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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差旅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國內部分
第一條 本公司以及所屬工廠及營業(yè)所的員工因公奉派國內出差辦理公務者,依本辦法規(guī)定發(fā)給出差旅費。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乘坐火車、輪船、飛機,按以下標準發(fā)給出差旅費。
(1)乘坐火車及長途汽車,原則上應出具鐵路局、公路局或汽車公司的購票證明單,如因故未能取得購票證明單者,由出差人出具憑單。
(2)乘坐輪船應取具輪船公司或旅行社的購票證明單或船票存根。
(3)因急要公務必須搭乘飛機者,應事先報準并憑飛機票根報出差旅費。
(4)搭乘公司的交通工具者,不得再報支交通費。
第三條 員工出差的膳食、住宿、雜費按下列標準核發(fā)。
(1)主管及以上級:每日120元。
(2)一般級:每日100元。
第四條 出差期間因公支出的下列費用,準予按實報銷,并依下列規(guī)定辦理。
(1)乘坐計程車,原則上應取得汽車公司開具的統(tǒng)一發(fā)票,無法取得者由出差人員出具憑單為憑。
(2)電話費應取具電信局的收據為憑。
(3)郵費應取具郵局的證明為憑。
(4)因公宴客的費用,應取具統(tǒng)一發(fā)票或貼足印花的正式收據為憑。
(5)因公攜帶的行李運費,應取具正式的運費收據為憑。
第五條 員工出差,應由派遣出差單位的主管填寫通知單一式二份,遞請核準后,一份送秘書處登記出差日期,一份由出差人憑以預借或報支旅費(按照規(guī)定格式逐項填寫)。
第六條 員工出差銷差后,三日內應填具“出差旅費報支單”,送請各單位主管核實后遞請秘書處審核,總經理核準后,出納人員才能憑以報支。
第七條 員工出差前,得憑核準的派遣出差通知單預借旅費,于出差完畢報支旅費時扣回。
第八條 市內及短程(一日內)出差人員,除按實報支車資外,另可報支誤餐費。
(1)下午1時以后銷差者準報午餐。
(2)下午8時以后銷差者準加報晚餐。
(3)不得再報支加班費。
第九條 奉令調遣的人員,可以比照以上有關條文報支交通費、膳食費(1天)及行李運費。
第十條 調遣人員若在公司用膳,則不得報支誤餐費。
第十一條 調遣人員若超過1天以上但不能視為出差的,可以由公司酌情予以補貼。
第二章 國外部分
第十二條 本公司員工奉派出國人員,除薪金照領外,并準予報支出差旅費,其標準如下。
(1)凡出國往返于公司指定地點的交通費按實報支,自行觀光的交通費自理。
(2)膳、宿、雜費按當時行情,并依出差規(guī)定在報支額度內支給。
(3)派遣在同城市持續(xù)駐留30日以上者自第31日起按上列標準八折支給。
第十三條 受政府或其他機構聘請(派遣)出國考察或實習的本公司人員已在受聘或派遣的機構支領出差旅費者,不得再向本公司支領出差旅費。
第十四條 出差期間,因公支出應取得正式收據并按實報銷;其無法取得正式收據的零星付款,可以以出差人簽呈為準。
第十五條 如因公務原因必須支付的費用而超過日用費規(guī)定的,可以呈請總經理核發(fā)特別津貼。
第十六條 國外出差旅費報銷辦法仍比照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七條規(guī)定辦理。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下級職員與上級職員一起出差時,下級職員比照上級職員標準支給。
第十八條 本公司董事、監(jiān)察人及顧問的出差旅費比照經理級標準支給。
第十九條 膳、宿、雜費的支領標準,因物價的變動,可以由總經理隨時通令調整。
第二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核定后實行,修改時亦同。
二、員工出差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為加強出差費用的管理,特制訂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員工出差依下列程序辦理。
(1)出差前應填寫“出差申請單”。出差期限由派遣負責人視情況需要,事前予以核定,并依照程序實核。
