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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yè)單位勞務派遣人員管理辦法

時間:2022-11-23 19:00:12 員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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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yè)單位勞務派遣人員管理辦法

  勞務派遣單位根據(jù)合作單位即用人單位或依據(jù)勞動力市場需求,招收一定數(shù)量的勞動人員,并與之簽訂勞動合同。不過,關于事業(yè)單位勞務派遣你了解多少呢?關于事業(yè)單位勞務派遣人員的管理具體有哪些辦法呢?下面就趕緊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事業(yè)單位勞務派遣人員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勞務派遣用工行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wěn)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吉林省勞動合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招用勞動者并與其訂立勞動合同后,將該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從事勞動的用工形式。

  第三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不得從事職業(yè)中介服務活動。

  第四條 用工單位一般應當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勞務派遣用工。

  臨時性崗位是指存續(xù)時間不超過一年的工作崗位。

  輔助性崗位是指為用工單位主營業(yè)務提供服務的工作崗位,即非主營業(yè)務工作崗位。

  替代性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直接用工崗位人員因休病假、產假或脫產培訓、服兵役、工傷治療等情況不能從事勞動,需要他人暫時替代的工作崗位。

  第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應當按規(guī)定參加崗位培訓,提高職業(yè)技能,嚴格遵守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guī)章制度。

  第六條 用工單位不得自行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用工單位及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伙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屬于不得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到其他用工單位。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直接用工,不屬于勞務派遣用工:

  (一)用工單位將本單位職工借調到其他單位勞動的行為;

  (二)用工單位將本單位職工派到境外進行勞動的行為;

  (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八條 勞務派遣實行分級管理的體制。中省直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勞務派遣單位,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監(jiān)督管理;市(州)、縣(市、區(qū))所屬及在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勞務派遣單位,分別由市(州)、縣(市、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監(jiān)督管理。

  第九條 對勞務派遣單位實行備用金制度。備用金用于因勞務派遣單位責任,造成被派遣勞動者合法利益受到損害時的賠償及支付罰款、罰金等。

  第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將備用金存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商業(yè)銀行開設的專用賬戶,實行?顚S谩

  第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存儲初始備用金不得少于50萬元,每開展一項勞務派遣業(yè)務,須從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單位的管理服務費中提取5%作為補充備用金存入專用賬戶。

  勞務派遣單位存入專用賬戶的備用金余額一般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二條 備用金及其利息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監(jiān)督管理。未經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備用金。

  第十三條 備用金及其利息歸勞務派遣單位所有。勞務派遣單位破產、解散時,其備用金及其利息作為勞務派遣單位資產的一部分,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置。

  第十四條 勞務派遣單位無力按照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的行政處理、仲裁機構的裁決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進行賠償,或者無力支付罰款、罰金時,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備用金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出動用備用金及其利息的申請。

  第十五條 備用金經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批準動用后的數(shù)額低于本辦法規(guī)定的額度時,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在30日內,將備用金補足至規(guī)定數(shù)額,逾期未補足的,不得開展勞務派遣業(yè)務。

  第十六條 勞務派遣單位自破產、解散或者被注銷之日起,兩年內未發(fā)生針對該勞務派遣單位的投訴或者訴訟,可憑備用金監(jiān)督管理部門開具的證明,到開戶銀行提取該勞務派遣單位存儲的備用金及其利息。

  第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具備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勞務派遣用工管理制度,具有固定的、與開展業(yè)務相適應的辦公場所和設施,配備具有初級以上資質的專職人力資源管理人員,其數(shù)量不得少于管理人員總數(shù)的30%。

  第十八條 勞務派遣實行備案登記制度。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自工商登記之日起15日內,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備案登記手續(xù),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填寫完整的《勞務派遣單位備案表》;

  (二)勞務派遣單位的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及其復印件;

  (三)勞務派遣單位存儲備用金的有關證明;

  (四)專職人力資源管理人員情況及其職業(yè)資格證書;

