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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機關保密制度_局機關保密制度條例

時間:2022-04-05 03:26:41 保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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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機關保密制度_局機關保密制度條例

  為切實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局機關失密、泄密和被竊密事件的發(fā)生,應制定規(guī)范的局機關保密制度。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有關局機關保密制度的范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局機關保密制度_局機關保密制度條例

  局機關保密制度篇1

  為加強我局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的發(fā)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設立機關保密工作領導小組,由局長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各股室,各下屬單位負責人為成員。其主要職責:貫徹有關保密法律法規(guī)和上級文件精神,制定、完善和實施機關保密工作規(guī)章制度,處理保密工作中的問題。日常保密工作由人秘股具體負責。

  第二條 各股室,各下屬單位負責人是其所在股室、單位保密工作第一責任人,其主要職責:貫徹落實各項保密規(guī)章制度,積極開展保密宣傳教育工作,認真做好本單位文件、資料的定密工作,協(xié)助查處失泄密事件和整改工作中出現(xiàn)的問題。

  第三條 人秘股配備一名兼職保密人員,其主要職責:負責機要文件和保密管理工作,完成縣國家保密局和局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

  第四條 交通運輸業(yè)務保密工作執(zhí)行國家保密局、交通運輸部《交通部門保守國家秘密實施細則》,人事、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的保密工作有關規(guī)定。

  第五條 密級劃分是按照保密性質、作用和失密后對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危害大小,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種。“絕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密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到嚴重的損害;秘密是指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后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第六條 根據(jù)“誰產生國家秘密內容文件、資料,誰負責擬定密級的原則”,各股室,各下屬單位負責人對產生的含密級的文件、資料都要確定密級。定密只限本股室、各下屬單位工作中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涉及其它部門的國家秘密事項要按照有關部門保密規(guī)定,加強管理。

  第七條 涉密載體是指以文字、數(shù)據(jù)、符號、圖形、圖像、視頻和音頻等方式記載國家秘密信息的紙介質、磁介質、光盤以及半導體介質等各類物品。紙介質涉密載體又稱國家秘密文件、資料或“密件”。涉密載體的制作、分發(fā)必須符合下列管理要求:

  (一)起草密件的草稿、修改稿、征求意見稿等中間品,以及印制過程中產生的廢次品,應當按照國家秘密載體保密管理規(guī)定處理,不得隨意丟棄或變賣。

  (二)使用磁、光、半導體等介質拷貝、刻錄涉密信息,應當在本局涉密計算機或省國家保密局定點單位進行。

  (三)嚴格按照批準數(shù)量制作,承辦人員和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多制、私留涉密載體。

  (四)涉密載體分發(fā),必須嚴格按制作單位限定的范圍分發(fā),不得自行擴大范圍,并認真履行交接、登記手續(xù)。

  (五)涉密載體或機密、秘密級涉密載體傳遞,應當通過機要文件交換站或機要通信部門傳遞,不得通過普通郵政郵寄,絕密級涉密載體傳遞應專人專車護送,傳遞中不能辦理其它事項和進入無關場所。

  (六)涉密載體接收,應當按保密規(guī)定履行查驗、登記、簽收手續(xù)。

  (七)局人秘股負責審定涉密載體的閱讀范圍不得擅自擴大或縮小。

  (八)閱讀、使用涉密載體,應當在辦公室或指定地點進行,確需在其他場所閱讀、使用的,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guī)定。

  (九)涉密載體閱讀、使用過程中要隨時跟蹤,閱讀使用完畢后及時清退,不得自行橫傳,不得復制、摘錄、摘抄。

  第八條 涉密載體的復制、攜帶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復制涉密載體應當嚴格履行審批、登記、備案手續(xù)。復制本局制作涉密載體,應當經局主管領導批準。復制非本局制作的涉密載體,應當經制作機關、單位批準。

  (二)涉密載體復制只能在指定的涉密復印機上進行。絕密級涉密載體嚴禁復制。

  (三)禁止攜帶涉密載體進出公共場所,禁止將涉密載體帶回家中。確因工作需要攜帶外出的`,應當經主管領導批準,并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

