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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報銷標準
根據《梁河縣人民政府關于梁河縣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和會議費開支標準規(guī)定的通知》(梁政發(fā)[2013]26號文件精神,現將符合我部門工作人員的差旅費、會議開支標準摘錄如下:
出差住宿費包干標準:
(一)、出差人員住宿費采取定額包干,節(jié)約歸已超支不補的辦法具體標準為:
1.到特區(qū)(指深圳、珠海、夏門、汕頭,海南省)為55元。
2.省外為35元。
3.州外省內及潞西、畹町、瑞麗為25元。
4.州內各縣為20元
(二)、屬于下列情況不實行住宿費包干辦法,住宿費在相應標準范圍內,憑單報銷,超過部份自理。
1.到基層單位實(見)習,支援工作及各種工作隊,醫(yī)療隊等人員,投入工作期間。
2.到外地參加會議(不包括訂貨一類會議),各種訓練班在會期或訓期。
3.經組織部門保養(yǎng)或推薦參加各類函授學習,到達函授地點學習、考試期間。
4.經批準安排的各類非因公負傷的療(休)養(yǎng)人員療(休)養(yǎng)期間。
5.經主管部門領導批準,在出差期間繞道探親的,探親期間,專程探親的行程中,均不實行住宿費包干。
6.經有關部門批準外出就醫(yī)者。
7.財政部門認為不宜實行包干的其它事項。
(三)、工作人員到縣外出差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均按出差的自然(日歷)天數計算。返回原單位所在地當天及乘火車已享受規(guī)定補助的,不再計發(fā)住宿費。
(四)、下列人員不屬差旅費開支范圍,一切費用自理:
1.不符合規(guī)定的探親、訪友人員。
2.應邀以個人名義參加各種校友會、同學會、聯宜會、縣慶、校慶等人員。
3.未經批準并以個人名義參加各種群眾性組織,團體自行召開的各類會議和集會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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