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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人員休假管理辦法

時間:2023-07-22 14:30:06 曉怡 員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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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人員休假管理辦法(通用11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yè)的發(fā)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機關人員休假管理辦法,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機關人員休假管理辦法 1

  一、公休假(依據文件:江蘇省人事局[91]21號)

  1、工作年限滿五年不滿十年的,每年休假7天;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滿二十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

  2、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的,當年假期可與下一年的假期合并使用,但隔年作廢。

  3、當年已享受探親假的人員,不再安排休假。

  4、一次事假超過7天的,超過的天數應抵算當年的休假時間;當年連續(xù)病假超過兩個月的,不再安排休假。

  5、當年療養(yǎng)(含休養(yǎng))的時間達到第1條規(guī)定的休假時間的(獎勵性休假除外),不再安排休假;沒有達到的,可以補足。

  6、受黨內嚴懲警告或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的,當年不安排休假。

  7、從外單位新調入的人員和當年安置的軍隊轉業(yè)干部,當年不安排休假。

  8、公休假不含法定節(jié)假日。

  二、探親假(依據文件:國務院國發(fā)[1998]36號)

  1、凡工作滿一年的固定工作人員,其配偶在外地的(除本市區(qū)、縣),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假期為30天。

  2、未婚工作人員探望居住在外地(除本市區(qū)、縣)父母的,每年給予20天探親假,如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兩年休假一次,假期為45天。

  3、已婚工作人員探望居住在外地(除本市區(qū)、縣)父母的每四年休假一次,假期為20天。

  4、探親假包括法定節(jié)假日在內,但不包括往返路程所需時間,往返路程時間根據實際需要(也可根據車、船票)確定。

  5、已婚工作人員探望配偶或父母時,其假期應在規(guī)定的探親期內享受,不得提前或移后合并使用。

  6、見習生和試用人員在學習、見習、試用期間不能享受《探親規(guī)定》的待遇。上述人員在上半年期滿的,下半年可以享受;下半年期滿的,從下一年度起開始享受。

  7、不論其父母或實際居住在何處,只要與父親與母親戶口在一地,即不再享受探望父母待遇;實際與父親或母親團聚已達到或超過規(guī)定的探親假時間的,也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8、只要女職工利用產假與父母團聚20天以上,其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便不再享受。對于回家的往返路費可按規(guī)定辦理。

  9、原夫妻分居兩地,后工作調動解決了分居問題,原未休的探親假不能補給。

  10在探親期內,因發(fā)生急病確實需要及時治療而超過探親假時,須持有鄉(xiāng)鎮(zhèn)以上醫(yī)療機關證明,連同病歷、化驗單等,經單位領導審查核實后,可以按病假處理。無上述手續(xù)或弄虛作假,一律按曠工處理。

  三、婚假(依據文件:江蘇省人事局[91]21號)

  1、符合法定婚齡的男女青年(男22周歲、女20周歲),可享受婚假3天。

  2、雙方均達到晚婚年齡的男女青年(男25周歲、女23周歲),可享受婚假15天。

  四、產假(依據文件:《南京市計劃生育管理暫行規(guī)定》)

  1、懷孕女工作人員的產前檢查,定為11次,每次半天。

  2、女工作人員的產假為90天(含產前假),如果是難產(含剖腹產),增加產假15天;對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3、符合晚育年齡的夫妻,女方可享受產假120天(含產前假);男主可享受護理假7天。

  4、工作人員嬰兒不滿一周歲的,每天在工作時間內給予2次哺乳時間(含人工哺養(yǎng)),每次30分鐘,也可根據本人自愿,合并使用。

  五、計劃生育假(依據文件:《南京市計劃生育管理暫行規(guī)定》)

  1、凡上環(huán)、結扎或上環(huán)、結扎后又懷孕作人流、引產的,可憑醫(yī)療單位證明按規(guī)定享受相應的假期,假期內工資、獎金照發(fā)。

  2、采取其它避孕措施失敗后作人流、引產的,可憑醫(yī)療單位證明按規(guī)定享受相應的假期,假期內工資照發(fā)。

  六、喪假(依據文件:江蘇省人事局[91]21號)