  第九條 涉密載體的保存、閱讀、清退、須符合以下規(guī)定。

  (一)涉密載體必須在符合國家保密標準的文件保密柜內保存。

  (二) 各股室,各下屬單位產生的涉密載體,應當及時移交局檔案室統(tǒng)一立卷保管。上級機關下發(fā)的涉密載體,由局人秘股統(tǒng)一立卷保管,需要局檔案室或有關股室保管的,應當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

  (三)局人秘股按上級機關規(guī)定,定期清退一次涉密載體。清退時應當辦理有關手續(xù)。

  (四)涉密載體管理人員在退休或工作調動前,必須清退所保管的全部涉密載體,并辦理移交手續(xù)。

  第十條 涉密載體須經辦理審批、登記手續(xù)后方可銷毀,各股室,各下屬單位負責人應銷毀的涉密載體(含內部文件、資料、刊物)須送交人秘股集中保管,由局人秘股邀請縣國家保密局工作人員監(jiān)督銷毀。涉密載體銷毀時必須有兩名工作人員在現(xiàn)場監(jiān)督、并在銷毀密件登記本上簽字。

  第十一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建設、改造、搬遷,必須經上級保密機關審批后方可進行,必須選擇取得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集成資質單位來承

  第十二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設備購置,必須使用通過測評認證機構認證合格的產品。新建的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必須經安全保密測評合格審批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條 嚴禁用普通電話機、傳真機、交換機、多功能一體機等辦公設備傳遞國家涉密信息,國家涉密信息只能在保密專網和保密通信設備上傳遞;嚴禁用普通打印機、復印機、掃描儀、多功能一體機復印密件,確需復印的密件,必須辦理審批、登記手續(xù)后,在指定的專用機上復印,復印件視同原件一樣管理。密碼電報、絕密件嚴禁復印;嚴禁用移動電話、電子郵箱、QQ等網絡工具談論或發(fā)送國家秘密信息;嚴禁涉密通信、辦公自動化設備與互聯(lián)網、普通電話相連接。嚴禁在黨政機關專用通信網端口接入其他任何通信設備。

  第十四條 召開涉密會議,要制定保密方案,選擇具備保密條件的場所,要讓與會者明了保密事項;會議分發(fā)的密件,一般會后要如數(shù)收回,需要分發(fā)到各股室,各下屬單位負責人的,應當辦理簽收手續(xù);涉密會場禁止使用無線話筒、移動電話等通訊工具。會議結束時,會議主辦單位要對會場、會議住房進行全面檢查,防止丟失密件。

  第十五條 凡外單位來本局查閱抄錄、有關涉密資料,必須持單位介紹信,并經局分管領導批準(重要的資料數(shù)據(jù)需經局長批準)同意后,才能抄錄、查閱,并要求他們承擔保密義務;對外提供涉密資料,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家保密局《對外經濟合作提供資料保密暫行規(guī)定》和國家科委《科學技術保密規(guī)定》;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提供國家涉密信息及本局不宜公開的內部工作信息。

  第十六條 通過廣播、電視、網絡等公共傳媒公開發(fā)布信息的保密管理規(guī)定;在廣播、電視、網絡等公共傳媒公開發(fā)布信息,應當遵循“誰主管誰公開、誰公開誰審查”“ 誰審查誰負責”和“先審查后公開”的原則;由局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并簽字公開的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條 本局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制定的《交通部門保守國家秘密實施細則》,嚴格進行公開信息保密審查工作,科學界定應公開信息和不公開信息。

  第十八條 每個工作人員必須遵守下列保密工作基本守則:

  不該知道的機密,絕對不問不看;不該說的機密,絕對不說;不該記錄的機密,絕對不記錄;不在非保密本上記錄涉密事項;

  不在無保密措施的地點存放涉密載體;不在無保密措施的設備和網絡上傳輸、存儲、處理涉密載體;不用普通電話、明傳電報、普通郵局傳遞涉密事項;不得擅自留存、復制涉密載體;

