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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人員工資補貼制度
一、省內出差 6元 (含黃山市各區(qū)縣)
1、出縣當日往返7元,連續(xù)乘車12小時以上或夜晚乘車6小時以上的可以享受補助,標準為直快車硬座票價的60%和特快車票價的50%。
2、出差到合肥單程包干
(1)乘坐小汽車10元(指途中實行包干,在合肥出差期間)
(2)乘坐公交車、火車14元(伙食補助標準為每天6元。)
二、外省出差(一般地區(qū))8元
三、特殊地區(qū)出差12元(指深圳、珠海、汕頭、廈門、海南省。)
四、乘坐飛機出差
1、省內 6元,每人每天補助標準。
2、省外一般地區(qū) 8元,每人每天補助標準。
3、特殊地區(qū) 12元 ,每人每天補助標準。
五、縣內出差和工作隊補助標準
(1)山區(qū)鄉(xiāng):出差補助2元,工作隊補助1.5 元;
(2)其他鄉(xiāng)鎮(zhèn):出差補助 1.2元,工作隊補助1.0 元。
六、市內交通費
工作人員赴省外出差期間,可發(fā)給市內交通費每人每天2元;在省內九個直轄市出差,可發(fā)給市內交通費每人每天1元。在省內外參加會議、各種訓練班期間不支報市內交通費。
七、工作人員調動差旅費
工作人員調動工作按出差標準支報差旅費,另規(guī)定:
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歲以下的子女和必須贍養(yǎng)的家屬隨同調動時所需的交通費、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均按被調動人員的標準報銷;
工作人員調動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運費,不分工作人員和家屬,每人每天在不超過500公斤的范圍內按實支報。超過部分由個人處理。但個人必用的書籍、儀器運費,可在以上限量之外憑據(jù)報銷,行李、家具等包裝費用,均由個人自理。
工作人員調動時,本人及其同行家屬的旅費,由調出單位按合理路線、規(guī)定標準計算發(fā)給,到達調入單位后結算,多退少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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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出差補助的問題
三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三亞市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出差補助開支標準的通知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批準,現(xiàn)將《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yè)單位差旅費管理 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zhí)行。現(xiàn)將有關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辦法》在公務人員出差等方面進行了重大改革,這是落實黨中央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務活動接待制度的重要舉措,各單位要高度重視。
二、本《辦法》從2015年1月1日起實施后,各地區(qū)定點飯店的確定,以及定點飯店的相關信息匯總、發(fā)布等工作需要一段時間完成。在此期間,出差人員住宿主要以各地區(qū)、各單位的內部賓館、招待所為主。內部賓館、招待所接待條件不具備的,一般應住宿在社會上三星級及三星級以下的賓館、飯店。出差人員暫時按照副部長級人員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級人員每人每天300元、處級以下人員每人每天150元標準以下憑據(jù)報銷。
各地區(qū)飯店定點工作完成后,將另行通知。
三、請各單位將收集到的各方面反映及時反饋我部。
附 件: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yè)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的需要,規(guī)范差旅費管理,完善公務活動接待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yè)單位,包括中央駐北京市以外地區(qū)的國家機關和事業(yè)單位。
第三條 差旅費開支范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四條 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guī)定標準內憑據(jù)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實行定額包干。
第五條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審批管理制度,嚴格控制出差人數(shù)和天數(shù)。嚴肅財經紀律,加強廉政建設,不得向下級單位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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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 出差人員要按照規(guī)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憑據(jù)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未按規(guī)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二)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的,經單位司局以上領導批準方可乘坐飛機。單位級別在司局級以下的,需經本單位領導批準方可乘坐飛機。
(三)副部長以及相當職務的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車軟席或輪船一等艙、飛機頭等艙。
第七條 乘坐火車,從當日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乘車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xù)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購同席臥鋪票。符合規(guī)定而未購買臥鋪票的,按實際乘坐的硬座票價的80%給予補助?梢猿俗浥P而改乘硬臥的,不再給予補助。
第八條 乘坐飛機,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限每人每次一份),憑據(jù)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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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住宿費
第九條 財政部根據(jù)各地的經濟發(fā)展水平和物價水平,分別確定各級別人員的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
第十條 中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實行定點住宿。住宿標準:副部長級人員住套間,司局級人員住標準間,處級以下人員兩人住一個標準間。
出差人員必須到定點飯店住宿,住宿費按照定點飯店的收費標準憑據(jù)報銷。因特殊情況未到定點飯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以內憑據(jù)報銷。
出差到沒有定點飯店的地方,住宿費在所在地、市、州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以內憑據(jù)報銷。