  1、工作人員或其配偶的直系親屬(不含配偶的祖父母輩)死亡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報經領導批準,給予3天喪假,如需去外地,可根據路途遠近另給往返時間。

  2、如享受的喪假時間超過規(guī)定的,則其超過的天數應抵算當年的休假時間。

  七、病假

  1、凡休病假須出具定點證明(急癥除外)。

  2、如病假時間跨年度時,則分別計算。

  八、事假

  工作人員因私事請假,一年內累計不得超過14天,超過天數的應抵自公休假,一年內抵算不完的,下年度繼續(xù)抵算。

  九、其它

  機關工作人員參加經局批準的學歷教育考試(含自學考試),在工作允許的條件下,可給予一門課2天的復習時間,但最長不超過一周(含節(jié)假日);凡參加重考或補考時,不再給予復習時間(因公缺考的除外)。

  十、批假權限和辦理手續(xù)

  1、工作人員休假、請假須填寫“休假、請假報告單”,經領導批準和登記后才能離崗,如遇特殊情況,應及時補辦手續(xù);

  2、處以下人員請(休)假,一周以內的,由處室領導批準;一周以上的,須報經分管局長批準;

  3、處級干部請(休)假,一周以內的,由分管局長批準;一周以上的,由局長批準。

  4、各處室應在年初根據個人申請和工作實際,擬定處室人員年度休假計劃,經局批準后實施,特別情況經干部處報批后可提前、順延或停休;

  5、工作人員離開本市參加學習、開會等,憑有關部門的通知,處以下人員報分管局長批準,處級干部由分管局長簽批后報局長審批。

  機關人員休假管理辦法 2

  為落實和完善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的年休假制度,加強對年休假的管理,保障分局機關工作人員的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勞動法》、《國家公務員法》和武漢市國家公務員年休假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分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享受年休假的對象

  享受年休假的對象為分局內參加工作滿5年以上的國家公務員和在編機關工勤人員。

  二、年休假假期

  (一)工作年限滿5年不滿10年者,享受公休5天。

 。ǘ┕ぷ髂晗逎M10年不滿15年者,享受公休7天。

 。ㄈ┕ぷ髂晗逎M15年不滿20年者,享受公休10天。

  (四)工作年限滿20年及以上者,享受公休14天。

  上述人員在參加工作時間滿規(guī)定年限的`周年后,從次年起享受相關的年休假,年休假當年享用完畢,一般不跨年度使用。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當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ㄒ唬┥夏甓裙珓諉T(工勤人員)年度考核不稱職(不合格)。

 。ǘ┊斈晔录倮塾嫵^20天。

  (三)當年病假累計超過30天。

 。ㄋ模┊斈瓴∈录倮塾嫵^40天。

  如當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超過了本條第(二)、(三)、(四)款規(guī)定的期限的,則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四、符合年休假條件的工作人員在休假期間工資照發(fā),福利待遇不受影響。

  五、各科室要關心、維護工作人員的身心健康和休假權利。每年根據科室工作任務、工作計劃、合理安排休假時間,確保科室工作正常運行。

  六、各科室須在每年3月10日前,將本科室休假人員名單及休假時間安排上報辦公室。原則上每月安排1-2名工作人員休假。

  七、休假人員需填寫《職工休假申請表》,經科室負責人、分管局長、局長簽批,報辦公室備案后方可正式休假,科室負責人休假申請報分管局長,局長簽批;副局長休假申請報局長簽批;局長休假申請報市局領導簽批。

  八、休假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休假時間、不得隨意超假,無故超假者將按曠工處理,休假完畢后需到辦公室履行銷假手續(xù)。

  九、工作人員在休假期間,必須保持通訊暢通,若要外出須向辦公室報告,必要時按單位通知要求及時到崗。

  機關人員休假管理辦法 3

  公務員退休當年的年公休假怎樣處理?沒有休年公休假的其示休公休假?根據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年限分別確定:

 。ㄒ唬﹨⒓庸ぷ鲿r間滿1年不滿5年的,每年休假期為3天;

 。ǘ﹨⒓庸ぷ鲿r間滿5年不滿20xx年的,每年休假期為7天;