(2)出差人憑核準的“出差申請單”向財務部暫支相當數(shù)額的差旅費,返回后一周內填具“出差旅費報告單”,并結清暫支款。未于一周內報銷者,財務應于當月工資中先予扣回,等報銷時再行核付。
第三條 出差的審核決定權限。
(1)國內出差,六日內由部門經理核準,六日以上由主管副總經理核準,部門經理以上人員一律由總經理核準。
(2)國外出差,一律由總經理核準。
第四條 出差不得報支加班費,但假日出差酌情予以計薪。
第五條 出差途中除因病或遇意外災害,或因工作實際需要電話聯(lián)系,請示批準延時外,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長出差時間,否則除不予報銷差旅費外,并依情節(jié)輕重論處。
第六條 差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膳食費、通信費、交際費等,其標準另定。
第七條 出差費用的報銷。
(1)交通費、住宿費按標準報銷,超標自付,欠標不補。
(2)膳食費按標準領取。
(3)通訊費以郵局憑證報銷。
(4)交際費由領導核定,憑據報銷。
三、員工出國管理辦法
第一條 凡本公司員工因公經核準出國者,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因公奉派出國人員,于出國前需先立承諾書(如附件一),言明按期歸國并繼續(xù)為公司服務;如在返國三年內自動辭職者,愿無條件賠償出國期間之費用除以三年平均數(shù)額之差額,并放棄先訴抗辯權。
第三條 出國人員于返國后,應于兩星期之內書面提呈出國經過及觀感心得,必要時,由總經理排定時間,向公司內有關部門人員講解心得及工作計劃方針。
第四條 奉派出國人員,出國期間其薪金仍準照領,并可預支核定日數(shù)之差旅費。
第五條 出國人員應照規(guī)定期限歸國,并于返國后10日內,持有關憑證向會計部報銷,因故拖延不歸或費用開支經審核不準報銷者,概由出國人員自行負擔。
第六條 出國人員在國外的旅行,應予規(guī)定的路程為限,規(guī)定以外路程的差旅費如經總經理核準者,準予報銷。
第七條 出國接受技術培訓或受國內外廠商機構補助人員,其差旅費如已由有關單位支給者,其支給部分不得再向公司申請,但廠商供給的費用較本辦法所訂的費用低時,其差額得由公司補助。
第八條 本辦法經經理級會議通過,呈總經理核定公布實施,其修改或補充亦同。
附件一 承諾書
立承諾書人因公經×××股份有限公司派遣出國,謹保證:
(1)按期歸國返回公司工作。
(2)返國后三年內決不自動離職,如有違背,愿依貴公司所訂之辦法負責賠償,連帶保證人愿負擔一切連帶賠償責任,并放棄申訴抗辯權。
×××股份有限公司
立承諾書人:
年 月 日
連帶保證人:
地 址:
身份證編號:
說明:
(1)因公出國者,其手續(xù)由總務部代為辦理。
(2)在同一地區(qū)內停留30日以上者,自第31日起,膳宿雜費以八折計算。
(3)低職人員隨同高職出國者,其費用可酌實情比照高職人員報支。
(4)美元匯率如有變動,視該匯率調整報銷費用。
四、員工差旅費支給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人事管理規(guī)則制訂。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出差旅費支給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本公司員工出差分類。
(1)當日出差:出差當日可能往返者。
(2)遠途出差:出差必須在外住宿者。
(3)國外出差;赴國外出差者。
第二章 當日出差
第四條 員工當日出差時由科長以上主管核準。
第五條 當日出差每延誤正餐時間一小時以上,按延誤餐次支給誤餐費,每餐30元。但外勤已支津貼人員概不支給誤餐費。
第六條 當日出差除依前條規(guī)定支給誤餐費外不另支付出差旅費。
第七條 當日出差的交通費憑乘車證明實數(shù)支給。
第八條 當日出差人員必須于當日趕回,不得在外住宿。但因實際需要,事先呈奉各部經理以上主管核準者按遠途出差辦理。
第三章 遠途出差
第九條 本公司員工奉命或因業(yè)務需要遠途出差時,必須事先填報“出差申請書”(格式另定,記明出差日程、出差目的地及出差要務等,呈部(室中心)經理(主任)或分公司經理核準后方可出差。