定點飯店通過招標、協(xié)商方式確定,名單另行公布。
第十一條 中央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暫不實行定點住宿,其住宿費在出差地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以內憑據(jù)報銷。
第十二條 出差人員無住宿-費-發(fā)-票,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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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三條 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shù)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統(tǒng)一安排伙食的,不實行包干辦法。出差人員應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回所在單位如實申報,每人每天在50元以內憑接待單位收據(jù)據(jù)實報銷。接待單位收取的伙食費用于抵頂招待費開支。
返 回
第五章 公雜費
第十五條 出差人員的公雜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shù)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補助市內交通、通訊等支出。
第十六條 出差人員由所在單位、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如實申報,公雜費減半發(fā)放。
第六章 參加會議等的差旅費
第十七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會議統(tǒng)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由會議主辦單位按會議費規(guī)定統(tǒng)一開支,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回所在單位按照差旅費規(guī)定報銷。小型調查研究會等不統(tǒng)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和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均回所在單位按照差旅費規(guī)定報銷。
第十八條 到基層單位實(見)習、工作鍛煉、支援工作以及各種工作隊等人員,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照差旅費開支規(guī)定執(zhí)行;在基層單位工作期間,每人每天發(fā)放伙食補助費15元,不報銷住宿費和公雜費。
第七章 調動、搬遷的差旅費
第十九條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fā)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出差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工作人員調動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飛機。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fā)生的行李、家具等托運費,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內憑據(jù)報銷,超過部分自理。
以上發(fā)生的各項費用,由調入單位報銷。
第二十條 與工作人員同住的家屬(父母、配偶、未滿16周歲的子女和必須贍養(yǎng)的家屬),如果隨同調動,其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以及行李、家具托運費等,由調入單位按被調動人員的標準報銷。已滿16周歲的子女隨同被調動人員調動所發(fā)生的各項費用,按一般工作人員標準報銷。
被調動人員的同住家屬,應與被調動人員同行。暫時不能同行的,經調入單位同意,可暫留原地。其以后遷移時的旅費,以及被調動人員的非同住家屬,經批準遷到被調動人員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旅費,均由被調動人員的調入單位報銷。
第二十一條 職工搬遷家屬的路費。按有關規(guī)定,并經組織批準,將原未隨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業(yè)人員)及其同住親屬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按第二十條規(guī)定報銷旅費。
第二十二條 由部隊轉業(yè)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費按照解放軍總后勤部的有關規(guī)定,由所在部隊按合理路線、規(guī)定標準計算發(fā)給,到達調入單位后結算,多退少補,作為增加或減少單位的差旅費處理。
出差人員伙食補助標準
北京市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 伙 食補助標準 北京市國家機關和事業(yè)單位差旅費管理 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 例》,參照《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yè)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為了保證工作人員 赴外省市出差的工作與生活需要,規(guī)范差旅費管理,完善公務活動接待制度 ,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北京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xié)機 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lián)等人民團體, 以及與財政有經費繳撥關系的事業(yè)單位。包括北京駐外地的國家機關和事業(yè)單 位。
第三條差旅費開支范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四條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guī)定標準內憑據(jù)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公雜 費實行定額包干。
第五條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審批管理制度,嚴格控制出差人數(shù)和天數(shù)。 嚴肅財經紀律,加強廉政建設,不得向下級單位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第二章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出差人員要按照規(guī)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憑據(jù)報銷城市間交通費。 未按規(guī)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二)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的,經 單位局級領導批準方可乘坐飛機。單位級別在局級以下的,需經本單位領導批 準方可乘坐飛機。
(三)副以及相當職務的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以乘坐火 車軟席或輪船一等艙、飛機頭等艙。 第七條乘坐火車,從當日晚8 時至次日晨7 時乘車6 小時以上的,或連續(xù) 乘車超過12 小時的,可購同席臥鋪票。符合規(guī)定而未購買臥鋪票的,按實際乘 坐的硬座票價的80%給予補助?梢猿俗浥P而改乘硬臥的,不再給予補助。
第八條乘坐飛機,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航空 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限每人每次一份),憑據(jù)報銷。
