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墳墓遷移補償標準
為規(guī)范集體土地征收工作,切實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各項建設順利進行,婁底將墳墓遷移補償標準下發(fā)。
一、有棺墳遷移補償按2500元/冢的標準計算;
二、無棺墳遷移補償按1200元/冢的標準計算;
三、壇子墳遷移補償按500元/壇的標準計算;
四、墓碑按300元/塊的標準補償;
五、四周無圍擋的磚石、磚砼墓按1000元/座的標準增加補償;有圍擋的在20平方米以內的磚石、磚砼墓園按3000元/座的標準增加補償;有圍擋的在2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內的磚石、磚砼墓園按4000元/座的標準增加補償;超過30平方米的磚石、磚砼墓園按5000元/座的標準增加補償。
備注:
1、征收范圍內的墳墓遷移前,用地單位必須發(fā)布遷墳公告,由墳主親屬將墳遷葬到指定地點,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按規(guī)定標準補償,逾期未遷的,由用地單位代為處理。
2、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征收土地所要遷移的墳墓,必須嚴格執(zhí)行本市殯葬改革制度,遷葬地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會同規(guī)劃部門負責確定,其報批和組織實施等相關費用由用地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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