第十條 遠途出差的員工可在“出差申請書”添附“出差旅費概算表”,向財務單位預借出差旅費。
第十一條 未及呈準出差人員,須補辦手續(xù)后才能支給出差旅費。
第十二條 出差人員因急病或不可抗力致無法在預定期限返回銷差而必須延長滯留,經調查確實無誤乃支給出差旅費。
第十三條 出差人員必須于返回后三日內填具“員工出差旅費報告單”,報銷出差旅費。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的交通工具除可利用公司車輛外,以利用火車、汽車為原則。但因特急事情,經協(xié)理以上人員核準者才可乘飛機。
第十五條 出差人員的交通費憑乘車證明以實費計算支給。因乘坐出租汽車、三輪車,無法取得乘車證明者呈請部(室、中心)經理(主任)以上主管核準后實數(shù)支給。
第十六條 使用公司交通車輛或借用車輛者不得申領交通費。
第十七條 遠途出差如利用夜間(晚上9時以后,早上6時以前)車次,住宿費減半支給。
第十八條 出差日自出發(fā)日至回公司日計算,但晚上出發(fā)或早上回公司者減半支給。
第十九條 出差人員每日必須作出差日報向各直屬主管報告。
第二十條 住宿費按出差人員在外住宿日數(shù)定額支給。
第二十一條 出差人員住宿費必須取得住宿費憑證(發(fā)票),但住宿在自宅(含其他住宅)或本公司招待所未取得住宿費憑證者減半支給住宿費。
第二十二條 與經理以上人員隨行,其住宿費不夠時,可呈經上級人員核準,憑住宿費憑證,支給與上級人員同等住宿費或實費。
第二十三條 各分支機構人員因業(yè)務需要或受命到總公司述職,比照遠途出差支給住宿費,但支領外勤津貼人員不得支給住宿費。
第四章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員工奉命或因業(yè)務需要出差國外時,必須填具“出差申請書”,記明出差日程,出差目的地及出差要務等,呈由董事長核準。
第二十五條 國外出差人員憑核準的出差申請書預編出差費概算,于出國前向財務單位預借出差旅費。
第二十六條 國外出差人員渡航費,董事長、總經理得按頭等艙位實額支給,其他人員均按二等艙位實額支給。
第二十七條 國外出差人員的出差旅費,按下列標準支給。
員工差旅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制度旨在確定公司管理人員和員工因公司業(yè)務出差的手續(xù)及差旅費支付標準。由于出差目的、性質、時間及費用支出千差萬別,難作統(tǒng)一規(guī)定,故本制度僅作一般性規(guī)定。
第二條 本制度未涉及事項,均接有關細則處理。對海外出差,將另行規(guī)定。
第三條 出差分為“近距離外出”、“當日出差”(當日回來)和“住宿出差”三類。
第四條 近距離外出是指利用交通工具,以公司總部為中心,半徑為×千米范圍的外出。外出范圍由總務部主管與總經理協(xié)商決定。在必要時,近距離外出可變更為當日出差,或作住宿出差處理。
第五條 當日出差,是指從公司出發(fā)后,當日可返回的出差。當日出差的地域范圍由總務部主管與總經理協(xié)商決定。但它不得與前條所述地域重復。地理偏僻或交通不使地區(qū),可按住宿出差處理。
第六條 住宿出差,是指出差到較遠的地方,通常需要住宿的出差。因出差內容和需要時間的差別,有些住宿出差也可以作為近距離外出或當日出差處理。
第七條 出差路線一般應選擇最短的且最方便的線路。應盡量減少出差所用時間。出差途中如遇天災人禍等不可抗拒因素,需改變路線時,需得到總務部主管同意,按實際旅費支付。
第八條 員工私人旅行公務出差時,公司向其支付用于公務出差部分的差旅費。
第九條 出差費在區(qū)分“近距離外出”、“當日出差”和“住宿出差”前提下分別支付。
第十條 出差費及報銷
1.出差費包括以下內容:
(1)鐵路、船舶、飛機票費;
(2)交通費;
(3)出差補貼;
(4)住宿費;
(5)通訊費;
(6)其他伴隨出差發(fā)生的正當費用。
2.鐵路、船舶、飛機票費依種類和等級實報實銷;
3.交通費指短距離乘坐公共汽車、地鐵等的費用,據個人中報,接實際費用支付。原則上不得乘坐出租車;
4.出差補貼用于出差者的飲食和雜費支出,按出差回報定額支付。上午出差按全額支付,下午出差按半額支付,晚上8時以后不支付;
5.住宿費按定額住宿天數(shù)支付,在火車上過夜的按半額支付;
6.出差中的電話、傳真、信函、匯款、郵票等通信費依據報銷憑證實費支付。