  (三)參加工作時間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期為10天;

  (四)參加工作時間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年休假期為15天;

 。ㄎ澹﹨⒓庸ぷ鲿r間滿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為20天。

  年休假安排

  正確實施年休假制度,是保證工作人員身心健康的必要基礎,也是保證單位工作任務順利完成的'重要前提,各單位要高度重視,領導干部要帶頭執(zhí)行年休假制度,要根據工作任務、崗位性質和工作人員個人的實際情況,合理計劃并妥善安排工作人員休假,并做到既要保證單位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轉,又要保證年休假制度的順利實施。

  (一)各單位要結合"AB"崗設置,科學合理安排工作人員的年休假,避免出現集中休假或休假不了的現象。

 。ǘ└鲉挝灰獙δ晷菁賹嵭械怯浌芾。對確因工作原因不能按計劃安排年休的,應當事先經單位領導批準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須當年使用。

  (三)個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節(jié)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順延相應的假期期限。

  (四)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數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規(guī)定扣減工資、獎金待遇。

 。ㄎ澹┯邢铝星闆r之一的,當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年度考核不稱職(不合格);

  2、當年事假累計超過20天;

  3、當年病假累計超過30天;

  4、當年病假、事假累計相加超過40天。

  如當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過了本條第2、3、4款其中一款規(guī)定的,則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年休假待遇

  符合休假條件的工作人員在休假期間工資照發(fā),福利待遇不受影響。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yè)單位(按國家規(guī)定享受寒暑假或其他特殊休假待遇的單位除外)工作人員的年休假,可參照執(zhí)行。

  公休假確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可以按同等時間換休,也可以按標準工資的200/100計發(fā)工資。

  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加班的,不能換修,可以按標準工資的200/100計發(fā)工資。

  當年退休的職工應在退休之前安排完公休假。

  機關人員休假管理辦法 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公司員工休假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也包括試用人員、顧問、臨時人員等。

  第三條 公司實行員工每周六天工作制(上午09:00-12:00,下午02:30-06:00),周日休息,特殊情況下可以要求加班。 第四條 員工應當妥善安排休假。在積極完成承擔的工作任務,服從公司工作需要的前提下,按照請休假程序,經審批同意方可請休假,否則按照曠工處理。

  第二章 請銷假的審批及手續(xù)

  第五條 請假應當根據請假手續(xù)及核準權限進行申請:

 。ㄒ唬┱埣賾救讼忍顚憽墩埣贄l》,提前上報相應領導審核,審批后方能請假。根據部門不同決定提前幾天上報。

 。ǘ┙泴徟摹墩埣贄l》應當交人事部備案。

 。ㄈ┱埿菁僖惶煺咝枭蠄蟊静块T主管審批;請休假兩天及以上需告知本部門主管,上報副總經理審批;請休假五天及以上者需告知本部門主管,上報總經理審批。

 。ㄋ模┨厥馇闆r的'另行規(guī)定。

  第六條 員工請休假結束后應及時到人事部銷假,每逾期銷假一天處以50元罰款,以此類推。

  第七條 所有請假事由必須真實,如發(fā)現以虛假事由請假的,一經查實,即作曠工處理。較強時間請假須做好交接工作,確保工作連續(xù)性。

  第三章 法定節(jié)假日休假

  第八條 根據《勞動法》的規(guī)定,公司在下列法定節(jié)日,安排員工休假:

 。ㄒ唬┰,放假一天(1月1日);

  (二)春節(jié),放假三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ㄈ﹪H勞動節(jié),放假三天(5月1日、2日、3日);

 。ㄋ模﹪鴳c節(jié),放假三天(10月1日、2日、3日);

 。ㄎ澹⿱D女節(jié)(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或組織集體活動;

