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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財務檔案管理制度辦法
為規(guī)范財務檔案的管理,提高財務工作效率,應制定規(guī)范的最新財務檔案管理制度。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有關最新財務檔案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最新財務檔案管理制度篇1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校會計檔案的科學管理,更好地為我校各項工作服務,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檔案局《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會計檔案是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等會計核算專業(yè)材料,它是記錄和反映經(jīng)濟業(yè)務的重要史料和證據(jù),必須加強對會計檔案管理工作的領導,保障會計檔案工
作的展開,建立和健全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利用和銷毀等管理制度,切實地把會計檔案管好。
第三條:我校形成的會計檔案,既是我校重要檔案之一,又是國家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全校會計檔案工作,由分管檔案工作的校長領導,校長辦公室主任主管。
校長辦公室綜合檔案室(以下簡稱院檔案室)集中統(tǒng)一管理,與財務處共同負責對各會計部門的材料整理、立卷、歸檔工作進行指導、監(jiān)督和檢查。
第四條:我校會計檔案實行各會計部門立卷制度,有獨立核算的會計部,要明確一位領導分管會計檔案工作,指定一名兼職會計檔案員負責此項工作。各會計部門要把會計檔案的立卷、保管和歸檔工作列入工作計劃和工作程序之中,列入會計人員的崗位職責,并進行考核。
第五條:各會計部門每年形成的會計資料,定期收集、審查核對、整理立卷、編制目錄、制定成冊。當年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可暫由會計部門保管二年。第三年上半年,由會計部門編造移交清冊(附件一),交校檔案館保管。
會計部門和經(jīng)辦人必須按期將應當歸檔的會計檔案全部移交校檔案館,不得自行封包、保存。校檔案館必須按期點收,不得推諉拒絕。
第六條:會計檔案歸檔范圍
(一) 會計憑證類:原始憑證、記帳憑證和匯總憑證等。
(二) 會計帳簿類:總帳、明細帳、現(xiàn)金日記帳、銀行日記帳、固定資產(chǎn)卡片、輔助帳等。
(三) 會計報表類:決算、季報、月報等。
(四) 工資清冊類:工資清冊。
(五) 其它清冊類:工資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等。
財務部門經(jīng)辦的有關財會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度、預算、計劃、工作總結、報告等
不屬于會計檔案,按照文書檔案管理辦法實行。
第七條:會計檔案管理立卷
(一) 分類:按年度一一名稱分為憑證、帳簿、報表、工資清冊和其它清冊五類。
(二) 組卷:不同會計年度和不同保管期限的會計材料都要分別組卷。
1、 憑證:按時間和原始憑證的順序號組卷,案卷厚度一般為二厘米左右為宜。
2、 帳簿:按帳簿名稱組卷。死頁帳每本組成一卷,活頁帳抽出空白頁重新編頁碼,
填寫帳簿啟用表、帳簿目錄,裝訂成冊。
3、 報表:按決算、季報、月報分別組卷。
4、 工資清冊:按月組卷。
5、 其它清冊組卷要求:按實際情況確定。
組卷要求:去掉金屬物。編制系統(tǒng)的頁號:正面編在右下角,反面編在左下角。
組卷的`規(guī)格:憑證一般為三十二開,帳簿為十六開,報表為八開。憑證在脊背與封面接封處要家蓋財務專用章和裝訂人印章。案卷的封面和脊背上都要逐項填寫清楚。
(三) 案卷內(nèi)文件材料排列:按材料形成時間先后排列。
(四) 案卷排列:各會計部門各個會計年度內(nèi)形成的應當歸檔的會計檔案,按憑證、
帳簿、報表、工資清冊,其它清冊類分別進行系統(tǒng)排列。
第八條:撤消、合并部門的會計檔案,應及時移交校檔案館或指定的部門,并按規(guī)定辦理交接手續(xù)。
第九條:校檔案館接受保管的會計檔案,原則上應當保持原卷冊的封裝,個別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應當同原會計部門和經(jīng)辦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責任。
檔案部門對于違反會計檔案管理制度的,有權進行檢查糾正,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報告校領導嚴肅處理。
第十條:校檔案館和會計部門所保管的會計檔案必須進行科學的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時,嚴格執(zhí)行安全保密和庫房技術管理制度,不得隨意堆放,嚴重毀損、散失和泄密。
第十一條:會計檔案要積極提供利用,利用檔案要在指定地點,并履行審批登記(附件二)手續(xù):校內(nèi)人員利用會計檔案,經(jīng)本部門領導同意后可查閱;外單位人員利用檔案,需要單位正式介紹信,經(jīng)對口接待部門領導批準后可查閱,對重要和有保密性的會計檔案,必須主管校長批準。
所有會計檔案一律不外借。如需復制件,需要校辦或財務處領導批準。
第十二條:調(diào)閱會計檔案,必須保持卷面清潔,不得拆散、抽換、涂改、轉借、丟失、泄密,也不準在案卷上勾畫、記錄符號和標記。違者視情節(jié)輕重,按《檔案法實施辦法》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有分為二十五年、十五年、十年、五年、三年五種(附件三)。
各種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四條:對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需要銷毀時,由校檔案館提出意見,經(jīng)銷毀鑒定小組嚴格審查,提出銷毀報告,填寫銷毀清冊,報校領導批準后銷毀。會計檔案銷毀鑒定小組由檔案工作主管校長任組長,校辦主任、財務處長任副組長,組員由審計處、保衛(wèi)處、校檔案館和有關會計部門人員。
第十五條:鑒定銷毀會計檔案時,對其中未了結的債權債務的原始憑證,涉及對外事務和產(chǎn)權轉讓憑證,精簡下放、離退休退職、工傷死亡、職工工資改革及調(diào)資名冊、落實政策、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等的有關憑證,建設項目的下馬工程、未完成建設項目的會計檔案,均應抽出另行立卷,移交校檔案館保管。
第十六條:按規(guī)定銷毀會計檔案時,由校檔案館、財務處和有關財會部門派員共同負責監(jiān)銷。監(jiān)銷人在銷毀會計檔案前,應當認真進行清點核對。銷毀后,在銷毀清冊上簽名蓋章,并將監(jiān)銷情況報告檔案工作主管校長。銷毀清冊應歸存校檔案館。
最新財務檔案管理制度篇2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檔案管理,有效保護和利用會計檔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計檔案是指學校在進行會計核算等過程中接收和形成的,記錄和反映學校經(jīng)濟業(yè)務事項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等各種形式的會計資料,包括通過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形成、傳輸和存儲的電子會計檔案。