第十一條 出差費原則上應在一周前,通過《出差計劃表》提出預算,經分公司主管批復后支付。
第十二條 當交易客戶、相關公司人員或公司管理人員隨行,或因不得已理由,出差費超出規(guī)定時,經隨行管理人員或公司財務主管批準后,按實際費用報銷。
第十三條 駕駛或搭乘公司車輛出差時,不支付交通費。
第十四條 出差過程中,利用出租車僅限于有交易客戶同行、緊急情況、有可能耽誤出發(fā)時間或攜帶物品過重、下雨天訪問客戶等情況。這時按實額支付出租車費。但必須在出差費報銷單中說明理由,并經隨行管理人員或分公司主管批準。
第十五條 出差過程中,如遇出差人公休日,應以公務為重,繼續(xù)執(zhí)行出差任務。但是,如遇出差單位公休日,無法開展工作時,可安排休息。為避免這種情況發(fā)生,出差前,應事先與有關單位聯(lián)系。出差歸來后,可補足休息日。
第十六條 出差過程中,因生病、交通中斷或其他意外情況超過預定期限停留時,在查清事實基礎上,可按長期滯留費標準支付費用。
第十七條 在出差過程中,如需向客戶提供禮金(用于慶賀、吊唁、探望等),或贈送土特產時,其金額應限在××元以內。超出此金額須經上級主管批準。
第十八條 在出差地招待客戶,原則上應先在《出差計劃表》中提出具體預算,并經上級主管批準。其金額一般限定在×××元之內,部門主管以上限定在×××元之內。
第二章 近距離外出及當日出差
第十九條 出差者必須提交《出差申請表》,經主管批準后方可出發(fā)。
第二十條 出差者從公司出發(fā)和歸來時,必須向上級主管報到。:不能按期回公司時,需通過電話等與化司聯(lián)系。
第二十一條 當日出差者完成出差任務,回公司后,應填寫出差回報,提交給上級主管。
第二十二條 近距離外出,僅對交通費實報實銷。當日出差,依不同職務支付出差補貼和交通費。
第二十三條 日常性的當日出差費,可依據出差計劃表提出概算,并預付出差費。
第二十四條 當日出差如遏緊急情況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需在外住宿時,按住宿出差的有關規(guī)定支付住宿費。但應提前與主管上司聯(lián)系,井得到其批準。
第三章 住宿出差
第二十五條 出差者必須事先提出出差計劃表,提交上級主管批準。
第二十六條 出差者依據批復的出差計劃表,向財務部提出出差費預算,并申請預付出差費。財務部對未清算上次出差費者,拒絕預付出差費。
第二十七條 出差者必須每日自出差地向上級主管寄進出差回報一式兩份。但出差時問為二天者,可回公司后提交。
對不按規(guī)定郵送或提交出差回報者,停發(fā)相應的出差補貼,但經主管上司認為特殊情況者除外。
第二十八條 出差者回公司后,應于二日以內填寫出差費表,經主管上司簽字后,提交給財務部,以作結算。
如出差者回公司后遇公休日,原則上應在次日辦理出差費結算。
第二十九條 對住宿出差者依不同職務支付鐵路、船舶、飛機票費以及住宿費和交通費。
第三十條 出差者原則上應在公司指定的旅館住宿。如變更旅館,領事先進行聯(lián)系。
第三十一條 在特殊情況下,經主管上司批準后,可搭乘快速列車或飛機出差。除總經理外,一般坐普通艙。
第四章 特別旅費處理
第三十二條 出席招待會、客戶接待出差、投宿于公司駐外機構時,不支付住宿費。
來往于公司總部和各分,公司之問的出差,原則上必須利用,公司的住宿設施。 投宿于親友家時,支付50%的住宿費。
第三十三條 在同一地區(qū)連續(xù)停留超過7日時,視為長期滯留出差。
第三十四條 出差目的與內容跟一般出差有區(qū)別的,為特殊業(yè)務出差,如參加研討會、招待客戶、隨客戶出差、到本公司分公司赴任等。
特殊業(yè)務出差的出差費支付標準如下:
1.出席研討會時,支付火車、船舶、飛機票費,住宿費及其他必要的費用,原則上實報實銷;
2.因招待客戶出差時,支付預算范圍內的接待費,火車、船舶、飛機票費,住宿費、其他雜費和相當于30%的補貼,原則上實報實銷;
3.異地赴任則按另行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出差中不允許進行私人旅行。在不得已情況下,如欲進行私人旅行,需得到上級主管的批準。
私人旅行日數(shù)應從本制度中的出差日期數(shù)中扣除。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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