  (六)特殊情況另行規(guī)定。

  第九條 根據國家政策,對法定節(jié)假日前后的周末可以實行調休。

  第十條 法定節(jié)假日休假期間,員工薪酬、福利待遇不受影響。

  第四章 事假、病假、婚假、產假、護理假、喪假

  第十一條 事假

  (一)員工因私事必須本人處理可申請事假,每人每月最多可申請事假3天。每年不超過15天,否則不享受公司同等福利和年終紅包。

  (二)請假扣當日全薪,對應月份無全勤。應提前1天申請,市場人員提前2天報上級主管審批。同意方可請假,否則按曠工處理。 第十二條 病假

 。ㄒ唬﹩T工本人因病、傷診查,住院治療和病休不能上班而請假

  機關人員休假管理辦法 5

  一、市級機關事業(yè)單位職工按規(guī)定享有應有的休息和因并因事請假的權利。

  二、職工休假、請假須按管理權限和程序履行相應的登記、請假、銷假手續(xù)。

  三、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

  機關事業(yè)單位職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節(jié)3天、五一國際勞動節(jié)3天、十一國慶節(jié)3天的法定節(jié)假日。

  公休假和法定節(jié)假日期間,由于工作需要完成緊急任務,經領導安排加班加點的,目前不實行加班工資,單位可安排同等時間補休。

  (二)年休假

  1、休假天數:

  工作年限滿5年不滿10年的,每年休假7個工作日;

  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10個工作日;

  工作年限滿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個工作日。

  2、休假原則:

  (1)工作年限滿5年、10年、20年的,分別從當年起開始按規(guī)定時間休假。年休假天數,以工作日計算,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節(jié)假日。

  (2)機關事業(yè)單位每年初根據工作情況,應對本單位職工的年休假做好計劃安排;對每位符合年休假條件的職工都盡可能在當年內安排年休,個別確屬工作原因當年不能安排年休的,經單位領導批準同意后,可將其假期移至下年使用;對未休假者,不得以經濟和物質形式予以補償。

  (3)年休假原則上當年安排使用,可一次性休完,也可分幾次安排。

  (4)凡在一年內請病假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或請事假累計超過15個工作日的,當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若在年休假后到年底的時間內,請并事假分別超過以上規(guī)定時間的,則在下一年度內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5)凡組織安排療養(yǎng)的人員,當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如果療養(yǎng)時間少于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可以補足年休假天數。

  (6)在各類學校脫產學習、培訓、進修兩年以上的,學習期間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7)受開除留用察看處分期間,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3、假期待遇:年休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期間外出活動所發(fā)生的一切費用自理。

  (三)探親假

  1、探親原則:連續(xù)工作滿一年的職工,配偶之間、單身職工與父母親(雙方)之間、已婚職工與父母親(雙方)之間分居兩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個白天的,可享受探親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節(jié)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數:探望配偶,每年給予其中一方探親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隊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兩年探望一次者給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親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jié)假日在內。

  3、假期待遇:在規(guī)定的探親假期內,工資照發(fā)。職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規(guī)定標準范圍內的,可由所在單位報銷。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基本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報銷。

  (四)婚假

  1、休假天數:

  職工符合國家法定的結婚年齡并按規(guī)定履行了結婚手續(xù)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給予5個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齡的'初婚夫妻(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除國家規(guī)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職工在批準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間,本人的工資照發(fā),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五)產假

  1、休假天數:

  (1)符合國家婚姻以及計劃生育有關規(guī)定的女職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產前15天,產后75天);難產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假期15天;滿24周歲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妻子屬此晚育情況的男性職工,可享受15天護理假)。對嬰兒不滿6個月并實行純母乳喂養(yǎng)的子職工增加產假30天。

  (2)符合國家婚姻以及計劃生育有關規(guī)定的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假期42天。

  2、產假期滿,女職工在小孩不滿一周歲時,每個工作日給1小時哺乳時間(不含途中時間)。

  3、假期待遇:在規(guī)定的生育假或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fā),福利待遇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六)喪假

  1、休假天數:

  職工的主要親屬(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時,可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批準,給予5個工作日的喪假。如需職工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準的喪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fā),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七)病假

  1、工作人員患病或受傷,不能堅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縣以上醫(yī)療機構診斷并發(fā)給病休證明,經單位批準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間的待遇:

  (1)職工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發(fā)給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

  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xx年的發(fā)給本人基本工資(機關)或固定工資(事業(yè))的90%計發(fā);工作年限滿xx年及其以上的,發(fā)給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

