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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事故案例反思
鐵路交通事故案件與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不同,鐵路交通事故,是指在鐵路運營線路上,包括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和鐵路站場、道口發(fā)生鐵路機車、車輛與地方道路車輛、行人、牲畜碰撞等情況,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法律適用:《鐵路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因鐵路行車事故及其他鐵路運營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的,鐵路運輸企業(yè)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人身傷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的自身原因造成的,鐵路運輸企業(yè)不承擔賠償責任。違章通過平交道口或者人行過道,或者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造成的人身傷亡,屬于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huán)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yè)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辈浑y看出,作為高速運輸工具的致害責任,《鐵路法》與《民法通則》對法定的免責事由的規(guī)定是不同的:《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對包括高速運輸工具在內的高度危險作業(yè)致害責任免責事由的規(guī)定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而《鐵路法》第五十八條對鐵路交通事故規(guī)定的免責事由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的自身原因造成的,鐵路運輸企業(yè)不承擔賠償責任!睆脑摋l第二款對“受害人自身原因”的解釋,即“違章通過平交道口或者人行過道,或者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造成的人身傷亡,屬于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可以明顯地看出,這里規(guī)定的自身原因,應屬于過于自信的過失,這就是說,《鐵路法》規(guī)定的“受害人自身原因”,不僅包括故意,也包括過失。民法上無過錯責任原則與過錯推定原則最本質的區(qū)別就在于:是否考慮受害人過失因素。在無過錯責任中,只有受害人的故意才能免除被告的責任,假如承認受害人的過失可以作為加害人沒有過錯或過錯輕微的抗辯,則完全體現(xiàn)了過錯責任的要求,以過錯作為規(guī)責要件,同時由鐵路方負舉證責任證明其無過錯、受害人有過錯也是很公平的,因為鐵路方明顯屬于強勢方,而且是高危作業(yè),所以,適用過錯推定責任(過錯責任的發(fā)展),是現(xiàn)實的選擇。同時要注意國務院1979年發(fā)的178號文件事實上已經不能適應現(xiàn)實需要,已經被新法所取代。
管轄: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鐵路運輸法院對經濟糾紛案件管轄范圍的規(guī)定〉第11條的規(guī)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對這一問題給河北高院的復函,受害人可以選擇鐵路運輸法院或者地方法院管轄。
案例1:2004年11月26日上午,居住在南京市棲霞區(qū)的四川籍農民工吳莉做好午飯等著12歲的兒子陳篷放學回家。此時,一個在當?shù)卮蚬さ耐l(xiāng)氣喘吁吁地跑來對她說:“你兒子的腳給列車軋傷了!”吳莉跟著同鄉(xiāng)跑到事故現(xiàn)場,只見兒子躺在鐵路邊,痛苦地呻吟著,左腳與腿只連著一層皮……吳莉當即扯下自己身上的衣服包住傷口,將兒子背到附近醫(yī)院。醫(yī)院根據(jù)傷情,為孩子做了第一次截肢手術。陳篷就讀于南京市棲霞區(qū)堯化門一所外來人口流動學校,距校門口60米便是一條鐵路,校門口的石梯可以直通到鐵路旁。這天中午,陳篷放學見校門口的鐵路上停著一輛列車,便與幾個小朋友通過石梯爬上列車車廂玩耍,這時列車突然啟動,陳篷慌忙從車上跳下,結果左腳被卷入車輪……
本案中,鐵路部門在鐵道距學校校門60米的距離之間沒有設立護欄隔離設施,顯然違反了2015年4月起實施的國務院《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中“鐵路運輸企業(yè)應當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qū)邊界設立標樁,并根據(jù)需要設置圍墻、柵欄等防護設施”的規(guī)定,有重大過失。日前,南京市棲霞區(qū)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鐵路部門在直通鐵道的石梯處未設任何警示標志和護欄,沒有盡到注意義務,應對事故的發(fā)生負主要責任,判決賠償陳篷各項經濟損失20.5萬元。
案例2:2002年某日,李某駕駛拖拉機,沿公路由北向南行駛穿越京承線78公里700米平交鐵路道口時與42086次貨物列車相撞,行車中斷,乘車人王某當場死亡,李某重傷搶救無效亦死亡,拖拉機報廢。李某之父起訴至法院,要求鐵路企業(yè)賠償醫(yī)療費、喪葬費、律師代理費共計10萬元。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理由是:本案所涉道口標志齊全,為無人看守道口,要求一切車輛自身負有安全通行的注意義務。由于火車固有的性質,任何車輛穿越該類道口時必須停車了望,確認沒有火車開來時方可通過,絕不能強行搶越道口,更不能在道心停留。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管理條例》第44條和《鐵路法》第47條都做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李某駕駛拖拉機與火車相撞,只有拖拉機搶越道口的情況下才可能發(fā)生。顯然,李某系強行搶越道口,屬違章通行,對該起鐵路交通事故負有完全責任。違章通過平交道口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屬于受害人自身原因所致,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鐵路企業(yè)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3:2004年11月17日10時27分,邢春榮、邢四二人在石太鐵路上行線12公里處從南側向北側穿越時,被正以每小時28公里速度由西向東運行至此的D31044次重載列車撞傷。邢春榮被撞傷倒在道心,位于石太鐵路12公里+120米;邢四被撞傷倒在鐵路北側,位于石太鐵路12公里+127米。列車司機在發(fā)現(xiàn)機車前50米處有二人搶過鐵路線路時,立即采取了鳴笛、減速措施,并在事故發(fā)生后,立即向石家莊西站二場值班員進行了報告,但卻沒有停車。當日10時40邢春榮、邢四被救出。經鑒定,邢春榮左前臂截肢屬6級傷殘,肋骨骨折屬10級傷殘,左髖關節(jié)脫位、髖臼骨折屬10級傷殘。邢四左耳聾屬9級傷殘,顱腦外傷屬10級傷殘。法院經審理認為,邢春榮、邢四是成年人,對橫穿鐵路所引起的危險性及可能發(fā)生的嚴重后果應當有足夠的認知能力。二人橫穿鐵路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五十一條“禁止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的規(guī)定。對于橫穿鐵路可能遭受嚴重傷害的后果,邢春榮、邢四采取放任的態(tài)度,其自身具有過錯,應當承擔責任。雖然被告方司機在事故發(fā)生時采取了鳴笛、減速等措施,但并沒有停車,顯屬處理不當,存在著一定過錯,被告應當對損害后果承擔民事責任。井陘車務段是北京鐵路局的下屬單位,不具備法人資格,應北京鐵路局對原告造成的損失承擔50%的民事賠償責任。
案例4:2002年1月20日10時19分,劉朝勝、劉福興駕駛東風牌汽車超載拉運煤炭,當穿越石德線68公里無人看守道口時,發(fā)現(xiàn)火車已駛來,但他們仍企圖強行通過,造成汽車拖車與行駛的20034次貨物列車相撞,造成列車機車嚴重破損。鐵路方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機車修理費及機車停動損失費共計68.84萬元。法院認為,劉福興是汽車駕駛員,應承擔賠償責任,而作為車輛所有人的河北汽貿運銷有限公司邢臺分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判令劉福興賠償石家莊鐵路分局機車修理費及機車停動損失費共計68.84萬元,河北汽貿動銷有限公司邢臺分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上述案例均以過錯推定責任為鐵路交通事故的規(guī)責原則,適用〈鐵路法〉及新頒行的相關人身、財產侵權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可以作為典型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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