  (五)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六)勞務派遣單位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勞務派遣用工管理制度;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十九條 經備案登記的勞務派遣單位,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頒發(fā)《勞務派遣備案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并向社會予以公告。

  《登記證》是勞務派遣單位辦理勞務派遣用工各項業(yè)務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管理或者檢查的重要憑證,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妥善保管。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于每年三月末前,將上年度勞務派遣用工情況如實填入《登記證》,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查。

  《登記證》樣式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統(tǒng)一制定。

  第二十條 用工單位使用勞務派遣用工,應當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擬使用勞務派遣用工的情況報告,報告應包括使用勞務派遣用工的工作崗位、工作期限、人員數(shù)量等內容;

  (二)用工單位的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及復印件;

  (三)經用工單位簽章的《使用勞務派遣用工核定表》;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二十一條 未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用工單位使用的勞務派遣用工視為其直接用工,應當及時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開展勞務派遣業(yè)務時,應當?shù)饺肆Y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備案,跨地區(q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shù)绞∪肆Y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擬開展勞務派遣業(yè)務的情況報告,報告應包括擬派往用工單位名稱、派遣期限、派遣崗位、工作地點、派遣人數(shù)等內容;

  (二)勞務派遣單位的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及復印件;

  (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頒發(fā)的《勞務派遣備案登記證》;

  (四)經勞務派遣單位簽章的《開展勞務派遣業(yè)務備案表》;

  (五)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xié)議書》;

  (六)勞務派遣單位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的《簽訂勞動合同備案名冊》;

  (七)用工單位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的《使用勞務派遣用工核定表》;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二十三條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不得扣留勞動者身份證等證件,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無故拖欠或者挪用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xié)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等各項費用。

  第二十五條 建立勞務派遣用工統(tǒng)計制度。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于每季度結束后5日內,將上季度勞務派遣用工情況填入《勞務派遣用工情況統(tǒng)計表》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三章 勞動合同

  第二十六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自招用勞動者之日起30日內,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明確告知該勞動者為勞務派遣用工形式,并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勞動用工備案。

  第二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在派遣勞動者前,應當向用工單位提供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的《簽訂勞動合同備案名冊》。用工單位在接受被派遣勞動者前,應當核實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等情況。

  用工單位使用未與勞務派遣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被派遣勞動者,視為用工單位直接用工,應當及時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 被派遣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但可以派遣其在用工單位從事非全日制工作。

  第三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約定的.試崗期或者試工期不屬于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

  第三十二條 用工單位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的,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三條 用工單位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及勞務派遣協(xié)議中約定的其他原因,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的,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此為條件,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并按規(guī)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務派遣單位維持或提高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動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條件,勞動者不同意被派遣到新的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十四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在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15日內,為其出具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第三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三十六條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q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zhí)行。

  第四章 責任義務

  第三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xié)議。勞務派遣協(xié)議應當約定下列內容:

  (一)派遣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

  (二)派遣人員數(shù)量和派遣期限;

  (三)有關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經濟補償、管理服務等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標準;

  (四)被派遣勞動者退回的條件;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事項;

  (六)安全衛(wèi)生以及培訓事項;

  (七)勞動者工傷或患病期間的相關事項;

  (八)用工管理及勞動糾紛處理相關事項;

  (九)解除勞務派遣協(xié)議的條件及違約責任;

  (十)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履行下列義務:

  (一)明確告知勞動者有關勞務派遣的各項事項及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

  (二)建立培訓制度,向勞動者宣傳上崗知識,加強素質教育,加強安全和技能培訓;

  (三)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四)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勞務派遣協(xié)議約定,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

  (五)督促用工單位改善勞動保護和安全衛(wèi)生等條件;

  (六)及時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七)依法支付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八)協(xié)調處理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糾紛;

  (九)其他作為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

  第三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具備保管職工檔案資質的,可以保管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檔案。