第三條 學校應當加強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會計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鑒定銷毀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技術和措施,保證會計檔案的真實、完整、可用、安全。會計檔案是單位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會計檔案管理工作應做到科學化、標準化和規(guī)范化。
第四條 財務部門應設檔案室專門存放會計檔案,檔案室設檔案專柜,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每年會計年度終了,暫由財務部門臨時保管,臨時保管期限不得超過三年,期滿后移交學校檔案管理部門保管。移交時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移交手續(xù)。其他會計檔案由財務部門自行保管,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檔案。
第五條 下列會計資料應當進行歸檔,并由財務部門按照歸檔的要求負責整理立卷或裝訂成冊,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一)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二)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其他輔助性賬簿等;
(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四)基建工程合同、工程預算、審計報告、驗收單等;
(五)其他會計資料,包括銀行存款余額調(diào)節(jié)表、銀行對賬單、納稅申報表、收據(jù)存根、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及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會計資料。
第六條 學?梢岳糜嬎銠C、網(wǎng)絡通信等信息技術手段管理會計檔案。屬于歸檔范圍的電子會計資料可僅以電子形式保存,形成電子會計檔案:
(一)形成的電子會計資料來源真實有效,由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形成和傳輸;
(二)使用的會計核算系統(tǒng)能夠準確、完整、有效接收和讀取電子會計資料,能夠輸出符合標準歸檔格式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等會計資料,設定了經(jīng)辦、審核、審批等必要的審簽程序;
(三)使用的電子檔案管理系統(tǒng)能夠有效接收、管理、利用電子會計檔案,符合電子檔案的長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電子會計檔案與相關聯(lián)的其他紙質會計檔案的檢索關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電子會計檔案被篡改;
(五)建立電子會計檔案備份制度,能夠有效防范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人為破壞的影響;
(六)形成的電子會計資料不屬于具有永久保存價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價值的會計檔案。
第七條 學校保存的會計檔案一般不得對外借出。確因工作需要且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必須借出的,應當嚴格按照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
會計檔案借用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會計檔案,確保借入會計檔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歸還。
財務處人員因工作需要借閱會計檔案時,檔案保管人員應及時提供;學校其他部門借閱會計檔案時,會計檔案在財務部門的,要經(jīng)財務處長批準方能借閱。會計檔案在學校檔案管理部門的,要經(jīng)檔案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批準方能借閱。會計檔案管理人員應及時提供并及時收回。
第八條 由于會計人員變動或會計機構改變等原因,會計檔案需要轉交時,要辦理交接手續(xù),并由監(jiān)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簽字或蓋章。
第九條 會計檔案銷毀時,要由會計檔案管理人員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單位負責人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銷毀時應由審計部門和財務部門有關人員共同參加,并在銷毀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第十條 監(jiān)銷人員在銷毀會計檔案前,應按照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所列的內(nèi)容清點核對所要銷毀的會計檔案,銷毀后,要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名或蓋章,并將監(jiān)銷情況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第十一條 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會計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會計憑證不得銷毀,紙質會計檔案應單獨抽出立卷,電子會計檔案單獨轉存,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為止。單獨抽出立卷或轉存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
第十二條 單位分立后原單位繼續(xù)存在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由分立后的存續(xù)方統(tǒng)一保管,分立后原單位解散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由合并后的單位統(tǒng)一保管;單位合并后原單位仍存續(xù)的,其會計檔案由原單位保管。
第十三條 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見附表。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最新財務檔案管理制度篇3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檔案管理,有效保護和利用會計檔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tǒng)稱單位)管理會計檔案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會計檔案是指單位在進行會計核算等過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記錄和反映單位經(jīng)濟業(yè)務事項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等各種形式的會計資料,包括通過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形成、傳輸和存儲的電子會計檔案。
第四條 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主管全國會計檔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國統(tǒng)一的會計檔案工作制度,對全國會計檔案工作實行監(jiān)督和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會計檔案工作,并對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會計檔案工作實行監(jiān)督和指導。