  不在公共場合、私人通信、親友前談論國家秘密;不得擅自攜帶涉密載體外出。

  第十九條 局人秘股每年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對各股室(所、處、隊)保密工作組織開展全面或重點檢查,檢查內容:有關保密規(guī)章制度落實情況、有關保密防范措施落實情況、存在問題整改情況。檢查中發(fā)現(xiàn)重要問題,應當及時報告領導、認真查找原因、采取防范措施。發(fā)現(xiàn)泄密事件,應當按照國家保密局《泄密事件查處辦法(試行)》嚴肅查處。

  第二十條 年終干部考核內容和評選先進單位及個人,保密工作應當列為一個重要條件。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由局人秘股監(jiān)督執(zhí)行。

  局機關保密制度篇2

  為切實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泄密和被竊密事件的發(fā)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局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規(guī)定:

  一、保密范圍

  1、局機關及各單位接收、分發(fā)的秘密級以上的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文件、電報、簡報、資料、刊物以及其他機關、單位制發(fā)的秘密級以上的公文、簡報、資料等。

  2、局黨委會議、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重要的局長專題會議和局機關黨總支重要會議的記錄。

  3、局機關及各單位擬制的秘密級以上的文件、電報、會議講話材料、函件、簡報、資料、報表、電話記錄,以及載有保密內容的工作手冊、照片、錄音、錄像、計算機磁盤、無線電話頻道等。

  4、黨和國家領導人來青視察尚未公開的活動日程,警衛(wèi)工作方案;市領導的重要講話、批示、意見及其辦公位置、住址、電話號碼、專車牌號、活動情況;不能公開的局領導講話、批示及其內部重要活動安排。

  5、來信、來訪記錄和紀檢案件材料。

  6、印章及其暗記,保密文件櫥、保險箱、銀箱的密碼。

  7、人事檔案和不能公開的人事文書材料。

  8、秘密級以上的文書檔案。

  9、局機關各部門的業(yè)務秘密。

  10、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項。

  二、密級劃分

  (一)絕密

  1、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等上級領導機關下發(fā)的絕密文件、電報、講話、函件,市委、市政府召開的.絕密會議的內容、會議文件、會議記錄;黨和國家領導人來青島視察尚未公開的活動日程、警衛(wèi)工作方案。

  2、本局涉及絕密內容的文件、資料、報表,記有絕密內容的筆記本、計算機磁盤、重要的工程技術文件、資料、圖紙。

  3、存放上述絕密件的保密櫥密碼。

  4、其他絕密事項。

  (二)機密

  1、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等上級領導機關下發(fā)的機密文件、簡報、電報、講話、函件、資料,市委、市政府領導的重要批示及市委、市政府召開的需要嚴格保密的會議內容、會議文件、會議記錄等;黨和國家其他領導及各省、市領導來青島視察尚未公開的活動日程安排方案。

  2、重要的局黨委會議、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記錄,局及各單位擬制的涉及機密內容的發(fā)文、簡報,各部門的重要業(yè)務秘密,如:市級機關副局級以上干部花名冊,財務預算、決算匯總表冊,局人員編制、工資總表、重要統(tǒng)計資料、記有機密等級內容的筆記本、計算機磁盤等。

  3、重要人民來信、來訪情況。

  4、重要的紀檢案件材料。

  5、干部的調配方案、考核干部的外調材料、干部人事檔案。

  6、局的印章及暗記,保密文件櫥、保險箱、銀箱密碼。

  7、其他機密事項。

  (三)秘密

  1、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等上級機關下發(fā)的秘密文件、電報、簡報、講話、函件、資料,不能公開的市委、市政府領導批示,市委、市政府召開的需要保密的會議內容、會議文件、會議記錄等,記有秘密內容的筆記本。

  2、局領導的住址、電話號碼、專車牌號、活動安排等。

  3、局及各單位擬制的秘密文件、簡報,需要保密的局黨委會議、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記錄,各部門的業(yè)務秘密,如:資料、圖紙、表冊、值班記錄、電話記錄、收發(fā)文登記簿、文件清退單等。

  4、不能公開的局領導講話、批示、活動情況。

  5、不能公開的人民來信、工人人事檔案、全局性的人員花名冊。

  7、其他秘密事項。

  上述密級劃分,根據(jù)情況的變化適時調整,予以升密、降密或解密。

  三、保密措施

  (一)全局干部、職工都要從黨和國家的利益出發(fā),樹立高度的保密觀念,養(yǎng)成良好的保密習慣,自覺遵守保密規(guī)定。

  1、不該聽的秘密絕對不能聽;

