)燈。
五、保證使用的燈完好無損,如有漏液、燈光不亮發(fā)暗、線路破損、燈鎖不良、燈頭密封不平,燈關松動、玻璃破碎等故障時,嚴禁發(fā)出及時維修,新發(fā)出的礦燈要保持使用期11小時。
六、交回的礦燈要勤看,及時上架充電,發(fā)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七、值班人員每次換班后,2小時內必須把沒有交回的礦燈名單清點清楚,并報回調度室,以便查實去向原因。
八、認真貫徹執(zhí)行各項管理制度,遵紀守法、服從領導安排、接受領導者監(jiān)督檢查。
九、認真學習業(yè)務技術,不斷提高實際專業(yè)技能。
十、及時填寫工作記錄,嚴格履行交接-班制度,保證當班的問題當班處理。
十一、講究崗位文明衛(wèi)生,保持燈房內充電架等設施清潔衛(wèi)生,
陳設有序,不準在燈房堆放雜物。
十二、礦燈架實行包機制,專業(yè)管理,各負其責。
某某煤礦礦燈管理制度
礦燈管理制度
第一條 燈房超市化管理
(一)礦燈超市設專人專燈、專用自救器,礦燈由使用人員本人取燈、交燈及充電,嚴禁轉借他人使用。
(二)外來參與礦井建設單位的人員使用我礦提供的礦燈、自救器及其相關箱柜的電磁鑰匙實行抵押金制度。使用人員初次領取礦燈鑰匙前需交抵押金,抵押金由礦財務科統(tǒng)一收取,并開具三聯(lián)收據,其中第一聯(lián)收據交給使用人員保存,第二聯(lián)交管理單位保存,管理單位收到收據后發(fā)放礦燈、自救器及鑰匙,第三聯(lián)(底聯(lián))與所收抵押金由礦財務科保存。抵押金退還時持抵押金收據經相關管理單位確認無問題簽證后到財務科領取抵押金。礦燈、自救器使用人離礦時因抵押金收據丟失時,必須由所在原單位出具證明后到財務科退還抵押金。
1、抵押金收取范疇:礦屬員工及外來檢查人員使用礦燈、自救器者不交抵押金;凡是來我礦施工的單位,如安裝公司、注漿隊伍等使用我礦提供礦燈、自救器等須交抵押金。
2、抵押金收取金額:礦燈箱柜鑰匙50元/把,礦燈150元/盞,自救器200元/個。
(三)入井人員和升井人員存取燈時必須嚴格按照劃定路線行走,不準自行改變行走路線。
(四)升井人員礦燈充電前,必須將礦燈和自救器擦干凈,不準將帶有油污、灰塵、泥漿和水滴的礦燈和自救器放入燈架柜內,否則,對使用人罰款20元/臺。
(五)礦燈箱柜內只能存放礦燈及自救器,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六)嚴禁撬開箱柜取燈,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0元;嚴禁使用鑰匙試開他人箱柜,否則,按偷盜論處,移交礦處理。
(七)礦燈、自救器如有問題,使用人員應交于燈房超市管理人員維修或更換,嚴禁個人打開礦燈或自救器;如有問題及時向機運隊維修人員反映及時維修,嚴禁強行開柜門。
(八)礦燈使用人員升井后應及時將礦燈和自救器上柜充電,并鎖住柜門。
(九)非維護人員嚴禁觸摸控制開關及攝像頭等,更不得破壞燈房內設備、設施,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0元,情節(jié)嚴重的移交保衛(wèi)科處理。
(十)進入燈房要文明禮貌,保護好環(huán)境衛(wèi)生,不得摸臟墻壁,隨手亂丟紙屑、食品袋等雜物。
(十一)嚴禁在燈房內大聲喧嘩、打玩嬉鬧和長時間逗留。
(十二)礦燈管理人員在巡檢中發(fā)現礦燈、自救器損壞等現象,按照《礦燈損壞賠償管理制度》,《自救器使用維護管理規(guī)定》相關條款對使用人員進行處罰。
第二條 礦燈、自救器使用取放管理
(一)對職工實行專人專燈專用自救器,職工取用礦燈、自救器時,必須攜帶本人的鑰匙,嚴禁他人代取礦燈、自救
器。
(二)職工升井后應立即把礦燈、自救器放回箱柜內,及時進行充電。無特殊原因,超過4小時未交回的,對責任人罰款20元;超過8小時未交回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超過24小時未交回的,送交安檢科處理;特殊情況下,如臨時加班、處理突發(fā)事件等因素,經主管部門核實后,出具證明,對遲交礦燈、自救器者,可免于處罰。
