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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黨校考勤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考勤管理,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校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覺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是全體職工的共同職責,廣大職工要嚴于律己,相互監(jiān)督,確?记诠芾砉ぷ髀涞綄嵦。
各處室主要負責人對本部門職工考勤工作負總責,要嚴格要求、嚴格把關,確保本辦法的實施。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全體在職在編工作人員。
第四條 人事處負責上下班考勤的日常管理。各處室須指定一名工作人員擔任考勤員,并根據出勤情況填寫處室考勤簿。每月月初考勤員將本處室人員上月出勤情況匯總填寫考勤月報表,經處室負責人審查簽字后,于每月2日前報人事處,逢節(jié)假日在上班后第一天報送。
第五條 八部一所教研人員返校日需簽名登記,處室負責人審查簽字后,考勤員在當天上午10點前將返校日考勤情況報人事處備案。
第六條 校處級干部外出或離開本市按照《關于校處級干部外出請假有關事宜的通知》(校辦字[2012]2號)辦理。
第七條 教研人員外出講課按照我!督萄腥藛T外出講課管理辦法》(冀校字[2012]29號)辦理。
第八條 會議和值班的考勤管理由辦公室負責。
第三章 病、事假
第九條 病、事假準假權限:校處級請假和準假權限參照本辦法第六條執(zhí)行。其他干部請假,由處室分管領導批準,超過1天由處室主要負責人批準,超過7天由主管校領導批準。工勤人員請假,由科長批準,超過1天由處室分管領導批準,超過3天由處室主要負責人批準,超過7天由主管校領導批準。干部職工病、事假超過10天,均須經常務副校長批準。
第十條 請病、事假要履行請假手續(xù)。請假人要填寫《請假審批表》,經有關領導批準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審批表隨月考勤表一起交人事處。如遇特殊緊急情況,須先口頭或電話請假,上班后在2個工作日內補辦手續(xù),并在本處室月考勤表中注明。病假還需附定點醫(yī)療機構出具的病休證明。任何人不得先休假后請假。
第十一條 病、事假期滿應及時銷假。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須向批準領導續(xù)假,返回后應盡快銷假,否則按曠工論。病假期滿,需經定點醫(yī)療機構證明身體確已康復方可恢復工作;兩個月內能堅持正常工作后再休病假的,病假時間可重新計算;兩個月內不能堅持正常工作又休假的,應將恢復工作前后的病假時間連續(xù)計算。
第十二條 屬于下列情形的,按曠工處理:因個人事宜離崗未經請假的;雖請假但未獲得批準仍擅自離崗的;沒有按規(guī)定權限和程序請假的;超出申請的時間未返崗也未申請續(xù)假的;未經批準,曠會視為曠工。
第四章 婚、喪假和產假規(guī)定
第十三條 職工享受婚、喪假。
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增加晚婚假15天,其中一方不到晚婚年齡不能享受晚婚假。
職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可給予喪假3天。
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起工作,須赴外地結婚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
第十四條 職工產假規(guī)定:女職工產假為98天,其中產前可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增加產假15天。晚育(已婚女職工滿24周歲以上第一次生育)獎勵產假45天,并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在產假期間領取了《獨生子女證》的,對產婦增加獎勵產假30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如遇新政策出臺按新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五條 職工休婚、喪假和產假,要履行相關手續(xù)。本人要填寫《婚、喪假和產假登記表》,經所在處室領導批準后,婚、喪假報人事處審核,產假由校衛(wèi)生所審核后報人事處。
第五章 因公外出
第十六條 因公外出指外出開會、辦公、講課、進修培訓、下鄉(xiāng)鍛煉、考察、調研等外出公干。因公外出一周以上的須履行有關手續(xù),統(tǒng)一的公務活動由組織方統(tǒng)一辦理。
第十七條 公派外出開會、辦公等因公外出,要由本人填寫《因公外出登記表》,經所在處室領導批準,隨月考勤表報人事處備案。
第十八條 到學員管理部門鍛煉的新進教研人員須遵守所在部門考勤規(guī)定,按時出勤。借調、下鄉(xiāng)、培訓、掛職等人員,均須遵守所在單位的考勤管理規(guī)定,因不遵守考勤紀律通報我校的,予以嚴肅處理。
第六章 考勤結果使用
第十九條 考勤結果與年終考核、獎懲、辭退以及工資福利待遇等掛鉤。
第二十條 病、事假累計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不進行考核。
第二十一條 遲到、早退全年累計超過15次的,或曠工及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xù)超過3天不足7天的,或一年累計超過7天不足15天的,年度考核可確定為基本稱職(基本合格)。遲到、早退全年累計超過30次的,或曠工及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xù)7天及以上的,或一年累計15天及以上的,年度考核視為不稱職(不合格)。
第二十二條 根據有關文件精神,連續(xù)曠工超過15天或一年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予以辭退。
第二十三條 因公外出各項待遇照發(fā)。進修培訓或下鄉(xiāng)鍛煉期間待遇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病、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按冀校字[1999]13號規(guī)定執(zhí)行。當年實際工作時間不滿半年的,不能計算為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條 病、事假期間不享受津貼補貼,按日平均數額和實際缺勤天數扣發(fā)。當月全休扣發(fā)全月津貼補貼。除經批準的長期病休人員之外,扣發(fā)的津貼補貼由本處室掌握使用。
第二十六條 有曠工行為者,扣發(fā)曠工天數全部工資和津貼補貼,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或行政處分。扣發(fā)的工資和津貼補貼由學校統(tǒng)一掌握。
第二十七條 人事處將全校考勤情況通知財務處執(zhí)行有關待遇。
第七章 其它規(guī)定
第二十八條 為保證長假結束后工作正常開展,寒假、暑假、國慶節(jié)休假結束后,開學第一天所有職工(包括教研人員)均須返校,各處室在當天上午10點前將返校情況分別報主管副校長、人事處,人事處匯總后報常務副校長。
第二十九條 機關黨委、人事處要對干部職工考勤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如發(fā)現考勤違紀或虛報、瞞報行為,對處室主要負責人和考勤員在全校進行通報,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三十條 特殊情況按校委決定執(zhí)行。
黨?记谥贫
一、為保證黨校正常的教學秩序,順利完成教學任務,學員必須認真遵守黨校考勤制度。
二、考勤項目包括黨校安排學員參加的所有教學活動和實踐活動,每次活動均由黨校班長考勤并填寫考勤表。
三、請假要履行請假手續(xù),每次活動需請假者,必須在活動前向黨校班長提出書面申請,經黨校班主任批準,由黨校班長通知本人,請假不得超過兩次。
四、學員要嚴格遵守黨校規(guī)章制度,不得無故遲到、早退,累計2次作一次曠課處理。
五、出勤成績列入考核內容,作為考核的前提條件,曠課一次及以上者,缺席兩次以上者不得參加本期黨校結業(yè)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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