  2、不該看的秘密絕對不能看;

  3、不該說的秘密絕對不能說;

  4、不該記錄的秘密絕對不能記錄;

  5、不能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事項;

  6、不能在公共場所和親屬子女親友面前談論秘密事項;

  7、不得擅自攜帶秘密參加外出活動;

  8、不得擅自復制、留存、銷毀涉密載體;

  9、不能在普通電話、普通傳真、無線電通信、互聯(lián)網中傳遞秘密信息;

  10、不準攜帶秘密材料游覽、參觀。

  (二)局機關及各單位要有一名黨員負責同志分管保密工作,并指定專人具體負責秘密級以上的文件、資料的管理。

  (三)秘密級以上的文件、資料在收、發(fā)、傳閱中,都必須及時登記、簽收。要嚴格控制傳閱范圍,未經領導同意,不準擅自擴大范圍;傳閱后文件必須存放在保險柜中,人離開辦公室時,必須鎖好櫥門。

  (四)秘密文件、資料,要定期清理,按時收退、歸檔、銷毀。銷毀文件必須按有關規(guī)定,嚴格清點、登記,并經局領導審批后,統(tǒng)一由局辦公室到指定的造紙廠銷毀。嚴禁擅自銷毀秘密文件、資料,嚴禁各單位或個人向廢品站出售內部文件、資料、保密廢紙等,嚴禁將內部文件、刊物、資料等擅自轉送他人。

  (五)工作人員調動時,必須把工作證、文件摘錄本、各種秘密資料以及承辦的文書檔案等移交清楚后才能調離。

  (六)因公需要攜帶秘密文件外出,必須事先經主管領導同意,確保文件安全。

  (七)嚴禁復印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文件,確因工作需要復印業(yè)務文件,必須加蓋局復印文件專用章,同原件一樣進行管理。

  (八)各級領導、管理人員及工作人員要從思想上高度重視,牢記保守國家秘密的職責和應盡的義務,樹立敵情觀念,保密觀念和法紀觀念,自覺遵守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提高防范意識。

  (九)每年局保密工作委員會要定期組織進行保密教育和檢查,對執(zhí)行保密規(guī)定好的要給予表揚,對違反保密規(guī)定造成泄密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并上報市保密委員會。

  局機關保密制度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保證局機關各項工作順利進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實施辦法》及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局機關所有工作人員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

  第三條 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實行積極防范,突出重點,既確保國家秘密又便利各項工作開展的方針。

  第四條 局機關應制定相應的保密規(guī)章制度,落實保密措施,經常進行保密宣傳教育和保密檢查,使所有人員知悉與其工作有關的“保密范圍”和各項保密制度。

  第五條 各部門人員發(fā)現(xiàn)國家秘密被泄漏或可能泄漏時,應當及時制止、舉報,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第二章 保密機構

  第六條 在局機關黨委的直接領導下,建立局機關保密工作領導小組,日常保密工作由局機關辦公室負責。由局長任保密小組組長,副局長任保密領導小組副組長,各科室負責同志及專職保密員為保密小組成員,專職保密員負責辦理日常工作。

  第七條 各科室、中心保密工作由主要負責人負責。各級保密組織的成員和各科室、中心的保密員如有變動,要及時增補,使之健全。

  第八條 局機關保密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黨和國家保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上級黨委保密委和同級黨委有關保密工作的指示、規(guī)定。

  (二)制定修訂局機關保密規(guī)章制度及工作計劃,督促、指導所屬各科室、中心的保密工作。

  (三)開展保密宣傳和保密檢查,及時總結和借鑒保密工作中的成功經驗,對保密工作做得好的單位和個人,建議有關單位或部門予以表揚或獎勵;對違反保密制度,造成失密事件者,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建議有關部門給予批評通報,直至報請懲處。

  (四)負責審定局機關的定密、調密范圍和項目,制定嚴格的防范措施,確保國家秘密的安全。

  (五)負責指導、檢查本單位的涉外、機要、通信、宣傳報道、會議、文書等方面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 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和解密