(三)職工放回箱柜內的礦燈和自救器,必須保證清潔、干燥、完好,發(fā)現損壞,照價賠償。
(四)燈房值班員交接-班時,要當面清點礦燈、自救器數量,并在交接-班記錄上簽字認可。
第三條 礦燈定期檢查、維修和更新管理
(一)燈房管-理-員每班都要對充電架和正在充電的礦燈顯示屏進行仔細檢查,確保充電正常。
(二)燈房管-理-員應檢經常查是否存在外觀破損、燈線老化、燈面玻璃破裂、失爆等現象,發(fā)現問題,應及時維修,并做好記錄,發(fā)現為使用人損壞的,按照《礦燈損壞賠償管理制度》對使用人進行處罰。
(三)礦燈拆卸和維修嚴格按《礦燈使用說明書》相關說明執(zhí)行。
(四)使用和檢查中發(fā)現的紅燈,經修復仍不能滿足要求時,燈房管-理-員應報知分管領導,申請報廢,報廢礦燈時應填寫有關記錄。
(五)燈頭正常使用壽命為25000小時,礦燈充電使用
壽命1000次;若電池損壞后,由維修人員及時進行更換。
(六)對于礦燈放電時間達不到11小時的礦燈,應重新放電后再充電,因電池老化達不到要求的,應及時更換電池。
第四條 礦燈損壞賠償管理
(一)使用礦燈人員應保護、愛惜礦燈,不得私自打開礦燈,更不得損壞礦燈,如有發(fā)現視情節(jié)罰款50~150元。
(二)使用礦燈人員當發(fā)現礦燈外觀破損、燈線老化、燈面玻璃破裂、失爆等現象時,應及時交回燈房進行維修,不得私自維修,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三)使用礦燈人員鑰匙丟失,應立即到燈房報失,持單位證明到管理單位補辦鑰匙,每個鑰匙收取成本費20元;如丟失鑰匙后不及時報失和補辦造成損失者,照原價賠償。
(四)使用礦燈人員不得涂改鑰匙號、燈號和自救器號,私自涂改罰款50元。
(五)各區(qū)隊減員,離礦人員應及時到礦燈管理單位辦理礦燈退還手續(xù),不及時辦理有關手續(xù),造成礦燈丟失由所在單位賠償。
(六)發(fā)現鑰匙轉借者,扣發(fā)鑰匙,按丟失鑰匙處理,同時所反生的其他責任由轉借者承擔。
(七)私自拆卸礦燈閉鎖、保險,碰壞燈頭殼、電池殼,碰壞燈圈,損壞燈頭玻璃,損壞燈線,在礦燈上亂涂亂畫等現象,每項對使用人罰款50元。
(八)損壞礦燈電池、丟失礦燈,對使用人員罰款150
元。
(九)因工作原因損壞礦燈,需持單位證明去礦燈房說明情況,酌情處理。
(十)嚴禁礦燈做其他照明用,造成影響者,罰使用者50元。
(十一)機電科每月對燈房進行一次不定時檢查,發(fā)現問題按下列規(guī)定給予處罰:
1、礦燈閉鎖損壞罰款100元/盞,燈線破損罰款50元/條。
2、紅燈罰款50元/盞。
3、礦燈無考勤記錄或記錄不完善罰款50元/次。 4、燈架及礦燈不干凈罰款50元/處,燈房內衛(wèi)生不好罰款50元/處。
5、記錄缺少罰款50元/本。
6、發(fā)現一個礦燈燈線能夠串動、燈線老化龜裂、礦燈外殼損壞等失爆現象罰款1000元/盞。
7、對上次檢查問題不處理、不整改的加倍處罰。 (十二)礦燈維修人員等損壞的礦燈進行維修、更換配件,要詳細記錄使用人員、單位、維修內容、更換配件名稱、賠償金額等內容,由礦燈使用人員簽字確認。燈房每月將上述信息統(tǒng)計一次,及時上報給經管科,由經管科從礦燈使用人員工資礦燈賠償金額扣除。
KL型礦燈配件賠償價格明細表
礦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材料管理)
第一節(jié) 礦燈的領用
第一條 新礦燈出庫領取,由機電一隊開具領料單,經機電科審批登記后領取。
第二條 新礦燈領出后,由機電一隊負責編號、充電和發(fā)放。
第三條 新礦燈編號后,應逐一登記燈號、初充電時間、礦燈去向、用燈人姓名及相關信息,并報機電科備案。
第二節(jié) 舊礦燈的報廢
第一條 舊礦燈需要報廢的,由機電一隊提出申請,機電科組織鑒定,經礦分管領導同意后,進行處理。
第二條 礦燈不到使用期限報廢的,對機電一隊罰款50元/盞;使用期限超過19個月的,每盞獎勵機電一隊50元。
第三條 機電科每季度對礦燈數量進行一次檢查。根據領用數量、報廢數量,查清在用礦燈數量。因管理不嚴,造成礦燈丟失的,對機電一隊按礦燈原值進行罰款。
第三節(jié) 在用礦燈的管理
第一條 在用礦燈由機電一隊礦燈房集中統(tǒng)一管理。經常使用礦燈的人員實行專人專燈、固定充電架管理。