  第四十條 用工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zhí)行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四)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享受該用工單位同崗位同類人員調整工資相關規(guī)定;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一條 用工單位在使用勞務派遣用工崗位上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當向勞務派遣單位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審批證明,并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第四十二條 用工單位有權監(jiān)督、查閱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為其支付的工資以及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等情況。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四條 勞務派遣單位存儲的備用金不足以補償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造成的經濟損失時,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給勞務派遣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被派遣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發(fā)生勞動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處理。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發(fā)生糾紛,按照民事糾紛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勞務派遣用工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guī)范勞務派遣用工行為,切實維護社會公平,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企業(yè)健康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共黑龍江辦公廳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意見》(黑辦發(fā)〔2011〕29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勞務派遣活動的勞務派遣單位、被派遣勞動者、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勞務派遣,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按照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xié)議,將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勞動,由用工單位對勞動者的勞動過程進行監(jiān)督和管理的一種用工形式。

  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承包協(xié)議、人力資源服務承包協(xié)議或人才租賃協(xié)議等,但用工單位參與勞動管理的,視為勞務派遣用工。

  第四條 用工單位一般可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任用被派遣勞動者。

  臨時性崗位是指存續(xù)時間不超過1年的工作崗位。

  輔助性崗位是指為用工單位主營業(yè)務提供服務的工作崗位。

  替代性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直接用工因休病假、產假或脫產培訓、服兵役、工傷治療等情況不能提供勞動而暫時由被派遣勞動者代替的工作崗位。

  勞務派遣單位將被派遣勞動者派到外國駐中國使領館、外國企業(yè)駐中國代表機構、國際駐華組織、國外非政府組織等單位的,不受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的限制。

  第五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在我省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組織。

  第六條勞務派遣單位應具有與開展業(yè)務相適應的固定辦公場所和設施;具備健全的經營管理和勞務派遣用工管理規(guī)章制度;配備與被派遣勞動者規(guī)模相適應的專職人力資源管理人員,專職人力資源管理人員須具有初級以上人力資源管理師資格。

  第七條用工單位及所屬單位自行設立或合伙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工單位。

  第二章 審核備案

  第八條勞務派遣用工實行審核制度。用工單位擬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崗位,應按隸屬關系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用工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及復印件;

  2.使用勞務派遣用工崗位情況報告(內容包括勞務派遣用工的崗位性質、工作期限、人員數(shù)量等情況);

  3.《用工單位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崗位申報表》(附件1);

  4.由本行業(yè)主管部門確定的主營業(yè)務崗位和輔助性業(yè)務崗位劃分情況說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條用工單位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崗位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有效期為兩年,其中,臨時性崗位有效期為一年。已經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用工單位,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后30日內補辦審核手續(xù)。

  第十條勞務派遣單位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后10日內,向登記注冊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備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勞務派遣單位登記備案表》(附件2);

  2.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及復印件;

  3.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契約、租用協(xié)議、產權證)原件及復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5.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原件;

  6.企業(yè)管理人員名冊;

  7.勞務派遣協(xié)議文本;

  8.勞動合同文本;

  9.已開展勞務派遣業(yè)務的提供社會保險申報繳費和工資發(fā)放情況說明;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條市(地)、縣(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所轄勞務派遣單位進行初審,合格后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對符合條件的,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頒發(fā)《勞務派遣單位登記備案證書》(樣式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tǒng)一制定),并向社會予以公告。

  取得《勞務派遣單位登記備案證書》的勞務派遣單位應在每年3月底前到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年檢。

  第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開展勞務派遣業(yè)務,應當在與用工單位、勞動者分別簽訂勞務派遣協(xié)議和勞動合同后10日內向登記注冊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用工備案,跨地區(q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同時到用工單位所在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勞務派遣單位登記備案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開展勞務派遣業(yè)務備案表》(附件3);

  3.《勞務派遣協(xié)議》;

  4.擬派遣勞動者用工備案名冊及勞動合同文本;

  5.用工單位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的《使用勞務派遣用工崗位批復》;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責任義務