  第九條 國家秘密的確定

  (一)工作中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依據(jù)保密范圍確定密級。

  (二)局機關依照規(guī)定確定密級、變更密級和解密,應當及時通知有關知悉人員,同時接受上級保密工作部門的指導和監(jiān)督。

  (三)局機關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應當及時確定密級,最遲不得超過十日。

  (四)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請示上級保密部門確定。

  第十條 國家秘密事項的保密期限應當根據(jù)情況的變化即時變更。

  第十一條 國家秘密事項的保密期限屆滿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延長或縮短的,由原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的部門決定,也可由上級機關決定。

  第十二條 定密工作的承辦,審核、批準密級的確定由涉及秘密的相關業(yè)務科室制定人員具體承辦,科室、中心負責人審核,保密辦負責人批準,報保密辦登記。

  第十三條 保密辦公室應建立臺帳制度,及時紀錄各科室產生國家秘密事項的有關情況。

  第四章 國家秘密載體的保密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局機關國家秘密載體的保密管理依據(jù)《中共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國家保密局關于國家秘密載體保密管理的規(guī)定》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 國家秘密載體是指以文字、數(shù)據(jù)、符號、圖像、聲音等方式記載國家秘密信息的紙介質、磁介質、光盤等各類物品。磁介質包括計算機硬盤、軟盤和錄音帶等。

  第十六條 所有秘密載體,均屬國家所有,任何個人不得據(jù)為私有。工作需要時,必須履行借閱手續(xù)妥善保管。涉密人員工作變動或退休時,要認真辦理移交手續(xù)。

  第十七條 屬于絕密事項的秘密載體由辦公室指定專人保管,限定直接需要部門的有關人員或專人使用。

  第十八條 制作秘密載體,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在密件上標明密級、秘密標志和保密期限,注明發(fā)放范圍及制作數(shù)量,嚴格按領導簽批的份數(shù)制作,編排順序號,不得擅自多印多留。制作秘密載體的場所應當符合保密要求。制作秘密載體的電腦須涉密單機操作,不得接入公眾信息網。

  第十九條 收發(fā)秘密載體,應當由經管保密人員履行清點、登記、編號等手續(xù)。采用省保密局監(jiān)制或認可《收(發(fā))文登記簿》專本登記。

  第二十條 收到秘密載體后,由辦公室負責人根據(jù)秘密載體的密級和制發(fā)機關、單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實際需要,確定本機關知悉該國家秘密人員的范圍,不得擅自擴大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閱讀和使用秘密載體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辦公場所進行。傳達國家秘密時,凡不準記錄、錄音、錄像的,傳達者應當事先申明。

  第二十一條 秘密載體的傳送

  (一)發(fā)送秘密載體時,要妥善包裝密封,認真核對件數(shù)、發(fā)送單位及地址,防止錯發(fā)、漏發(fā)。秘密載體只發(fā)組織,不發(fā)個人。

  (二)傳遞秘密載體時,應當選擇安全的交通工具和路線,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密措施,明確責任,嚴密保護,不得失控。

  (三)在本地傳遞秘密載體,由單位派專人直接傳遞。

  (四)發(fā)送往外地秘密載體,必須通過郵政機要通信部門進行傳遞。

  (五)機要員遞送局機關的密級郵件,不得擅自拆閱,應交局機關經管保密人員處理。

  第二十二條 秘密載體的閱讀、傳閱、保管。

  (一)閱讀和使用“三密”文件、資料,應在辦公室進行,并速閱速退。閱讀未完的',應妥善保管,不得帶回家,不得隨意堆放,不得隨意擴大閱讀范圍。對“三密”文件、資料內容不得自行復印,不得在文字、講話、電話中泄密。

  (二)因工作關系確需摘錄秘密載體的內容,應使用專項記錄本,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摘錄人應當按原件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進行管理。絕密件未經定密機關、單位或者上級機關批準,不得摘錄。