  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xx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的70%計發(fā);工作年限滿xx年不滿20年,按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的80%計發(fā)。

  事業(yè)單位職工病假期間,應按一定比例發(fā)給活工資,活工資的計發(fā)標準由各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

  (2)職工患病后,因身體衰弱,經組織批準,半日工作,半日休養(yǎng)的,其工資可以照發(fā)。

  連續(xù)工齡的認定

  (一)辦理時間:每月25日30日

  (二)申報材料:人事檔案、相關證明材料、單位請示。

  (三)辦理程序:

  1、個人向單位提出書面請示。

  2、單位向市人事局提出書面請示。

  3、工資福利與退休管理科經辦人員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

  4、工資福利與退休管理科科務會討論復審。

  5、報經市人事局領導審批。

  6、市人事局發(fā)文。

  機關事業(yè)單位人員撫恤、喪葬、遺屬供養(yǎng)

  (一)辦理時間:每月15日25日

  (二)申報材料:單位請示、死亡證明、工資檔案。

  (三)辦理程序:

  1、工資福利與退休管理科經辦人員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

  2、工資福利與退休管理科領導復審。

  3、報經市人事局領導審批。

  4、人事局發(fā)文,單位在10個工作日后到工資科領取批復。

  機關人員休假管理辦法 6

  根據《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guī)定:

 。1)第二條::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后,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2)第七條:機關、事業(yè)單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應當征求工作人員本人的意見。

  機關、事業(yè)單位應當根據工作人員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對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工作人員年休假工資報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外,其余部分應當由所在單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解決。實行工資統(tǒng)發(fā)的單位,應當納入工資統(tǒng)發(fā)。

  機關人員休假管理辦法 7

  第一節(jié)假別及請假

  第一條公司假別有事假、病假、工傷假、婚假、喪假、產假、護理假、哺乳假、年休假、法定節(jié)假。各種假別的計算最小單位為半天,不允許按小時計假。

  第二條除法定節(jié)假日等無須專門履行請假手續(xù)外,員工休假應事先履行相應的書面請假手續(xù)。

  因情況特殊無法事先請假或無法書面請假的,應當天與部門負責人電話、短信等方式告知,在獲得部門負責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于請假期結束后,1個工作日內補辦書面請假手續(xù),并報人事管理員處備檔。

  未事先履行書面請假手續(xù)、未及時補辦書面請假手續(xù)的,按曠工處理。

  第三條員工請假應如實填寫《休假申請單》,申請婚假、產假、哺乳假、工傷假的,應同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四條員工填寫《休假申請單》時必須留下有效的假期聯(lián)絡方式、緊急聯(lián)系人,以及緊急聯(lián)系人的有效聯(lián)系方式。

  第五條員工填寫《休假申請單》后,應按以下方式履行審批手續(xù)。員工請假一日內(含)由部門經理批準;一日以上由部門經理簽字同意后,報綜合辦主任審批,人事管理員歸檔備案。

  部門負責人請假,須由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后,報總經理審批,人事管理員歸檔備案。

  第六條員工請假經批準后,應將批準簽字后的《休假申請單》報人事管理員存檔后方可休假。

  第七條經批準的假期期滿而未按時返崗且未辦理相關續(xù)假手續(xù)或續(xù)假手續(xù)未獲得批準的.,或請假有欺騙行為的,均作曠工處理。

  第八條如國家法律法規(guī)調整或另有特殊規(guī)定的,按當時或當地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條綜合辦負責考勤管理制度、請假制度的解釋、貫徹執(zhí)行和監(jiān)督檢查。

  第二節(jié)事假

  第十條員工因個人事務無法上班的,應提前1天請假。因突發(fā)原因需要臨時請事假的,可當時填寫《休假申請單》辦理審批手續(xù)。

  第十一條事假均為無薪假。每位員工每年事假連續(xù)不得超過7天或累計不得超過十五天(含雙休日),超出部分公司不予批假,如仍未上班的,超出部分按曠工處理。

  第三節(jié)病假

  第十二條員工申請病假應于當日電話通知部門負責人,事后1日內補填《休假申請單》,并附二甲以上醫(yī)院證明,經部門負責人審核,綜合辦主任審批后,方可作為病假處理。