第五條 單位應當加強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會計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鑒定銷毀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技術和措施,保證會計檔案的真實、完整、可用、安全。
單位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所屬機構(以下統(tǒng)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會計檔案。單位也可以委托具備檔案管理條件的機構代為管理會計檔案。
第六條 下列會計資料應當進行歸檔:
(一)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二)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chǎn)卡片及其他輔助性賬簿;
(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四)其他會計資料,包括銀行存款余額調(diào)節(jié)表、銀行對賬單、納稅申報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及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會計資料。
第七條 單位可以利用計算機、網(wǎng)絡通信等信息技術手段管理會計檔案。
第八條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單位內(nèi)部形成的屬于歸檔范圍的電子會計資料可僅以電子形式保存,形成電子會計檔案:
(一)形成的電子會計資料來源真實有效,由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形成和傳輸;
(二)使用的會計核算系統(tǒng)能夠準確、完整、有效接收和讀取電子會計資料,能夠輸出符合國家標準歸檔格式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等會計資料,設定了經(jīng)辦、審核、審批等必要的審簽程序;
(三)使用的電子檔案管理系統(tǒng)能夠有效接收、管理、利用電子會計檔案,符合電子檔案的長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電子會計檔案與相關聯(lián)的其他紙質會計檔案的檢索關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電子會計檔案被篡改;
(五)建立電子會計檔案備份制度,能夠有效防范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人為破壞的影響;
(六)形成的電子會計資料不屬于具有永久保存價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價值的會計檔案。
第九條 滿足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條件,單位從外部接收的電子會計資料附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規(guī)定的電子簽名的,可僅以電子形式歸檔保存,形成電子會計檔案。
第十條 單位的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所屬機構(以下統(tǒng)稱單位會計管理機構)按照歸檔范圍和歸檔要求,負責定期將應當歸檔的會計資料整理立卷,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第十一條 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可由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臨時保管一年,再移交單位檔案管理機構保管。因工作需要確需推遲移交的,應當經(jīng)單位檔案管理機構同意。
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臨時保管會計檔案最長不超過三年。臨時保管期間,會計檔案的保管應當符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且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第十二條 單位會計管理機構在辦理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移交手續(xù)。
紙質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保持原卷的封裝。電子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將電子會計檔案及其元數(shù)據(jù)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應當符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特殊格式的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讀取平臺一并移交。
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接收電子會計檔案時,應當對電子會計檔案的準確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進行檢測,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相關制度利用會計檔案,在進行會計檔案查閱、復制、借出時履行登記手續(xù),嚴禁篡改和損壞。
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一般不得對外借出。確因工作需要且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必須借出的,應當嚴格按照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
會計檔案借用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會計檔案,確保借入會計檔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歸還。
第十四條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為10年和30年。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條 各類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原則上應當按照本辦法附表執(zhí)行,本辦法規(guī)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
單位會計檔案的具體名稱如有同本辦法附表所列檔案名稱不相符的,應當比照類似檔案的保管期限辦理。
第十六條 單位應當定期對已到保管期限的會計檔案進行鑒定,并形成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經(jīng)鑒定,仍需繼續(xù)保存的會計檔案,應當重新劃定保管期限;對保管期滿,確無保存價值的會計檔案,可以銷毀。
第十七條 會計檔案鑒定工作應當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牽頭,組織單位會計、審計、紀檢監(jiān)察等機構或人員共同進行。
第十八條 經(jīng)鑒定可以銷毀的會計檔案,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銷毀:
(一)單位檔案管理機構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列明擬銷毀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shù)、起止年度、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銷毀時間等內(nèi)容。
(二)單位負責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人、會計管理機構負責人、檔案管理機構經(jīng)辦人、會計管理機構經(jīng)辦人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
(三)單位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會計檔案銷毀工作,并與會計管理機構共同派員監(jiān)銷。監(jiān)銷人在會計檔案銷毀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所列內(nèi)容進行清點核對;在會計檔案銷毀后,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電子會計檔案的銷毀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電子檔案的規(guī)定,并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會計管理機構和信息系統(tǒng)管理機構共同派員監(jiān)銷。
第十九條 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會計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會計憑證不得銷毀,紙質會計檔案應當單獨抽出立卷,電子會計檔案單獨轉存,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
單獨抽出立卷或轉存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
第二十條 單位因撤銷、解散、破產(chǎn)或其他原因而終止的,在終止或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之前形成的會計檔案,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處置。
第二十一條 單位分立后原單位存續(xù)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由分立后的存續(xù)方統(tǒng)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閱、復制與其業(yè)務相關的會計檔案。
單位分立后原單位解散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經(jīng)各方協(xié)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處置,各方可以查閱、復制與其業(yè)務相關的會計檔案。
單位分立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會計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業(yè)務相關方保存,并按照規(guī)定辦理交接手續(xù)。
單位因業(yè)務移交其他單位辦理所涉及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原單位保管,承接業(yè)務單位可以查閱、復制與其業(yè)務相關的會計檔案。對其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會計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承接業(yè)務單位保存,并按照規(guī)定辦理交接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 單位合并后原各單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續(xù)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單位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合并后的單位統(tǒng)一保管。單位合并后原各單位仍存續(xù)的,其會計檔案仍應當由原各單位保管。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期間形成的會計檔案,需要移交給建設項目接受單位的,應當在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后及時移交,并按照規(guī)定辦理交接手續(xù)。
第二十四條 單位之間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辦理會計檔案交接手續(xù)。
移交會計檔案的單位,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檔案名稱、卷號、冊數(shù)、起止年度、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內(nèi)容。
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所列內(nèi)容逐項交接,并由交接雙方的單位有關負責人負責監(jiān)督。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經(jīng)辦人和監(jiān)督人應當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元數(shù)據(jù)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讀取平臺一并移交。檔案接受單位應當對保存電子會計檔案的載體及其技術環(huán)境進行檢驗,確保所接收電子會計檔案的準確、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條 單位的會計檔案及其復制件需要攜帶、寄運或者傳輸至境外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單位委托中介機構代理記賬的,應當在簽訂的書面委托合同中,明確會計檔案的管理要求及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律法規(guī)處理處罰。
第二十八條 預算、計劃、制度等文件材料,應當執(zhí)行文書檔案管理規(guī)定,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九條 不具備設立檔案機構或配備檔案工作人員條件的單位和依法建賬的個體工商戶,其會計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鑒定銷毀等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財務局、檔案局,國務院各業(yè)務主管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可以根據(jù)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檔案局負責解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1日財政部、國家檔案局發(fā)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會字〔1998〕3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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