第二條 對充電工要劃分責任區(qū),實行“五包”,即:包礦燈完好、包礦燈維修、包礦燈架衛(wèi)生、包收發(fā)、包礦燈架上礦燈擺
放整齊。
第三條 礦燈領用辦法:按固定的充電架及編號進行自取,自放。
第四條 用燈人要愛護礦燈,嚴禁摔打和私自拆卸礦燈及人員定位識別卡,否則按“三違”處理。
第五條 充電工應經常檢查礦燈完好情況,發(fā)現因使用不善造成燈頭或燈線局部損壞或不完好的,對使用人罰款50元;電池盒破裂的,對使用人罰款100元(由燈房將開具罰款單,報機電副礦長審批后執(zhí)行)。
第六條 用燈人領用礦燈時,應檢查礦燈是否完好,發(fā)現不完好或紅燈的,應及時交充電工處理或更換。
第七條 用燈人在礦燈規(guī)定的使用時間(12h)內出現紅燈或滅燈時,上井后要及時通知充電工進行修理。連續(xù)2天出現紅燈得不到處理時,應向機電科或安檢科匯報。
第八條 礦燈丟失的,責任人按領用新燈程序補交費用(按礦燈原值處罰),按程序領用礦燈。
第九條 取燈鑰匙丟失需補辦鑰匙時,由燈房負責人出具證明到機電一隊開具補辦鑰匙費20元的通知單后,可補發(fā)新鑰匙。
第十條 用燈人上井后應及時交燈。充電工接-班后2小時內應統(tǒng)計上班沒有交回礦燈人數及人員,由帶班組長統(tǒng)一匯報到隊部聯(lián)系催交,并將名單報調度室,調度室應根據名單逐一落實。經核實后,對私自不交者,按每盞每天50元進行罰款。超過5
天拒不交還的按礦燈丟失論處,同時按入井考勤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充電工不登記、不匯報未交燈人員,發(fā)現一次對充電工罰款100元。
第十條 燈房管理人員必須對燈線上的人員定位識別卡進行檢查,發(fā)現丟失或破損必須及時向隊部和機電科匯報,否則,對責任人罰款200/盞。
第四節(jié) 責任追究
第一條 充電房內清潔衛(wèi)生,窗明幾凈,無雜物、無油垢、無灰塵、無積水。充電架布置整齊、安裝牢固、布線整齊。工具、材料、配件存放整齊,帳物對照。
第二條 礦燈、充電架必須有編號,充電架有設備管理責任牌和完好標志牌(內容包括設備名稱、型號、完好狀況、主要技術參數、包機人等)。礦燈完好率應在95%以上,完好礦燈總數應大于常用礦燈人數10%。
第三條 燈頭破裂、燈頭圈松動、玻璃破裂、燈頭密封不嚴、燈鎖失效的,按失爆處理,落實到責任人,并按規(guī)定聯(lián)責班長、分管隊長、隊長。
第四條 燈線破損露芯線,燈線引入裝置損壞、密封不嚴、燈線竄動,按失爆處理,落實到責任人,并按規(guī)定聯(lián)責班長、分管隊長、隊長。
第五條 礦燈紅燈的,罰款50元/盞。
第六條 燈架及礦燈應保持干凈。有灰塵一處罰款10元,燈房內衛(wèi)生不好,一處罰款20元。
第七條 充電架充電儀表指示不準確,未及時維修的,罰款50元/塊。
第八條 燈房內應配備以下記錄本:
礦燈考勤本、交接-班記錄本、維修記錄本和紅燈記錄本、礦燈領用報廢記錄本、材料配件消耗記錄本、補燈退燈記錄本等應按規(guī)定認真填寫。否則,按下列規(guī)定處罰。
(一)礦燈考勤接-班后2小時填寫,礦燈無考勤的,罰款50元/次;考勤不認真的,罰款20元/次。
(二)交接-班記錄應填寫當班發(fā)燈數、燈架留存燈數、總燈數,接-班時應填寫清楚,未填寫或燈數錯誤的,罰款50元/次。
(三)記錄與實際不符的,罰款20元/處。
(四)記錄本缺頁、撕頁、漏填的,罰款50元/頁(處);在記錄本上亂寫亂畫的,罰款10元/處;缺少記錄本的,罰款100元/本。
(五)礦燈配件消耗無記錄的,罰款50元/次。
第九條 機電科每月檢查兩次,根據兩次檢查情況,得出當月檢查結果。要求礦燈完好率達95%,每降1%罰款20元;礦燈架完好率達100%,每降1%罰款10元;礦燈紅燈率:綜采、采煤隊不高于1%,其它單位不高于0.5%,每高0.1%罰款100元,并對隊長、書記各罰款50元,分管隊長、燈房班長各罰100元。
第十條 礦燈房標準化達甲級,每降一個等級罰款200元,不上級罰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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