  第十三條員工持醫(yī)院開具的門診病假證明請病假時,一次最多不能超過3個工作日,連續(xù)不能超過5個工作日,如仍需請病假的,須同時提供病歷證明、檢查報告單,醫(yī)藥費發(fā)票,不能提供的,不再批準病假。

  第十四條對弄虛作假騙取病假的員工,一經查證,均按曠工進行處理。

  第四節(jié)工傷假

  第十五條工傷假是指員工因工傷或患職業(yè)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或職業(yè)病治療而產生的假期。

  第十六條工傷假期的時間及待遇按《工傷保險條例》等勞動法律規(guī)定執(zhí)行。員工工傷假期滿,未能返崗工作且無相關請假手續(xù)的,則按曠工處理。

  第五節(jié)婚假

  第十七條員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若符合國家晚婚規(guī)定的初婚者(男25周歲,女23周歲),增加婚假12天共15天。

  第十八條員工請婚假須提前兩周填寫《休假申請單》,連同結婚證復印件、原件一起向部門經理提出申請,部門經理做好部門工作安排后,交綜合辦負責人核實簽字,經總經理批準同意方可休假。

  第十九條婚假包括婚假期間的雙休日及法定節(jié)假日。原則上婚假須在領取結婚證后的六個月內一次休完。

  第六節(jié)喪假

  第二十條員工直系親屬亡故,給予喪假3天,非直系親屬亡故,給予喪假1天。直系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第二十一條喪假包括喪假期間的雙休日及法定節(jié)假日。喪假期間工資全額發(fā)放。

  第七節(jié)產假、護理假、哺乳假

  第二十二條女員工順產分娩,給予產假98天,其中產前15天,產后83天;晚育者增加產假30天,流產、難產、剖宮產、多胞胎等按照國家規(guī)定假期相應予以調整。產假為日歷天數,遇節(jié)假日不順延。

  第二十三條除流產等特殊情況外,女員工擬休產假的,應在產假休假前一個月,向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部門負責人、綜合辦共同批準,指定工作代理人做好工作交接后,女員工方可休假。

  第二十四條女員工休產假期間享受生育保險機構發(fā)給的生育補貼。產假期滿后,應及時到崗。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續(xù)假的,須提前15日向公司提出申請,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做出決定批準與否。

  第二十五條晚育的公司男員工可享受帶薪護理假(含節(jié)假日)10天,提前填寫《休假申請單》,休假結束后2日內向公司綜合辦出具《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以及嬰兒出生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帶薪護理假須在嬰兒出生后的一個月內休完,不延期。

  第二十六條女員工從其產假后重新工作之日起至其子女滿一周歲之日止,享有每個工作日兩次、每次三十分鐘的哺乳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員工可以每天一次合并使用。

  第二十七條無論何種休假方式,需根據實際情況經與部門經理協(xié)商獲得批準后方可執(zhí)行,并辦理相關手續(xù)提交至人事管理員和綜合辦備檔。

  第八節(jié)年休假

  第二十八條員工在本公司連續(xù)工作滿12個月,可休年假5天,司齡在5年以上(含),可休年假10天。員工擬休年假時,須提前提出申請,經部門經理同意,報綜合辦審核,按權限審批后方可休假。

  第二十九條若公司統(tǒng)一放假或組織旅游活動,年休假與相關天數進行沖抵,法定假期與公休假除外。

  第三十條員工離職前,當年應休年休假未休完的,應在離職前申請休假,否則其未申請的年休假視同自動放棄。

  第三十一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ㄒ唬﹩T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guī)定不扣工資的;

 。ǘ├塾嫻ぷ鳚M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ㄈ├塾嫻ぷ鳚M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第三十二條年假須于當年度休完,不可跨年度累積。員工休完當年年休假后,有出現前一條情形的,次年不享受年休假。

  第三十三條員工的病假、事假在履行過請假手續(xù)后,可申請用未休的年休假沖抵。

  第九節(jié)法定節(jié)假日

  第三十四條除因工作需要并經公司安排出勤工作的員工外,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公司依法放假,員工無須另行辦理相應的請假手續(xù)。法定節(jié)假日內出勤工作的員工,按公司《考勤管理》規(guī)定給予加班工資。