  (三)確非工作需要,不得隨身攜帶“三密”文件、資料外出。嚴禁攜帶密件、密碼電報、秘密資料等秘密載體進入公共場所或外出游覽、參觀、探親、訪友。

  (四)因工作確需攜帶秘密載體外出,應當經保密機構負責人批準,采取嚴格安全保密措施,使秘密載體始終處于攜帶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五)參加涉外活動不得攜帶秘密載體,因工作確需攜帶的應當經保密機構負責人批準,采取嚴格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攜帶絕密級秘密載體參加涉外活動,禁止將絕密級秘密載體攜帶出境,確因工作需要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批準和攜帶手續(xù)。

  (六)保存秘密載體,應當選擇安全保密的場所和部位,并配備必要的保密設備。“三密”文件、資料應存放入密碼保險柜。

  第二十三條 秘密載體的清退、銷毀。

  (一)“三密”文件、資料要規(guī)定定期進行清理、清退。對無保存價值又無法清退的密件,由經管保密人員清理并報辦公室主任審核同意,在原收文登記本上分別簽名注銷、監(jiān)銷并注明時間進行銷毀。銷毀秘密載體應當確保秘密信息無法還原。

  (二)任何科室、中心和個人,都不得將國家“三密”文件、資料出售給廢品收購店和個體廢品收購人員。

  第五章 涉密人員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涉密人員上崗由組織人事部門負責政治審查,涉密人員必須符合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上崗前必須經專業(yè)部門對其進行保密法制和保密知識教育。

  第二十五條 涉密人員在崗期間,要對其政治態(tài)度、思想狀況和工作表現(xiàn)定期考察,對不符合保密要求的要及時調離。

  第二十六條 涉密人員在上崗前和離崗前均需簽訂《保密承諾書》,對在崗或脫密期應當承擔保密義務和法律責任,作出莊重承諾。

  第六章 涉密會議保密規(guī)定

  第二十七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會議,應選擇具有保密條件的會議場所,明確規(guī)定出席、列席范圍,并認真執(zhí)行簽到制度。會議主持人在會前要向與會人員宣布保密紀律,與會者要嚴格遵守。

  第二十八條 各種工作會議,凡討論、決定的問題屬需要保密的,在未傳達或正式發(fā)文和公布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外泄露。

  第二十九條 會議印發(fā)的密級文件,會議期間應指定專人管理,文件應注明密級、統(tǒng)一編號,并予以登記。會議結束前,要把應收回的文件全部收回,妥善處理。準許帶回的文件,要附文件目錄單,并要求與會者將帶回的文件和目錄一并交給局辦公室經管保密人員登記、保管。

  第三十條 有涉密內容的會議,與會者要記在保密手冊或專用的記錄本上,會后要嚴格保管,需要收回的按會議要求辦理。

  第七章 失泄密報告制度

  第三十一條 如發(fā)生、發(fā)現(xiàn)泄密事件,局機關保密工作領導小組應當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國家秘密的內容和密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圍和嚴重程度、事件的主要情節(jié)和有關責任者,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并在24小時內向當?shù)乇C苄姓芾聿块T或主管部門的保密工作機構報告。

  第八章 保密教育檢查制度

  第三十二條 局機關保密工作領導小組對局機關干部職工進行經常性保密教育,定期檢查保密工作,教育干部職工自覺學習,遵守保密法規(guī),不斷提高干部職工的保密觀念和保密法制觀念。

  第九章 領導干部保密工作責任制

  第三十三條 堅決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有關保密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切實加強保密工作的領導。

  第三十四條 把保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定期聽取保密工作情況匯報,研究解決保密工作中存在問題,年終向上一級保密組織報告工作情況。

  第三十五條 局領導班子,對保密工作負有領導責任。保密辦負責人對局保密工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負責組織實施上級關于保密工作的部署,負責監(jiān)督檢查機關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六條 保密工作實行“業(yè)務工作誰主管,保密工作誰負責”的原則,主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領導干部對所分管各業(yè)務部門的保密工作負有領導責任。要把保密工作納入業(yè)務工作管理之中,在研究和部署業(yè)務工作時,要對與之相關的保密工作做出部署和安排,業(yè)務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就要管到哪里。