  第十三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履行下列義務:

  1.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告知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以及有關勞務派遣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2.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3.向被派遣勞動者宣傳上崗知識,加強安全教育培訓;

  4.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勞務派遣協(xié)議約定事項,支付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福利待遇;

  5.督促用工單位改善勞動安全保護及衛(wèi)生條件;

  6.及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7.協(xié)調處理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糾紛;

  8.其他作為用人單位應履行的法定義務。

  第十四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xié)議,約定下列內容:

  1.派遣崗位和工作地點;

  2.派遣人員數(shù)量和期限;

  3.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承擔主體;

  4.被派遣勞動者被認定為工傷后除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以外的相關待遇的承擔主體;

  5.被派遣勞動者患病期間的相關事項;

  6.違反協(xié)議的責任。

  除以上條款外,勞務派遣協(xié)議還應當約定以下內容:

  1.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事項;

  2.安全衛(wèi)生以及培訓事項;

  3.被派遣勞動者退回條件及經濟補償金等費用;

  4.勞動糾紛處理相關事項;

  5.服務費的支付方式和標準;

  6.解除勞務派遣協(xié)議的條件;

  7.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用工單位不得與不具備勞務派遣資質且未取得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發(fā)的《勞務派遣單位登記備案證書》的勞務派遣單位開展勞務派遣業(yè)務,簽訂勞務派遣協(xié)議。

  第十六條 用工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履行下列義務:

  1.執(zhí)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2.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3.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4.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技能培訓;

  5.連續(xù)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相關義務;

  用工單位可以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崗位協(xié)議,協(xié)商確定未盡事宜。

  第十七條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無故拖欠或挪用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xié)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等各項費用。

  第十八條用工單位在被派遣勞動者崗位上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向勞務派遣單位提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審批證明,并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第四章 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應自招用被派遣勞動者之日起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告知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以及有關勞務

  派遣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第二十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標準,按月向其支付工資。

  第二十一條被派遣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在派遣勞動者前應當向用工單位提供已簽訂勞動合同的證明。用工單位在接受被派遣勞動者前應核實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情況。

  第二十三條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四條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派遣勞動者,但可以安排其在用工單位從事非全日制工作。

  第二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同工同酬是指用工單位向從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勞動且取得相同勞動業(yè)績的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支付同等的勞動報酬。

  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二十六條用工單位應當對相同崗位上的直接用工與勞務派遣用工實行相同的工資分配辦法和績效考核辦法,保障被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q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應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發(fā)生工傷的,勞務派遣單位作為用人主體依法處理工傷認定等事宜,用工單位應當主動協(xié)助調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工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其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辦理領取病殘津貼手續(xù),按規(guī)定享受相應待遇。

  第三十條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一條用工單位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的,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二條用工單位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及勞務派遣協(xié)議中約定的其他原因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重新為被派遣勞動者派遣工作。被派遣勞動者無正當理由不同意去新的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十三條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勞務派遣實行分級管理。中省直用工單位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省民政管理部門登記的勞務派遣單位,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監(jiān)督管理;市(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管轄權限負責對本地勞務派遣單位(包括跨地區(qū)派遣勞動者到本地工作的勞務派遣單位)和本地用工單位的監(jiān)督管理。

  在實施監(jiān)督和管理的過程中,應當聽取工會、企業(yè)方面代表以及行業(yè)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嚴格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明確勞務派遣單位按企業(yè)標準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得降低勞務派遣單位社會保險繳費比例。

  第三十七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通過日常巡查、專項檢查、舉報投訴專查、勞動保障誠信等級評價和勞動保障年檢等方式,對勞務派遣單位履行勞動合同、用工單位履行集體合同以及參加社會保險等勞動用工行為進行監(jiān)督檢查,依法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在勞務派遣用工過程中,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勞動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依法申請仲裁,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guī),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相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第四十條用工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黑龍江省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和《黑龍江省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勞動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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