  第三十五條法定節(jié)假日出勤工作期間仍應執(zhí)行考勤打卡制度,如發(fā)生曠工,遲到或早退情形等違法公司考勤制定規(guī)定,按公司考勤制度處理。因特殊原因無法打卡的情況,另附情況說明由部門經理簽字確認,方予認可。

  機關人員休假管理辦法 8

  隨著公司生產經營的發(fā)展,省外工作人員逐漸增多,原有休假制度已不適應公司發(fā)展的需要。為進一步規(guī)范公司勞動人事制度,加強員工集中休假的管理,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及總部集中休假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對本公司員工集中休假及其費用報支制度重新進行調整,其規(guī)定如下:

  一、享受對象與適用范圍:

  (一)勞動用工關系在山西紫金,并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省外聘用工、臨時工;

 。ǘ┪椿閱T工父母在繁峙縣及其毗鄰縣份(代縣、應縣、五臺、渾源等)之外居住的本省在職聘用工;

  (三)已婚員工家屬在繁峙縣及其毗鄰縣份(代縣、應縣、五臺、渾源等)之外居住的本省在職聘用工;

 。ㄋ模┓蚱揠p方均在本公司工作且符合上述1-3條規(guī)定的省內外聘用工、臨時工;

 。ㄎ澹┎环霞行菁贄l件的員工可選擇享受探親假、周末休假或其它休假形式,具體按公司《勞動用工管理制度》的規(guī)定執(zhí)行,享受集中休假的員工取消探親假;

 。﹦趧佑霉りP系在集團總部的員工,執(zhí)行總部的休假標準。

  二、集中休假次數和時間規(guī)定:

 。ㄒ唬┓卜霞行菁贄l件的聘用工、臨時工可以選擇每兩個月或三個月集中休假一次。其中:每兩個月休假一次的單次最大休假時間為10天(含路途)、每三個月休假一次的單次最大休假時間為15天(含路途)。無論是兩月還是三月休假一次,每年每人只允許報支4人次往返差旅費(含家屬反探親)。

 。ǘ┓蚱揠p方均在本公司工作且符合集中休假條件的省內外聘用工、臨時工,每半年集中休假一次,每次假期18天(含路途),每年可報支5人次往返差旅費。

 。ㄈ┓霞行菁贄l件的'員工在非休假期間:

  (1)法定節(jié)假日、雙休日必須正常上班,每周六可休息半天,其它時間外出需向有關領導請假,超過半天的按事假處理;未請假不在崗的按曠工處理。

 。2)非休假期間當月出勤超過25天部分,崗位工資不翻倍計算,休假期間享受帶薪。

  三、集中休假的申請和審批:

 。ㄒ唬┛傊陨系母刹啃菁僦苯訄蠊究偨浝砼鷾剩

 。ǘ┛傊韵碌膯T工休假按下列程序報批:

  中層領導以下人員:員工本人提出申請→人力資源部審核→部門領導審核→分管領導審批→總經理審批。

  中層領導直接由總經理審批。

  四、集中休假的費用報支標準:

 。ㄒ唬┛偨浝碇恚跋喈斅毤墸┮陨险撸蓤笾~飛機或軟臥火車票價;

 。ǘ┰诼氈袑痈刹浚ê瑓f(xié)議薪酬人員),可按長途汽車或火車硬臥或七折(含)以下飛機票報銷差旅費;

  (三)其它工作人員:可按長途汽車或火車硬臥報銷差旅費。

  (四)家屬探親差旅費報支隨其所探對象職務報支標準。

  上述費用報支前須到人力資源部門登記、核實,報銷標準按公司相關財務制度執(zhí)行。

  五、本制度作為公司《勞動用工管理制度》的一部分,本規(guī)定的解釋權授予公司人力資源部。

  六、本制度從20xx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機關人員休假管理辦法 9

  1、干部職工工作年限1—10年的,每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10—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2、各股室隊根據工作情況,在征求干部職工的基礎上做好年度公休計劃安排,報局辦備案。