  第三十七條 領導干部要加強對局干部職工保密紀律教育,對失泄密案件要嚴查處,絕不徇情袒護。

  第三十八條 領導干部要支持保密部門開展工作,幫助他們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困難,要以身作則,自覺接著保密部門的監(jiān)督和檢查,要率先垂范,帶頭遵守保密法規(guī)、制度管好身邊的工作人員及家屬子女。

  第十章 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保密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應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專用設備,防泄密、防竊密。

  第四十條 涉密信息和數(shù)據(jù)必須按照保密規(guī)定進行采集、存儲、處理、傳遞、使用和銷毀。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存儲、處理、傳遞、輸出涉密信息要有相應的密級標識,密級標識不能與正文分離。國家秘密信息不得在與國際網絡聯(lián)網的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中存儲、處理、傳遞。

  第四十一條 存儲國家秘密信息的計算機媒體,應按所存儲信息的最高密級標明密級,并按相應密級文件進行管理。存儲過國家秘密信息的計算機媒體不能降低密級使用。不再使用的媒體應及時銷毀。存儲過國家秘密信息的計算機媒體的維修應保證所存儲的國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打印輸出的涉密文件,應當按相應密級文件進行管理。

  第十一章  領導干部保密制度

  第四十二條 領導干部要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共中央保密委員會關于黨政領導干部保密工作責任的規(guī)定》精神,以身作則,帶頭執(zhí)行保密法規(guī)和保密制度,保證黨和國家秘密的安全。

  第四十三條 秘密文件要在辦公室閱辦,不準帶回家中,不要積壓,不要橫傳,閱后及時交還經管保密人員。

  第四十四條 不要隨便將秘密文件堆在辦公桌上,離開辦公室要把文件鎖入密碼保險柜。

  第四十五條 不準在家屬、子女和無關人員面前談論黨和國家的秘密。不準在普通電話、明碼電報、私人通信中涉及黨和國家的秘密。

  第四十六條 不準攜帶秘密文件參觀、游覽、探親、訪友或出入公共場所。參加各種會議帶回的秘密文件、材料,要及時交經管保密人員登記,不得擅自留存,需要傳達時,須履行借閱手續(xù)。

  第四十七條 發(fā)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時報告保密委員會,以便迅速采取措施,認真追查處理。

  第四十八條 領導干部工作調動或退休,要認真清理,自覺退還秘密文件。

  第十二章  經管國家秘密人員保密制度

  第四十九條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組織紀律性強,作風正派,嚴格遵守《保密法》,牢固樹立做好保密工作、為局機關工作服務的思想。

  第五十條 負責做好秘密文件的登記、送批、傳閱、催辦、保管、清退、銷毀等工作,協(xié)助領導做好文件管理等保密工作。對領導參加各種會議帶回的秘密文件、材料,要及時登記,妥善保管。

  第五十一條 對領導傳閱、借閱的秘密文件,要及時主動地辦理好傳閱、借閱手續(xù),避免橫傳、積壓、防止帶文件回家或去公共場所。如發(fā)現(xiàn)文件遺失,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十二條 經常提醒領導辦公室是否做到人離門鎖,桌上無秘密文件;在收繳領導辦公室的報紙、雜志時,要進行檢查,防止夾有秘密文件和材料,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采取安全措施并提醒領導注意。

  第五十三條 發(fā)現(xiàn)有泄密問題,及時向局機關保密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第十三章  涉密計算機操作人員保密制度

  第五十四條 嚴格遵守《保密法》,牢固樹立做好保密工作、為局機關工作服務的思想。

  第五十五條 不準擅自復制系統(tǒng)文件、變更軟件及應用程序。

  第五十六條 處理秘密信息后要做好善后工作,防止泄密。

  第十四章 保密守則

  第五十七條 不該說的國家秘密,絕對不說。

  不該問的國家秘密,絕對不問。

  不該看的國家秘密,絕對不看。

  不該記的國家秘密,絕對不記。

  不在私人通訊中涉及國家秘密。

  不在公共場所談論國家秘密。

  不向家屬、子女、親友泄露國家秘密。

  不帶密級文件、材料游覽公共場所和探親訪友。

  不以任何形式向國外親友和任何外國人泄露黨和國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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