第三章住宿費
第九條北京市差旅費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按照財政部根據(jù)各地的經濟發(fā)展 水平和物價水平確定的標準執(zhí)行。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副級人員600 元/ 人/天,局級人員300 元/人/天,處級及以下人員150 元/人/天。
第十條北京市黨政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出差實行定 點住宿。住宿標準:副級人員住套間,局級人員住標準間,處級以下人員 兩人住一個標準間。 出差人員應該到財政部確定的定點飯店住宿,住宿費按照定點飯店的收費 標準憑據(jù)報銷。因特殊情況未到定點飯店住宿或出差地沒有定點飯店的,住宿 費在開支標準上限以內憑據(jù)報銷。 出差到沒有定點飯店的地方,住宿費在開支標準上限以內憑據(jù)報銷。 定點飯店名單待財政部招標工作結束后,通過"黨政機關出差會議定點飯店 查詢網"公布。
第十一條北京市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暫不實行定點住宿,其住宿費在開 支標準上限以內憑據(jù)報銷。
第十二條出差人員無住宿-費-發(fā)-票,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 第四章伙食補助費
第十三條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shù)實行定額包干,每 人每天50 元。
第十四條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統(tǒng)一安排伙食的,不實行包干辦法。出差人 員應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回所在單位如實申報,每人每天在50 元以內憑接 待單位收據(jù)據(jù)實報銷。接待單位收取的伙食費用于抵頂招待費開支。 第五章公雜費
第十五條出差人員的公雜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shù)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 天30 元,用于補助市內交通、通訊等支出。
第十六條出差人員由所在單位、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 應如實申報,公雜費減半發(fā)放。 第六章參加會議等的差旅費
第十七條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會議統(tǒng)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的住宿 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由會議主辦單位按會議費規(guī)定統(tǒng)一開支,在途期間的 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回所在單位按照差旅費規(guī)定報銷。 小型調查研究會等不統(tǒng)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和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 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均回所在單位按照差旅費規(guī)定報銷。
第十八條到基層單位實(見)習、工作鍛煉、支援工作以及各種工作隊等人 員,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照差旅費開支規(guī)定執(zhí)行;在基 層單位工作期間,每人每天發(fā)放伙食補助費15 元,不報銷住宿費和公雜費。 第七章調動、搬遷的差旅費
第十九條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fā)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 費和公雜費,按出差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工作人員調動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飛機。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fā)生的行李、家具等托運費,在每人每公里1 元以 內憑據(jù)報銷,超過部分自理。 以上發(fā)生的各項費用,由調入單位報銷。
第二十條與工作人員同住的家屬(父母、配偶、未滿16 周歲的子女和必須 贍養(yǎng)的家屬),如果隨同調動,其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以及行李、家具托運費等,由調入單位按被調動人員的標準報銷。已滿16 周歲 的子女隨同被調動人員調動所發(fā)生的各項費用,按一般工作人員標準報銷。 被調動人員的同住家屬,應與被調動人員同行。暫時不能同行的,經調入 單位同意,可暫留原地。其以后遷移時的旅費,以及被調動人員的非同住家屬, 經批準遷到被調動人員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旅費,均由被調動人員的調入單位 報銷。
第二十一條職工搬遷家屬的路費。按有關規(guī)定,并經組織批準,將原未隨 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業(yè)人員)及其同住親屬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由工作 人員所在單位按
第二十條規(guī)定報銷旅費。
第二十二條由部隊轉業(yè)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費按照解放軍總后勤部 的有關規(guī)定,由所在部隊按合理路線、規(guī)定標準計算發(fā)給,到達調入單位后結 算,多退少補,作為增加或減少單位的差旅費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工作人員到北京周邊地區(qū)出差,當天能夠返回的,在開支標準 范圍內據(jù)實報銷。
第二十四條工作人員出差或調動工作期間,事先經單位領導批準就近回家 省親辦事的,其繞道交通費,扣除出差直線單程交通費,多開支的部分由個人 自理。繞道和在家期間不予報銷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二十五條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游覽或非工作需要的參觀而開支的費用, 均由個人自理。出差人員不準接受違反規(guī)定用公-款支付的請客、送禮、游覽。 各接待單位要根據(jù)各類出差人員住宿費限額標準和伙食補助費包干標準適當安 排,不得以任何名義免收或少收食宿費。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違反規(guī)定的, 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
二十六條各單位可根據(jù)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細則。公 檢法等有特殊業(yè)務要求的,按照誰批準、誰負責的原則,由主管部門自行規(guī)定 相關辦法。
第二十七條各區(qū)縣可根據(jù)本辦法制定補充辦法,并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15 年6 月1 日起實行。北京市財政局《關于調整北 京市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有關標準的通知》京財行(1995)1399 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北京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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