  3、公休假原則上一次性安排,如遇到緊急、特殊情況不能按計劃公休的.,過后將安排補休。

  4、各股室隊安排人員公休,每次不能超過本單位在崗人數的1/3。

  5、股室隊一般干部,需要公休假先由本單位領導同意,局分管領導審批。

  6、股室隊負責人和局辦公室人員公休,先經局分管領導同意,局長審批。

  7、局副職公休需經局長同意,州局分管副局長審批。

  8、局長、書記公休需經分管副市長同意,州局局長、書記審批。

  9、干部職工公休必須有公休假條,經審批同意并將假條交局辦公室后方可公休。

  10、公休假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

  機關人員休假管理辦法 10

  第一條 為了維護員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4號《員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企業(yè)員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制定本管理缺席。

  第二條 在本公司連續(xù)工作滿1年以上,方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制度。員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四條 年休假天數根據員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員工在同一或者不同公司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規(guī)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第五條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六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ㄒ唬﹩T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guī)定不扣工資的;

 。ǘ├塾嫻ぷ鳚M1年不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三)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ㄋ模├塾嫻ぷ鳚M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七條 公司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員工本人意愿,統(tǒng)籌安排員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公司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員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公司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休年休假的,經員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員工休年休假。對員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公司應當按照該員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公司安排員工休年休假,但是員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八條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員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九條 員工與公司因年休假發(fā)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

  第十條 員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guī)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十一條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員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員工在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公司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員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員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fā)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 公司與員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員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員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guī)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員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公司當年已安排員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或者公司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的年休假天數、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于法定標準的,公司應當按照有關約定或者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中的 “年度”是指公歷年度。

  以上規(guī)定自20xx年6月13日起執(zhí)行。

  機關人員休假管理辦法 11

  一、 生病慰問

  教師本人生病住院的給予一次性慰問200元-400元。(兩周之內200元。若遇重大疾病經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均要有醫(yī)院證明)。

  二、 婚、喪假

 。1) 本單位教師結婚給予400元的賀喜。

  符合晚婚年齡(男25周歲,女23周歲),依法登記結婚的初婚夫妻,可以享受婚假15天(含法定婚假3天)。若重新組合的家庭,初婚一方符合晚婚者也予休假15天。

 。2)喪假

  本人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和岳父母或公婆去世,可享受法定3天喪假。若四老中一老去世給予一次性喪撫費200元。配偶或子女去世給予一次性喪撫費400元。(若遇特殊情況經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三、 產假

 。1)教師生育子女的給予200元賀喜。(符合計劃生育)

 。2)晚婚公民(包括男教師滿25周歲,女教師年滿23周歲)除享受婚假15天,晚育的(女教師24周歲后第一胎)除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產假90天(含產前休假15天。)外,增加產假30天(必須及時領取獨生子女證),并給予其配偶15天護理假(包括節(jié)假日)。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這樣算來,如果女教師全部具備晚育、難產條件的(需相關證明),她的產假總計應該有135天。若正常順產的享受120天(含產前休假15天)。

  備注:原國家教委《關于女教師產假有關問題的復函》(1992年3月30日),同意女教師產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間,其休假時間可以順延。

 。3)女教職工的哺乳時間為每天一小時。期限一年。(自生孩子之日算起)

 。4)女教職工采取措施而意外懷孕作人流的,憑醫(yī)療單位證明享受相應的假期,假期內工資照發(fā)。

  四、探親假

 。1)根據教師的特殊身份(每年有寒暑假),因而教職工應按規(guī)定利用寒暑假時間探親。

 。2)探親對象:教職工的.配偶或未婚教職工的父母。(均在外地常駐)。

  (3)教職工探望配偶或未婚教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凡在規(guī)定標準內的費用,可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教師探望父母的往返費用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每四年一次。享受探望配偶假和父母假的條件以市人事局寧人字(1998)166號文件為準。

  五、強調說明

  (1)在規(guī)定的婚假、喪假、產假、探親假期間,教職工的工資、獎金照發(fā)。

 。2)在規(guī)定的婚假、喪假、產假、探親假期間,確有特殊情況經批準續(xù)假的,續(xù)假期間的待遇按事假有關規(guī)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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