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試法制史備考資料
通常將 法律史等同于 法制史,但現(xiàn)今中國的法學學科劃分認為,法律史大于法制史,而法律史包括制度史和思想史。國內(nèi)的碩士點一般是 法律史而不是法制史。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搜索整理的2017年司法考試法制史備考資料,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五刑與刑罰原則
第一章 唐律與中華法系
五刑與刑罰原則
1.唐律中的五刑。
唐律承用隋《開皇律》中所確立的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五種刑罰,作為基本的法定刑,其規(guī)格與《開皇律》稍有不同:
(1)笞刑:由10到50,每等加10;
(2)杖刑:由60到100,每等加10;
(3)徒刑:由一年到三年,每等加半年;
(4)流刑:由2000里到3000里,每等加500;另外有加役流。
(5)死刑:分絞、斬二等。
2.唐律中的刑罰原則。
(1)區(qū)分公、私罪的原則。
公罪是指“緣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即在執(zhí)行公務中,由于公務上的關系造成某些失誤或差錯,而不是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
私罪包括兩種:一種是指“不緣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與公事無關,如盜竊、****等。另一種是指“雖緣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即利用職權,徇私枉法,如受人囑托,枉法裁判等,雖因公事,也以私罪論處。
【記憶口訣】公罪從輕,私罪從重。
(2)自首原則。
、賴栏駞^(qū)分自首與自新的界限。唐代以犯罪未被舉發(fā)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但犯罪被揭發(fā)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稱作自新。對自新采取減輕處罰的原則。
、谝(guī)定謀反等重罪或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無法挽回的犯罪不適用自首。
、垡(guī)定自首可以免罪,但贓物必須按法律如數(shù)償還。
④自首不徹底的叫“自首不實”,對犯罪情節(jié)交代不徹底的叫“自首不盡”。對于不實不盡者,只處罰其不實不盡的那部分行為,如實交代的部分不再處罰。
、葺p罪已發(fā),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審問他罪而能自首其余罪的,免其余罪。
(3)類推原則。
即對律文無明文規(guī)定的同類案件,凡應減輕處罰的,則列舉重罪處罰規(guī)定,比照以解決輕案。凡應加重處罰的罪案,則列舉輕罪處罰規(guī)定,比照以解決重案。例如,《盜賊》篇規(guī)定:夜間無故入人家者,主人當時將其殺死,不負刑事責任;今主人將其折傷,當然無罪,此為“舉重明輕”;又如《盜賊》篇規(guī)定:謀殺期親尊長者,不論已傷、未傷,皆斬。今若有人實行殺、傷其期親尊長,比已傷未傷更重,自應處死無疑,此為“舉輕明重”。
【記憶口訣】減輕處罰舉重明輕,加重處罰舉輕明重。
(4)化外人原則。
即同國籍外國僑民在中國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屬本國法律處理,實行屬人主義原則,不同國籍僑民在中國犯罪者,按唐律處罰,實行屬地主義原則。 【記憶口訣】國籍相同屬人主義;國籍不同屬地主義。
唐代的司法制度
第一章 唐律與中華法系
唐代的司法制度
1.司法機關
唐代沿襲隋制,皇帝以下設大理寺、刑部、御史臺三大司法機構。
(1)大理寺。
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為正副長官,行使中央司法審判權,審理中央百官與京師徒刑以上案件。凡屬流徒案件的判決,須送刑部復核;死刑案件必須奏請皇帝批準。同時大理寺對刑部移送的'死刑與疑難案件具有重審權。
(2)刑部。
唐代刑部以尚書、侍郎為正副長官,下設刑部、都官、比部和司門等四司。刑部有權參與重大案件的審理,對中央、地方上報的案件具有復核權,并有權受理在押犯申訴案件。
(3)御史臺
御史臺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為正副長官,下設臺、殿、察三院。作為中央監(jiān)察機構,專門負責代表皇帝自上而下地監(jiān)督中央和地方各級官吏是否遵守國家法律和各項制度,是否忠實履行職責,位高權重,可稱得上是皇帝的“耳目之司”。御史臺有權監(jiān)督大理寺、刑部的審判工作,同時參與疑難案件的審判,并受理行政訴訟案件。御史臺中分設臺院、殿院、察院,統(tǒng)轄下屬的諸御史。
臺院是御史臺的基本組成部分,設侍御史若干人,執(zhí)掌糾彈中央百官,參與大理寺的審判和審理皇帝交付的重大案件。
