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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

司法考試卷三民法考點

時間:2024-09-24 09:49:39 司法考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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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試卷三民法考點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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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試卷三民法考點匯總

  2017司法考試卷三民法考點:情事變更原則

  (一)含義

  《合同法解釋(二)》第26條規(guī)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fā)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二)適用條件

  1.情事發(fā)生變更,也即合同成立時所賴以存在的客觀情況發(fā)生了重大變化。如物價飛漲、匯率大幅度變化、國家政策出現(xiàn)重大調整等。

  2.情事變更發(fā)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畢之前。

  3.該情事變更并非不可抗力造成,也不屬于商業(yè)風險。

  4.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到該情事變更。

  5.情事發(fā)生變更后,若繼續(xù)履行原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或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三)法律效力

  出現(xiàn)情事變更后,當事人可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2017司法考試卷三民法考點:賠償損失

  1.賠償損失的概念與確定方式。賠償損失,在合同法上也稱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所減少的財產或者所喪失的利益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具有如下特點:

  (1)賠償損失是最重要的違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具有根本救濟功能,任何其他責任形式都可以轉化為損害賠償。

  (2)賠償損失是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損失。金錢為一般等價物,任何損失一般都可以轉化為金錢,因此,賠償損失主要指金錢賠償。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錢作為賠償。

  (3)賠償損失是由違約方賠償守約方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首先,賠償損失是對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的賠償,與違約行為無關的損失不在賠償之列。其次,賠償損失是對守約方所遭受損失的一種補償,而不是對違約行為的懲罰。

  (4)賠償損失責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違約賠償?shù)姆秶蛿?shù)額,可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既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數(shù)額,也可以約定損害賠償?shù)挠嬎惴椒ā?/p>

  賠償損失的確定方式有兩種:法定損害賠償和約定損害賠償。

  2.法定損害賠償。法定損害賠償是指由法律規(guī)定的,由違約方對守約方因其違約行為而對守約方遭受的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法定損害賠償應遵循以下原則:

  (1)完全賠償原則。違約方對于守約方因違約所遭受的全部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具體包括: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積極損失與消極損失(可得利益損失)合同法第113條規(guī)定,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可見其賠償范圍包括現(xiàn)有財產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前者主要表現(xiàn)為標的物滅失、為準備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費用、停工損失、為減少違約損失而支出的費用、訴訟費用等。后者是指在合同適當履行后可以實現(xiàn)和取得的財產利益。

  (2)合理預見規(guī)則。違約損害賠償?shù)姆秶赃`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損失為限。合理預見規(guī)則是限制法定違約損害賠償范圍的一項重要規(guī)則,其理論基礎是意思自治原則和公平原則。對此應把握以下幾點:①合理預見規(guī)則是限制包括現(xiàn)實財產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的損失賠償總額的規(guī)則,不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②合理預見規(guī)則不適用于約定損害賠償;③是否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可能的損失,應當根據(jù)訂立合同時的事實或者情況加以判斷。

  (3)減輕損失規(guī)則。一方違約后,另一方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其特點是:一方違約導致了損失的發(fā)生;相對方未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造成了損失的擴大。

  3.約定損害賠償。約定損害賠償,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賠償金或約定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它具有預定性(締約時確定)從屬性(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為前提)附條件性(以損失的發(fā)生為條件)

  2017司法考試卷三民法考點:民事行為能力類型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1)類型:

  A.成年無精神病人。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B.具有固定勞動收入的未成年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效果。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不會因其欠缺行為能力被否認。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1)類型。

  A.10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B.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2)效果。

  A.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法律行為(如接受獎勵、贈與、報酬)

  B.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的與其年齡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法律行為。

  C.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與其行為能力不相適應又不屬于純獲利益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D.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超出其民事行為能力范圍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例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拋棄價值較大的動產所有權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再比如:《繼承法》第22條第一款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E.婚姻行為也無效――雖然婚姻行為是雙方行為

  3、無民事行為能力

  (1)類型。

  A.10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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