殿院,設殿中侍御史若干人,執(zhí)掌糾察百官在宮殿中違反朝儀的失禮行為,并巡視京城及其他朝會、郊祀等,以維護皇帝的神圣尊嚴為其主要職責。
察院,設監(jiān)察御史若干人,執(zhí)掌糾察州縣地方官吏的違法行為。
2.唐代的會審制度
(1)三司推事
刑部侍郎、 御史中丞 、大理寺卿共同審理地方或中央發(fā)生的重大案件
(2)三司使
大理寺評事 、刑部員外郎、監(jiān)察御史 審理地方不便于解往中央的案件
(3)督堂集議制
每逢重大死刑案件,皇帝下令“中書、門下四品以上及尚書九卿議之”,以示慎刑。
3.唐代的地方司法機關
唐代地方司法仍由行政長官兼理。州縣長官在進行司法審判時,均設佐史協(xié)助處理。州一級設法曹參軍或司法參軍,縣一級設司法佐史等?h以下鄉(xiāng)官、里正對犯罪案件具有糾舉責任,對輕微犯罪與民事案件具有調(diào)處的權力,結果須呈報上級。
4.刑訊制度
(1)刑訊的條件與證據(jù)。
唐律規(guī)定在拷訊之前,必須先審核口供的真實性,然后反復查驗證據(jù)。證據(jù)確鑿,仍狡辯否認的,經(jīng)過主審官與參審官共同決定,可以使用刑訊;未依法定程序拷訊的,承審官要負刑事責任。同時規(guī)定,對那些人贓俱獲,經(jīng)拷訊仍拒不認罪的,也可“據(jù)狀斷之”,即根據(jù)證據(jù)定罪。
(2)刑訊方法。
、傩逃嵄仨毷褂梅蠘藴室(guī)格的常行杖,以杖外他法拷打甚至造成罪囚死訊者,承審官要負刑事責任。
、诳角舨坏贸^三次,每次應間隔20天,總數(shù)不得超過200,杖罪以下不得超過所犯之數(shù)。若拷訊數(shù)滿仍不招供者,必須取保釋放。凡有違犯,承審官須負刑事責任。
、劭接崝(shù)滿,被拷者仍不承認的,應當反拷告狀之人,以查明有無誣告等情形,同時規(guī)定了反拷的限制。
(3)規(guī)定對兩類人禁止使用刑訊,只能根據(jù)證據(jù)來定罪:
①具有特權身份的人,如應議、請、減之人;
、诶嫌讖U疾之人,指年70以上15以下、一肢廢、腰脊折、癡啞、侏儒等。
5.法官回避制度
唐代為防止審判官因親屬或仇嫌關系故意出入人罪,《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即所謂“鞫獄”,官與被鞫人有親屬仇嫌者,皆聽更之。
(六)唐律的特點與中華法系
1.唐律的特點
、俣Y法合一
、诳茥l簡要與寬簡適中
、哿⒎夹g完善
2.唐律的地位
唐律是中國傳統(tǒng)法典的楷模與中華法系形成的標志。唐律是我國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國法制史上具有繼往開來、承前啟后的重要地位。唐朝承襲秦漢立法的成果,吸收漢晉律學的成就,使唐律表現(xiàn)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因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故對宋元明清產(chǎn)生了深刻的影響。
3.唐律的域外影響 :
朝鮮的《高麗律》、日本文武天皇制定的《大寶律令》、越南李太尊《刑書》皆模仿唐律而成。
明刑弼教的立法思想
第一章 明刑弼教的立法思想
明刑弼教的立法思想
“明刑弼教”一詞,最早見于《尚書·大禹謨》:“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語。后人簡稱“明刑弼教”,從字面而觀,“弼”乃輔佐之義,似與“德主刑輔”的傳統(tǒng)立法、司法原則并無不同;實則不然,“德主刑輔”中“德”為“刑”綱,“刑”要受“德”的制約,始終處于次要、輔助位置。宋以前論及“明刑弼教”,多將其附于“德主刑輔”之后,其著眼點仍是“大德小刑。和”先教后刑“。宋代以降,在處理德、刑關系上始有突破。著名理學家朱熹首先對”明刑弼教“作了新的闡釋。他有意提高了禮、刑關系中刑的地位,認為禮律二者對治國同等重要,”不可偏廢“。又從”禮律合一“角度對”明刑弼教“進一步說明:”故圣人之治,為之教以明之,為之刑以弼之,雖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緩或急。“
與前代儒家學說不同的是,他強調(diào)刑與教的實施可“或先或后”,“或緩或急”。經(jīng)此一說,刑與德的關系不再是“德主刑輔”中的“從屬”、“主次”關系,德對刑不再有制約作用,而只是刑罰的目的,刑罰也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框框,而可以“先刑后教”行事。這看來小小的變通之義,卻意味著中國傳統(tǒng)法制指導原則沿著德主刑輔一禮律合一一明刑弼教的發(fā)展軌道,進入到一個新的階段,并對明清兩代法律實施的方法,發(fā)展方向和發(fā)揮的社會作用產(chǎn)生了深刻影響。在我國古代法律史上,一般說來,倡導“德主刑輔”,本意是注重道德教化,限制苛刑,所以它往往是同輕刑主張相聯(lián)系的。而經(jīng)朱熹闡發(fā),朱元璋身體力行于后世的“明刑弼教”思想,則完全是借“弼教”之口實,為推行重典治國政策提供思想理論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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